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出借權試辦制度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2月
更新日期:110年2月2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傅朝文
編號:R01239
一、題目:公共出借權試辦制度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文化基本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圖書館法、國立公共圖書館試辦「公共出借權」實施計畫。
三、探討研析
依國立公共圖書館試辦「公共出借權」實施計畫(以下簡稱試辦計畫),所謂「公共出借權」係政府為落實公共圖書館之核心價值與鼓勵文化創作力,於成立公共圖書館提供圖書借閱公共服務之同時,為保障創作者權益給付其補償酬金,以獎勵文化創作,並有益出版業之發展。試辦階段以國立臺灣圖書館及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兩館之年度借閱資料計算補償酬金,即圖書館每借出一本書,發放補償酬金新臺幣3元,其中7成給創作者,3成給出版者,同時以「借閱次數」作為補償酬金發放之計算基準。另該計畫之適用著作範圍限於本國人、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立案之法人或民間團體以國家語言或外語創作,且在臺灣出版,具ISBN之紙本圖書。
該試辦計畫所定期程,自109年1月1日開始試辦,於彙整兩所試辦館年度借閱統計資料後,業於110年2月1日公告符合補償資格之書目清單,並開放出版者及創作者於公告期限內進行線上登記申請發放補償酬金。
依教育部統計,試辦的兩間圖書館,符合登記範圍的書目約11萬餘種,109年度累計借閱逾79萬冊次。惟出版界人士指出圖書館借閱率高的往往是翻譯書,此一公共出借權試辦制度限制本國人創作的書籍才能申請,金額也不大,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應擴大預算規模與補償範圍,才有可能打造公共圖書館和出版社共存共榮的生態鏈 。
四、建議事項
(一)提高補償酬金額度
試辦計畫規定,單次借閱補償酬金為新臺幣3元,主要係參照英國單次借閱補償酬金為7.82便士(約合新臺幣3.43元)而來 。惟歐盟法院(European Court)曾針對比利時公共出借權制度之補償金額度為判決,指出其補償金不可僅是「象徵性」(symbolic)的給付而已,而應該是更實質的金額 。前揭出版界人士亦認為3元金額太小,僅有象徵意義。為保障創作者權益,建議提高補償酬金之額度。
(二)訂立補償酬金上限
按試辦計畫規定之補償酬金發放,係以借閱次數為基準,可能導致補償酬金集中到暢銷書作者,而無法發揮補償效益 。以某暢銷書「**的情商課」為例,109年度之兩館借閱次數即達106次 。因此,學者認為應訂定補償酬金上限,以避免因借閱率高低所導致之「補償傾斜」 。
(三)加強宣導
我國為東亞國家中,推動公共出借權之首例,一般創作者未必了解該制度。查教育部或文化部官網之首頁,亦未見相關介紹。然依試辦計畫,創作者須於公告期限內(110年4月底)完成線上登記,逾期未登記者視同放棄。因此,主管機關宜於相關網頁上加強宣導,以免創作者喪失其應有之權益。
撰稿人:傅朝文
二、所涉法規
文化基本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圖書館法、國立公共圖書館試辦「公共出借權」實施計畫。
三、探討研析
依國立公共圖書館試辦「公共出借權」實施計畫(以下簡稱試辦計畫),所謂「公共出借權」係政府為落實公共圖書館之核心價值與鼓勵文化創作力,於成立公共圖書館提供圖書借閱公共服務之同時,為保障創作者權益給付其補償酬金,以獎勵文化創作,並有益出版業之發展。試辦階段以國立臺灣圖書館及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兩館之年度借閱資料計算補償酬金,即圖書館每借出一本書,發放補償酬金新臺幣3元,其中7成給創作者,3成給出版者,同時以「借閱次數」作為補償酬金發放之計算基準。另該計畫之適用著作範圍限於本國人、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立案之法人或民間團體以國家語言或外語創作,且在臺灣出版,具ISBN之紙本圖書。
該試辦計畫所定期程,自109年1月1日開始試辦,於彙整兩所試辦館年度借閱統計資料後,業於110年2月1日公告符合補償資格之書目清單,並開放出版者及創作者於公告期限內進行線上登記申請發放補償酬金。
依教育部統計,試辦的兩間圖書館,符合登記範圍的書目約11萬餘種,109年度累計借閱逾79萬冊次。惟出版界人士指出圖書館借閱率高的往往是翻譯書,此一公共出借權試辦制度限制本國人創作的書籍才能申請,金額也不大,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應擴大預算規模與補償範圍,才有可能打造公共圖書館和出版社共存共榮的生態鏈 。
四、建議事項
(一)提高補償酬金額度
試辦計畫規定,單次借閱補償酬金為新臺幣3元,主要係參照英國單次借閱補償酬金為7.82便士(約合新臺幣3.43元)而來 。惟歐盟法院(European Court)曾針對比利時公共出借權制度之補償金額度為判決,指出其補償金不可僅是「象徵性」(symbolic)的給付而已,而應該是更實質的金額 。前揭出版界人士亦認為3元金額太小,僅有象徵意義。為保障創作者權益,建議提高補償酬金之額度。
(二)訂立補償酬金上限
按試辦計畫規定之補償酬金發放,係以借閱次數為基準,可能導致補償酬金集中到暢銷書作者,而無法發揮補償效益 。以某暢銷書「**的情商課」為例,109年度之兩館借閱次數即達106次 。因此,學者認為應訂定補償酬金上限,以避免因借閱率高低所導致之「補償傾斜」 。
(三)加強宣導
我國為東亞國家中,推動公共出借權之首例,一般創作者未必了解該制度。查教育部或文化部官網之首頁,亦未見相關介紹。然依試辦計畫,創作者須於公告期限內(110年4月底)完成線上登記,逾期未登記者視同放棄。因此,主管機關宜於相關網頁上加強宣導,以免創作者喪失其應有之權益。
撰稿人:傅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