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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檢疫期滿後自費採檢確診之費用歸屬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謝碧珠 編號:R01246
一、題目:居家檢疫期滿後自費採檢確診之費用歸屬
二、所涉法規
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三、探討研析
據報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今(110)年2月12日公布國內新增新冠肺炎(COVID-19)境外移入確定病例案938。按該名確診者為美國籍50多歲男性,於今年1月26日來台工作,持有搭機前3日內檢驗陰性報告入境,隨之至防疫旅館居家檢疫,並無症狀;至2月10日居家檢疫期滿後,因公司要求前往醫院自費採檢而確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其2月10日核酸檢測的CT值為33,2月11日再驗CT值則為31,且其血清抗體呈現IGM陰性及IGG陽性,顯示男子在外國感染發病至少1個月以上。當時衛生單位掌握接觸者7人,包括司機、某店工作人員,因均有適當防護,皆列自主健康管理 。
經查,先前發生案765之長榮航空紐籍染疫機師,因傳染給案771,且於疫調時未詳實告知接觸及活動史,防礙防疫措施介入時機,並造成傳染他人及社區感染風險,被桃園市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加重處罰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又長榮公司在管理督導上責無旁貸,被交通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6條,處以法定上限100萬元罰鍰。
次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明定,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者,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考其立法理由,蓋因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施以隔離或檢疫措施者,具有較高之染病風險,倘受隔離或檢疫者擅離隔離或檢疫處所,將提高疫情擴散之可能性,對民眾健康造成威脅,爰規定對於是類人員加重處罰。
四、建議事項
(一)檢疫期滿未逐案採檢之作法,有檢討之餘地
對於居家檢疫期滿後,個案自費採檢才發現確診之案例,過去也曾發生,例如:案688、713、714、715、717、925等。又去(109)年12月1日案688應工作需要自費採檢,4日發現確診,經指揮中心緊急召回曾與她同住的47人,6日發現一名印尼接觸者確診,即案695 。因之,對於相關個案於自費採檢才發現確診者,在無法確保無症狀即無傳染力之前提下,可見政府目前對於檢疫期滿時,並未逐案採檢以確定為陰性之作法,容有檢討之餘地。
(二)自費採檢才發現確診者之檢驗費,宜由政府負擔
為有效防治新冠肺炎,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中央政府業已編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含2次追加預算)在案,自費採檢才發現確診之案例,容可提早被發現而降低進入社區之機會,並減少疫情擴散之可能性,建議其原先自行負擔之採檢費用,似可改由政府負擔。
撰稿人:謝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