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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2月 更新日期:110年2月2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1231
一、題目: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相關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勞動基準法新制上路社會福利機構及團體調適指引
三、探討研析
(一)北市一家兒少安置機構日前發生虐童、性騷擾事件,並有保育員上滿8小時班後仍需留在院內因應突發事件,遭檢舉違反勞基法狀況。北市府已於去年10月及今年1月稽查並罰款,但仍發生女院童逃出機構及院生遭虐、性騷擾試圖服藥自殺現象。北市府已將之列為優先勞檢及專案輔導對象,讓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以下簡稱安置機構)的問題再度受到關注。
(二)我國從民國62年兒童福利法開始,便開始對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服務及內容有所規範,目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75條之規定,安置機構屬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對其設立、督導管理等相關應遵行事項,甚至負責人、專業人員之資格、空間設置、評鑑等均有規範,並依本法另訂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等規定加以規範。
(三)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近10年17件重大兒少性侵案件中,有2件發生在一般兒少安置機構,4件在身障安置機構,被通報遭到侵害的數據也呈現逐年增加趨勢 ;另於107年時曾彈劾南投縣府官員、少年保護官並糾正該府、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及彰化縣政府放任院生安置機構性侵、霸凌、大管小等情事 ,顯見不良安置機構容易因透明度不足而潛藏問題。
(四)安置機構的兒少,為曾受不當管教、疏忽、家暴、虐待或性侵的保護個案者,其原生家庭亦多為社會之弱勢或脆弱家庭者,其心理狀態原已較一般人困難,加上安置機構內管理權勢壓力與同儕間壓力,其相對封閉的環境及團體生活模式,有時反讓不良安置機構之弊端不易被揭發,而讓已受創傷的孩子再度受到傷害,甚至產生更嚴重的偏差行為。兒童及少年是國家的重要資產,當家庭喪失保護與照顧功能時,家外保護由國家介入的最後方式便是安置機構,也可說是兒少保護的最後一道防線,若安置機構無法有效發揮其功能時,將更難健全國家兒少福利與保護制度。
四、建議事項
(一)檢討人力配置及勞動法規合理適用保障勞權
本案所暴露出的第1個關鍵問題,便是安置機構專業人員勞動權益的問題,以照顧安置少年的生活輔導員為例,依法司法矯治為主的安置人力比為1:4(每4個少年至少1名生輔員),以社福安置為主的則為1:6(每6個少年至少1名生輔員) 。另社會工作人員則為1:15及1:25;心理輔導人員為1:40及1:75。
由於安置機構是替代家庭功能的照顧角色,並非替代犯罪矯治處所,但其收容者卻是高強度的服務對象,更有高工作負荷和壓力,與輔導技能及專業熱情等的要求,但社福專業工作者也是勞工,其勞動權益同樣應該受到保障,目前頒布的「社會福利機構及團體調適指引」所定的規範能否完全適用安置機構工作現場及特性實有待商榷。再者,在目前資源有限、績效掛帥的安置機構中,現有資源是否已合理評估其較佳的勞動權益保障?建議主管機關宜重新檢討社福資源分配、安置機構之人力配置及勞動法規合理適用保障勞權等問題,才能有效改善安置機構的勞動條件並解決不良安置機構內的弊端。
(二)建立獨立之申訴支持系統增加透明度
本案所暴露的第2個關鍵問題是安置機構透明度問題。目前依法已有法定通報人員及機制的規範,亦有透過外部小組評鑑及獎勵等機制,惟評鑑項目無可避免以行政組織、經營管理、環境設施設備等硬體為主,對於較無法量化之專業技能、服務品質、問題解決及滿意度等有時外部機制難以一窺究竟;且依規定每3年始評鑑乙次,對評鑑不良之安置機構並施以輔導改善後複評,也讓許多即時的問題無法適時浮現或解決。因此,建議可考慮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建立獨立之申訴管道及外部支持系統的法制化,以提升安置機構之透明度。
(三)建議宜速以法律完善吹哨者保護機制
安置機構由於環境為封閉之團體生活,若無揭弊者舉發,有時難以顯露問題。因此,除了外部評鑑介入及建立獨立申訴支持系統外,建立吹哨者保護機制亦是增加透明度的重要方式。然而揭弊者必須面對強大的身心壓力,而使許多人選擇沉默以對,因此本院委員及監委都多次呼籲政府應建立保護揭弊者身份與工作權機制,並保障人身安全的配套措施,才能更有效遏止安置機構內弊端。行政院曾於108年函送「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惟未能完成立法程序,第10屆本院委員亦有相關提案,建議宜速以法律建立完善之吹哨者保護機制,有效健全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的最後一道防線。
撰稿人:蔡琮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