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充換電站管理法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1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兆儀
編號:R01251
一、題目:電動車充換電站管理法制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電業法、消防法、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 ,近年不時傳出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站自燃意外,電池交換站若設於地下停車場、加油站附近,恐成公安隱憂。北市消防局表示,電池交換站視為建築物之一部,以「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予以規範。
(二)電動車「充電系統」所涉問題:1.充電站不足;2.充電時間過長;3.過度充電風險;4.電池自爆;5.充電過程之安全監視;6.不同種類電池充電過程造成不同種類與程度之風險。
(三)舊公寓大廈地下室改裝電動車充電設備面臨的問題:1.燃油車與電動車之車位過於靠近的高度風險;2.充電車位不集中,易造成管線錯綜複雜、轉折過度;3.舊用電設施變更易增加結構之風險;4.舊公寓大廈停車位不易調整,難以更新裝設充電樁;5.用途變更與使用執照問題;6.用電設施變更與安全問題;7.消防設施與安全監視問題;8.公用部分能否約定個人專用之問題。
(四)關於電動車及其充換電站相關事項之管理,目前是由交通部負責電動車行駛於道路之安全規範、公共運輸電動公車之補助輔導及公共場所充電設備之協助;經濟部依檢驗標準對電動車電池及充電器實施產品檢驗;而充電站設備則由經濟部研擬國家標準。另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條:「建築物之電氣設備,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輸配電業所定電度表備置相關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本章之規定辦理。」、第2條規定:「使用於建築物內之電氣材料及器具,均應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之產品」;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511-2電動車輛傳導式充電系統-第2部:介面要求」、「CNS 15511-3電動車輛傳導式充電系統-第3部:安全要求」,所規定之電動車輛供電設備充電系統架構、充電模式、專用配線與家用插座供電、電力供應......等設置要求,是電動車輛充電設施和涉及建築物屋內線路裝置事宜,依循辦理之相關規定。綜觀現行法令規範,僅及於電動車電池產品、充輸配電設備之檢驗、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難以解決舊公寓大廈地下室改裝電動車充電設備面臨之問題及預防充電系統可能造成的損害。
(五)推動電動車為減少環境污染有效方法之一,而充電站的設置、操作營運甚至是便利性,對於未來電動車是否能全面普及化占有重要關鍵的角色;因之電動車充電站法制規範宜及早公告實施,有安全、充裕、普及的充電設施,才能讓電動車普遍性為大眾接受。而充電站設置方式、地點、標準與安全更需要建立相關法規來加以規範。
四、建議事項
(一)妥研配套措施制訂安全規範
評估充換電站所在地點(例如社區住宅、超商百貨、加油站等)的風險因素,結合消防及公共安全法規,研擬修訂社區電動車與電動機車充電設施規範,甚或制訂整體性安全管理規範與配套措施,提供安全、充裕、普及的充電設施,方能有效落實電動車推動,擴大節能減排之效益。
(二)建立共同充電介面排除電動車充電阻礙
現今全球有四種主流的電動車充電標準,使用區域涵蓋歐美、加拿大的「通用規格CCS 1」;使用區域位於歐洲、紐澳、印度的「通用規格CCS 2」;日規CHAdeMo;中國大陸規格GBT。諸多不同的充電規格,若沒有共容的電動車充電介面,猶如缺乏共通語言難以溝通,在可見的未來,終將面臨充電系統複雜與法規驗證問題,為及早因應民眾與產業需求,建議擇一國際標準打造友善的電動車充電環境。
撰稿人:黃兆儀
二、所涉法規
電業法、消防法、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 ,近年不時傳出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站自燃意外,電池交換站若設於地下停車場、加油站附近,恐成公安隱憂。北市消防局表示,電池交換站視為建築物之一部,以「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予以規範。
(二)電動車「充電系統」所涉問題:1.充電站不足;2.充電時間過長;3.過度充電風險;4.電池自爆;5.充電過程之安全監視;6.不同種類電池充電過程造成不同種類與程度之風險。
(三)舊公寓大廈地下室改裝電動車充電設備面臨的問題:1.燃油車與電動車之車位過於靠近的高度風險;2.充電車位不集中,易造成管線錯綜複雜、轉折過度;3.舊用電設施變更易增加結構之風險;4.舊公寓大廈停車位不易調整,難以更新裝設充電樁;5.用途變更與使用執照問題;6.用電設施變更與安全問題;7.消防設施與安全監視問題;8.公用部分能否約定個人專用之問題。
(四)關於電動車及其充換電站相關事項之管理,目前是由交通部負責電動車行駛於道路之安全規範、公共運輸電動公車之補助輔導及公共場所充電設備之協助;經濟部依檢驗標準對電動車電池及充電器實施產品檢驗;而充電站設備則由經濟部研擬國家標準。另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條:「建築物之電氣設備,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輸配電業所定電度表備置相關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本章之規定辦理。」、第2條規定:「使用於建築物內之電氣材料及器具,均應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之產品」;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511-2電動車輛傳導式充電系統-第2部:介面要求」、「CNS 15511-3電動車輛傳導式充電系統-第3部:安全要求」,所規定之電動車輛供電設備充電系統架構、充電模式、專用配線與家用插座供電、電力供應......等設置要求,是電動車輛充電設施和涉及建築物屋內線路裝置事宜,依循辦理之相關規定。綜觀現行法令規範,僅及於電動車電池產品、充輸配電設備之檢驗、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難以解決舊公寓大廈地下室改裝電動車充電設備面臨之問題及預防充電系統可能造成的損害。
(五)推動電動車為減少環境污染有效方法之一,而充電站的設置、操作營運甚至是便利性,對於未來電動車是否能全面普及化占有重要關鍵的角色;因之電動車充電站法制規範宜及早公告實施,有安全、充裕、普及的充電設施,才能讓電動車普遍性為大眾接受。而充電站設置方式、地點、標準與安全更需要建立相關法規來加以規範。
四、建議事項
(一)妥研配套措施制訂安全規範
評估充換電站所在地點(例如社區住宅、超商百貨、加油站等)的風險因素,結合消防及公共安全法規,研擬修訂社區電動車與電動機車充電設施規範,甚或制訂整體性安全管理規範與配套措施,提供安全、充裕、普及的充電設施,方能有效落實電動車推動,擴大節能減排之效益。
(二)建立共同充電介面排除電動車充電阻礙
現今全球有四種主流的電動車充電標準,使用區域涵蓋歐美、加拿大的「通用規格CCS 1」;使用區域位於歐洲、紐澳、印度的「通用規格CCS 2」;日規CHAdeMo;中國大陸規格GBT。諸多不同的充電規格,若沒有共容的電動車充電介面,猶如缺乏共通語言難以溝通,在可見的未來,終將面臨充電系統複雜與法規驗證問題,為及早因應民眾與產業需求,建議擇一國際標準打造友善的電動車充電環境。
撰稿人:黃兆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