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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幼兒園外語教學條款修正爭議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高英 編號:R01249
一、 題目:淺談幼兒園外語教學條款修正爭議
二、 議題所涉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三、 探討研析
(一)爭議事項:據報載 ,教育部日前預告「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修正草案,擬刪除第13條第7款有關幼兒園「不得採全日、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之規定(下稱第7款)。雖然教育部強調修正後執行方向與現行並無不同,但仍引起外界憂心。為此,托育政策催生聯盟(下稱托盟)兩度召開記者會,表達反對立場,認為應維持原條文,還給幼兒正常學習權益。
(二)托盟與教育部意見:托盟認為修法後,恐「漂白」昂貴、違法的幼兒園分科英語教育,加重家長負擔。並認為幼兒階段過度學習外語,會排擠學習其他重要認知、情義和技能的時間,嚴重影響幼兒發展。教育部則重申,幼兒園的課程須採「統整不分科」方式實施,維護幼兒身心正常發展。推動學前英語政策方向並未改變,現行課綱未禁止幼兒園的外語教學,但必須以接觸、體驗、探索為主,以融入活動的方式進行,而非全日或全部課程都以外語教學 。
(三)第7款立法緣由:查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臺國(三)字第1010079449B號所公告的「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草案」總說明 ,第7款立法理由為:「依據國內外大腦神經科學、語言學、英語教育之相關研究發現,語言學習應把握由近及遠、由親到疏之原則,外語教學宜俟孩子具備本國語文基礎、抽象思考能力較成熟、價值文化認同較穩定且生活經驗擴充後再開始學習;而國內學前教育相關研究亦顯示,在『全英語』、『No Chinese』的環境下,幼兒易因語言隔閡產生偏食學習,且學習內容的深度與廣度會受限,更可能出現溝通障礙、情緒困擾、價值觀扭曲與文化認同等問題,甚至影響本國語文能力之發展。復依相關研究結果顯示,學習外語之最佳起始年齡為國小三年級,並考量幼兒身心發展之特性與本國環境之配套條件,目前本部規劃學齡前幼兒及國小一、二年級兒童之語言學習重點在於母語及國語能力的培養,當本國語文基礎穩固後,再開始正式學習外語,而從94學年度起,英語課程已從國小三年級開始正式實施。為避免揠苗助長,幼兒園如提供幼兒接觸外語之機會,應以鼓勵幼兒探索多元文化、培養幼兒學習興趣及求知慾為原則,並以聆聽歌謠、說故事及玩遊戲等適合幼兒學習之方式融入教學,爰於第7款明定幼兒園不得採全日、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
(四)第7款修正理由:根據教育部109年10月1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13719A號公告 ,第7款修正理由為:「面對全球化及國際化浪潮,為提升國民英語力以增加國際競爭力,提供幼兒適切接觸外語機會,另為配合雙語國家政策,教育部自106學年度起推動英語融入式課程試辦計畫,以建構幼兒園實施英語教學之合宜模式,又為避免外界誤解禁止幼兒園實施外語教學,爰擬具本準則第13條修正草案,刪除第7款幼兒園限制採全日、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之規定。」
四、 建議事項
(一)現行規定並無不合時宜之處
檢視上開第7款之立法緣由及條文內容,並未因時空環境變遷而有任何不合時宜之處。況且,教育主管機關堅稱推動學前英語政策方向並未改變,且強調修正後執行方向與現行並無不同。既然一切未變,又何必大費周章修法惹議。
(二)刪除理由並不充足
依據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9條第1項:「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保障學齡前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意即,在幼兒教育過程中,學習國家語言應優先於學習外語。復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國小階段是從三年級才正式排入英語教學課程,且教育部的語言教育政策是「先學母語、再學國語、最後才學外語」。因此,教育主管機關以配合政府雙語國家政策為由擬刪除第7款規定,所持理由並不充足。
(三)刪除第7款弊大於利
教育主管機關以第7款易遭外界誤解為禁止幼兒園實施外語教學為由,擬刪除之。但貿然予以刪除,反倒讓外界誤以為「全日、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禁令從此鬆綁、就地合法。蓋有學者指陳 ,「對台灣人來說,沒說不行就是可以。」如此一來,過去昂貴、違法及有害幼兒的全英語教育亂象恐將死灰復燃,但政府卻陷入無法可管、無法可罰 之困境。
(四)應加強宣導或得酌予修正
目前教育主管機關及幼教學者專家均主張:幼兒園的外語教學須採統整不分科融入教保活動方式進行,而非全日或全部課程都以外語教學。因此,如果擔心第7款可能引起誤解,實可透過多元管道加強宣導,以釐清正確觀念。惟如仍有相關疑慮,亦得考慮酌予修正第7款為:「實施外語教學應以融入方式,不得採全日、半日或分科方式進行」,而非逕自刪除現行規定。

撰稿人:李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