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浮具海釣之管理法令爭議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1248
一、題目:搭乘浮具海釣之管理法令爭議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發展觀光條例、漁業法、船舶法、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娛樂漁業管理辦法、公共水域浮具安全使用及活動建議注意事項、宜蘭縣小船及未具船型浮具經營管理辦法、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南投縣日月潭水域未具船型浮具管理要點、澎湖縣海上休閒用筏(載)具管理辦法、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管理與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報載,民眾搭乘浮具出海釣魚屢生意外,且干擾漁民作業,新北市政府引用「發展觀光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下稱水域遊憩辦法)公告禁止搭乘未具船型浮具出海釣魚 ,但交通部認為「釣魚不屬於水域遊憩活動」,指該公告引用法源有誤而要求撤銷 。
(二)據報載,民眾搭乘浮具海釣問題早已存在,釣客除以保麗龍拼裝自製浮具,穿著蛙鞋划著浮具出海釣魚外,近年來更升級包覆玻璃纖維之「波特船」 ,並外裝引擎加快航行速度。沿海漁民表示釣客搭乘「浮具」海釣,不僅影響其作業動線及生計,還可能與漁船碰撞造成傷亡意外,甚至成為偷渡工具,影響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 。
(三)交通部於2004年業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發布水域遊憩辦法,並認為該辦法第3條納管之遊憩活動均指從事水面或水體內,且無涉水體內動、植物自然資源獲取行為之活動;「釣魚」係處於陸域、岸際、船舶或載具上,自水體中獲取魚類資源之行為,非屬該辦法之管理範疇 。準此,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於「釣魚」活動,即無從依上開條例第60條規定處罰 。惟查新北市政府前於2011年間業據上開條例及辦法公告「釣魚」為該市之水域遊憩活動項目 ,然似未見交通部表示異議。
(四)目前交通部針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方式,已由「臺灣地區近岸海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2004年廢止)之「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改採「原則開放,例外管理」 ,即未納管者並不予限制。由是,民眾從事海上釣魚活動,將因搭乘載具之不同而異其主管機關(法規),例如搭乘娛樂漁業漁船,由農業委員會主管(漁業法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搭乘遊艇,由交通部主管(船舶法 );搭乘浮具,則屬「三不管」,且若未進入商港、漁港或保育區水域,亦不受相關法令之管制。
四、建議事項
(一) 海洋委員會應會商有關機關,釐清「釣魚」活動管理權責
「釣魚」本屬利用自然資源之休閒活動,且廣受民眾所喜愛。按休閒採捕水產資源包括堤釣、磯釣、灘釣、船釣、魚槍、潛水、手抄網、手工採捕等方法,惟涉及自然資源、社會、經濟及政治性複雜議題,行政院乃於2019年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責成海洋委員會為主政機關,規劃有效之釣魚管理措施,並從盤點及規劃場域、釐訂安全準則、加強環境清潔、建立資料回報系統、推動資源永續利用、進行教育推廣、落實自主管理及適當究責等面向,全面性建置友善釣魚秩序,並提升整體釣魚環境,俾讓民眾廣泛參與此接近自然之遊憩活動 。
而行政院既認「釣魚」屬利用自然資源之休閒活動,交通部如堅執「釣魚」非屬水域遊憩活動,學者認為除過度限縮水域遊憩活動之概念,並與民眾認知共識不符 。由是,為維護民眾釣魚環境安全及兼顧自然資源永續,主政機關海洋委員會應儘速會商交通部、農業委員會及地方政府,釐清「釣魚」活動之管理權責及分工,並研訂相關配套規範與機制,以杜爭議。
(二) 公共水域「浮具」使用,應予入法規範
民眾搭乘保麗龍船、波特船等「浮具」海釣,因未經適航性檢測導致傷亡事故頻傳,相關問題已不容各級政府忽視。經查關於「浮具」之管理規範,目前約有「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管理與檢查標準作業程序」(2009年公告)、「宜蘭縣小船及未具船型浮具經營管理辦法」(2012年訂定)、「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2014年訂定)、「南投縣日月潭水域未具船型浮具管理要點」(2015年訂定)及「澎湖縣海上休閒用筏(載)具管理辦法」(2019年訂定)等自治規則。
按交通部航港局業於2017年訂定「公共水域浮具安全使用及活動建議注意事項」,提供各地方政府訂定相關管理規範之參考。儘管使用浮具種類、海象及氣候條件不同,浮具之管理確有因地制宜之需要,惟為全面有效規制公共水域「浮具」之使用,現行船舶法允宜增訂「浮具」相關規定,上開注意事項亦應提升位階至法規命令作為規範基準,俾透過入法將浮具使用納管,以確保民眾搭乘浮具之安全。
