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規範事項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盛旺
編號:R01241
一、題目: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規範事項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消費者保護法、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導 ,新車上路非人為因素之瑕疵,車界俗稱「檸檬車」,不少國家有「檸檬車條款」,一定期限內就瑕疵車輛提供消費者換車或解約服務。經濟部2019年7月預告將「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也新增檸檬車條款,不過擔保期限縮在交車180天內、行駛里程1.2萬公里內,相較國外嚴苛,且預告至今也還未實施,車主自救會2020年12月11日到立法院向立委陳情,盼望經濟部可以加速修法。被稱為臺灣版「檸檬車條款」之新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終於正式拍板 ,經濟部2021年1月28日公告,並自同年7月1日生效。經濟部指出,較先前版本對消費者更有保障,新版契約規定交車後至少180天內,或行駛至少1.2萬公里內,若發生6種重大瑕疵或相同瑕疵修復4次無法恢復正常機能等情況,消費者可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經濟部前於1998年間公告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實施已逾20年,因發生如定金收取、汽車重大瑕疵及屢修不復等爭議,爰該部公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並自2021年7月1日生效,修正重點略以 :
1.明定收取定金上限,原則上不得逾價金總額10%;並增訂審約期至少3天。
2.明定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之重大瑕疵所涉之交車後日數、行駛公里數及維修次數:
交車後一定期限(不得少於180天)或一定里程(不得少於1.2萬公里)之內,若遇有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排檔時或行駛時發生暴衝、煞車失靈、突然熄火故障、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其他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等6項重大瑕疵,經送業者維修超過二次以上而未修復,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3.增訂屢修不復條款:
若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或因機能瑕疵無法正常使用車輛,送修原廠指定場所後,累積30天以上無法使用車輛時,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另30天以上無法使用車輛不包括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或回廠維修有提供代步車或補貼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
(三)前開經濟部公告修正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對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意值得肯定,惟未來實際執行上仍或有爭議,如瑕疵鑑定、修復認定等,爰茲研提相關建議供參。
四、建議事項:
(一)應建立具公正性之專業鑑定機構
據報導 ,車商表示,依前開經濟部公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汽車發生6種重大瑕疵情事或相同瑕疵修復4次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等情況,消費者可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而前揭重大瑕疵情事之發生,是否因標的物瑕疵所致,或屢修不復由誰來認定,常常是維修廠商認為修好了,但車主仍認未能修好,爰建議政府相關部門應建立具公正性之專業機構辦理重大瑕疵之鑑定以及屢修不復之認定,以因應未來「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於實際執行面可能衍生之爭議。
(二)應加速推動新車安全評等計畫
國內近年屢傳民眾買到新車就遇上故障連連之爭議,為避免發生檸檬車瑕疵情形,行政院2018年10月5日核定交通部提報之「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2018-2021年)」(Taiwan-New Car Assessment Program,T-NCAP),未來透過T-NCAP公告評等結果 ,讓國內民眾購車時有客觀之安全參考依據,亦引導車輛製造商開發更具安全性之車輛產品,帶動汽車產業向上升級。更進一步降低道路意外事故傷亡程度與發生機率,是臺灣車輛安全重要之里程碑,交通部應加速推動新車安全評等計畫,以建立臺灣新車評價制度。
(三)適時滾動檢討「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之規範內容
按經濟部本次公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之擔保期為「180天、1.2萬公里」,相較美國紐約「2年、2.9萬公里」、美國加州「1.5年、2.9萬公里」、韓國「1年、2萬公里」、菲律賓「1年、2萬公里」、中國「2年、5萬公里」,我國擔保期門檻標準對車主權益保障似有不足,國內車主與消保團體前曾呼籲政府提出符合國人期待與國際水準之修正 ,經濟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持續滾動檢討「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以符國人期待並確保車主權益與行車安全。
撰稿人:楊盛旺
二、所涉法規
消費者保護法、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導 ,新車上路非人為因素之瑕疵,車界俗稱「檸檬車」,不少國家有「檸檬車條款」,一定期限內就瑕疵車輛提供消費者換車或解約服務。經濟部2019年7月預告將「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也新增檸檬車條款,不過擔保期限縮在交車180天內、行駛里程1.2萬公里內,相較國外嚴苛,且預告至今也還未實施,車主自救會2020年12月11日到立法院向立委陳情,盼望經濟部可以加速修法。被稱為臺灣版「檸檬車條款」之新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終於正式拍板 ,經濟部2021年1月28日公告,並自同年7月1日生效。經濟部指出,較先前版本對消費者更有保障,新版契約規定交車後至少180天內,或行駛至少1.2萬公里內,若發生6種重大瑕疵或相同瑕疵修復4次無法恢復正常機能等情況,消費者可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經濟部前於1998年間公告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實施已逾20年,因發生如定金收取、汽車重大瑕疵及屢修不復等爭議,爰該部公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並自2021年7月1日生效,修正重點略以 :
1.明定收取定金上限,原則上不得逾價金總額10%;並增訂審約期至少3天。
2.明定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之重大瑕疵所涉之交車後日數、行駛公里數及維修次數:
交車後一定期限(不得少於180天)或一定里程(不得少於1.2萬公里)之內,若遇有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排檔時或行駛時發生暴衝、煞車失靈、突然熄火故障、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其他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等6項重大瑕疵,經送業者維修超過二次以上而未修復,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3.增訂屢修不復條款:
若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或因機能瑕疵無法正常使用車輛,送修原廠指定場所後,累積30天以上無法使用車輛時,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另30天以上無法使用車輛不包括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或回廠維修有提供代步車或補貼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
(三)前開經濟部公告修正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對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意值得肯定,惟未來實際執行上仍或有爭議,如瑕疵鑑定、修復認定等,爰茲研提相關建議供參。
四、建議事項:
(一)應建立具公正性之專業鑑定機構
據報導 ,車商表示,依前開經濟部公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汽車發生6種重大瑕疵情事或相同瑕疵修復4次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等情況,消費者可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而前揭重大瑕疵情事之發生,是否因標的物瑕疵所致,或屢修不復由誰來認定,常常是維修廠商認為修好了,但車主仍認未能修好,爰建議政府相關部門應建立具公正性之專業機構辦理重大瑕疵之鑑定以及屢修不復之認定,以因應未來「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於實際執行面可能衍生之爭議。
(二)應加速推動新車安全評等計畫
國內近年屢傳民眾買到新車就遇上故障連連之爭議,為避免發生檸檬車瑕疵情形,行政院2018年10月5日核定交通部提報之「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2018-2021年)」(Taiwan-New Car Assessment Program,T-NCAP),未來透過T-NCAP公告評等結果 ,讓國內民眾購車時有客觀之安全參考依據,亦引導車輛製造商開發更具安全性之車輛產品,帶動汽車產業向上升級。更進一步降低道路意外事故傷亡程度與發生機率,是臺灣車輛安全重要之里程碑,交通部應加速推動新車安全評等計畫,以建立臺灣新車評價制度。
(三)適時滾動檢討「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之規範內容
按經濟部本次公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之擔保期為「180天、1.2萬公里」,相較美國紐約「2年、2.9萬公里」、美國加州「1.5年、2.9萬公里」、韓國「1年、2萬公里」、菲律賓「1年、2萬公里」、中國「2年、5萬公里」,我國擔保期門檻標準對車主權益保障似有不足,國內車主與消保團體前曾呼籲政府提出符合國人期待與國際水準之修正 ,經濟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持續滾動檢討「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以符國人期待並確保車主權益與行車安全。
撰稿人:楊盛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