撰稿人:彭文暉
二、所涉法規
發展觀光條例、漁業法、船舶法、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娛樂漁業管理辦法、公共水域浮具安全使用及活動建議注意事項、宜蘭縣小船及未具船型浮具經營管理辦法、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南投縣日月潭水域未具船型浮具管理要點、澎湖縣海上休閒用筏(載)具管理辦法、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管理與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報載,民眾搭乘浮具出海釣魚屢生意外,且干擾漁民作業,新北市政府引用「發展觀光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下稱水域遊憩辦法)公告禁止搭乘未具船型浮具出海釣魚 ,但交通部認為「釣魚不屬於水域遊憩活動」,指該公告引用法源有誤而要求撤銷 。
(二)據報載,民眾搭乘浮具海釣問題早已存在,釣客除以保麗龍拼裝自製浮具,穿著蛙鞋划著浮具出海釣魚外,近年來更升級包覆玻璃纖維之「波特船」 ,並外裝引擎加快航行速度。沿海漁民表示釣客搭乘「浮具」海釣,不僅影響其作業動線及生計,還可能與漁船碰撞造成傷亡意外,甚至成為偷渡工具,影響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 。
(三)交通部於2004年業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發布水域遊憩辦法,並認為該辦法第3條納管之遊憩活動均指從事水面或水體內,且無涉水體內動、植物自然資源獲取行為之活動;「釣魚」係處於陸域、岸際、船舶或載具上,自水體中獲取魚類資源之行為,非屬該辦法之管理範疇 。準此,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於「釣魚」活動,即無從依上開條例第60條規定處罰 。惟查新北市政府前於2011年間業據上開條例及辦法公告「釣魚」為該市之水域遊憩活動項目 ,然似未見交通部表示異議。
(四)目前交通部針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方式,已由「臺灣地區近岸海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2004年廢止)之「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改採「原則開放,例外管理」 ,即未納管者並不予限制。由是,民眾從事海上釣魚活動,將因搭乘載具之不同而異其主管機關(法規),例如搭乘娛樂漁業漁船,由農業委員會主管(漁業法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搭乘遊艇,由交通部主管(船舶法 );搭乘浮具,則屬「三不管」,且若未進入商港、漁港或保育區水域,亦不受相關法令之管制。
四、建議事項
(一) 海洋委員會應會商有關機關,釐清「釣魚」活動管理權責
「釣魚」本屬利用自然資源之休閒活動,且廣受民眾所喜愛。按休閒採捕水產資源包括堤釣、磯釣、灘釣、船釣、魚槍、潛水、手抄網、手工採捕等方法,惟涉及自然資源、社會、經濟及政治性複雜議題,行政院乃於2019年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責成海洋委員會為主政機關,規劃有效之釣魚管理措施,並從盤點及規劃場域、釐訂安全準則、加強環境清潔、建立資料回報系統、推動資源永續利用、進行教育推廣、落實自主管理及適當究責等面向,全面性建置友善釣魚秩序,並提升整體釣魚環境,俾讓民眾廣泛參與此接近自然之遊憩活動 。
而行政院既認「釣魚」屬利用自然資源之休閒活動,交通部如堅執「釣魚」非屬水域遊憩活動,學者認為除過度限縮水域遊憩活動之概念,並與民眾認知共識不符 。由是,為維護民眾釣魚環境安全及兼顧自然資源永續,主政機關海洋委員會應儘速會商交通部、農業委員會及地方政府,釐清「釣魚」活動之管理權責及分工,並研訂相關配套規範與機制,以杜爭議。
(二) 公共水域「浮具」使用,應予入法規範
民眾搭乘保麗龍船、波特船等「浮具」海釣,因未經適航性檢測導致傷亡事故頻傳,相關問題已不容各級政府忽視。經查關於「浮具」之管理規範,目前約有「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管理與檢查標準作業程序」(2009年公告)、「宜蘭縣小船及未具船型浮具經營管理辦法」(2012年訂定)、「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2014年訂定)、「南投縣日月潭水域未具船型浮具管理要點」(2015年訂定)及「澎湖縣海上休閒用筏(載)具管理辦法」(2019年訂定)等自治規則。
按交通部航港局業於2017年訂定「公共水域浮具安全使用及活動建議注意事項」,提供各地方政府訂定相關管理規範之參考。儘管使用浮具種類、海象及氣候條件不同,浮具之管理確有因地制宜之需要,惟為全面有效規制公共水域「浮具」之使用,現行船舶法允宜增訂「浮具」相關規定,上開注意事項亦應提升位階至法規命令作為規範基準,俾透過入法將浮具使用納管,以確保民眾搭乘浮具之安全。
撰稿人:彭文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