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原住民族語言發展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1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雅村
編號:R01252
一、題目:促進原住民族語言發展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三、探討研析
(一)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2010年出版的第3版《世界瀕危語言地圖》(Atlas of the World's Languages in Danger),台灣許多原住民族都榜上有名。邵語、噶瑪蘭語、撒奇萊雅語、拉阿魯哇語、卡那卡那富語都列為「極度瀕危」,賽夏語列為「嚴重瀕危」,布農語列為「確定瀕危」,阿美語、泰雅語、排灣語、卑南語、魯凱語、鄒語、達悟語、太魯閣語、巴則海語、西拉雅語被納入「脆弱」的級別 。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響應母語日於今年(2021年)2月21日假圓山飯店舉辦「世界母語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會議」,各單位代表運用太魯閣族語、東魯凱族語、多納魯凱族語、布農族語、卡那卡那富族語、阿美族語、泰雅族語、噶瑪蘭族語、排灣族語、中文等10種語言參與研討,現場比照國際會議同步口譯外文的標準提供同步口譯,向全國示範並希望各界熟悉族語的存在,共同營造族語使用的友善環境 。
(三)目前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語言的傳承,雖提供各種資源及獎勵制度,鼓勵族人學習自己的文化及語言,並於2018年公布《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補助計畫》,在各地設語言推廣人員以推廣族語,但語言推廣人員本已不足,加上工作不穩定流失人才,推廣效率偏低。而族人對自己文化認同及學習族語延續族群生命的意識不夠,學習意願不高,故有待政府從文化教育、就業及資源提供、配置等方面,尋求解決之道。
四、建議事項
(一)依語言瀕危程度予以資源挹助
原民會主委於前述「世界母語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會議」中表示,自從《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制定後,原民會相關預算成長5倍,推動10多項的語言復振措施,今年(2021年)推動語言的人力達500人。詳言之,原民會推動瀕危語言師徒制,提供瀕危語言包括卑南語、賽夏語、撒奇萊雅語、噶瑪蘭語、邵語、拉阿魯哇語、卡那卡那富及萬山、多納與茂林魯凱語等,推動至今共有53名學習員加入,8成已在2年內通過中高級族語認證 。顯示重點集中式的資源投入,仍具一定成效。
原民會相關預算成長5倍,對於促進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必有一定的助益。誠如蘇院長所言:「文化是民主的養分,語言是文化的重要載體」、「母語斷、文化滅」、「如何讓母語不斷、文化傳承,是國家政府的責任」 ,然如前所述,許多原住民族語言被歸為「極度瀕危」或「嚴重瀕危」,拯救已刻不容緩,爰建議依照原住民族語言瀕危的嚴重程度予以相應的資源挹助。例如在語言發展預算分配上,對於最嚴重的「極度瀕危語言」,宜增加其預算之額度。
(二)原住民地區應依法進(僱)用具族語能力之原住民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政府提供原住民族優惠措施或辦理原住民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得於相關法令規定受益人或應考人應通過前項之驗證或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另《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5條規定:「本法施行三年後,原住民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公費留學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第1項)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構、單位)之公務人員未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者,每年應修習原住民族語言;其修習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並依第26條規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進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者。」亦即應「優先」僱用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者,法律已有一般原則性之規定。惟鑑於職缺位於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服務對象為族人,對原住民族語能力之需求較高,且為加強原住民學習族語之動機,爰建議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5條,增訂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法進(僱)用之原住民,應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能力之規定;並參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5條第2項,對於現行未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者,訂定修習一定時數原住民族語言之規定。
撰稿人:李雅村
二、所涉法規
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三、探討研析
(一)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2010年出版的第3版《世界瀕危語言地圖》(Atlas of the World's Languages in Danger),台灣許多原住民族都榜上有名。邵語、噶瑪蘭語、撒奇萊雅語、拉阿魯哇語、卡那卡那富語都列為「極度瀕危」,賽夏語列為「嚴重瀕危」,布農語列為「確定瀕危」,阿美語、泰雅語、排灣語、卑南語、魯凱語、鄒語、達悟語、太魯閣語、巴則海語、西拉雅語被納入「脆弱」的級別 。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響應母語日於今年(2021年)2月21日假圓山飯店舉辦「世界母語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會議」,各單位代表運用太魯閣族語、東魯凱族語、多納魯凱族語、布農族語、卡那卡那富族語、阿美族語、泰雅族語、噶瑪蘭族語、排灣族語、中文等10種語言參與研討,現場比照國際會議同步口譯外文的標準提供同步口譯,向全國示範並希望各界熟悉族語的存在,共同營造族語使用的友善環境 。
(三)目前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語言的傳承,雖提供各種資源及獎勵制度,鼓勵族人學習自己的文化及語言,並於2018年公布《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補助計畫》,在各地設語言推廣人員以推廣族語,但語言推廣人員本已不足,加上工作不穩定流失人才,推廣效率偏低。而族人對自己文化認同及學習族語延續族群生命的意識不夠,學習意願不高,故有待政府從文化教育、就業及資源提供、配置等方面,尋求解決之道。
四、建議事項
(一)依語言瀕危程度予以資源挹助
原民會主委於前述「世界母語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會議」中表示,自從《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制定後,原民會相關預算成長5倍,推動10多項的語言復振措施,今年(2021年)推動語言的人力達500人。詳言之,原民會推動瀕危語言師徒制,提供瀕危語言包括卑南語、賽夏語、撒奇萊雅語、噶瑪蘭語、邵語、拉阿魯哇語、卡那卡那富及萬山、多納與茂林魯凱語等,推動至今共有53名學習員加入,8成已在2年內通過中高級族語認證 。顯示重點集中式的資源投入,仍具一定成效。
原民會相關預算成長5倍,對於促進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必有一定的助益。誠如蘇院長所言:「文化是民主的養分,語言是文化的重要載體」、「母語斷、文化滅」、「如何讓母語不斷、文化傳承,是國家政府的責任」 ,然如前所述,許多原住民族語言被歸為「極度瀕危」或「嚴重瀕危」,拯救已刻不容緩,爰建議依照原住民族語言瀕危的嚴重程度予以相應的資源挹助。例如在語言發展預算分配上,對於最嚴重的「極度瀕危語言」,宜增加其預算之額度。
(二)原住民地區應依法進(僱)用具族語能力之原住民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政府提供原住民族優惠措施或辦理原住民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得於相關法令規定受益人或應考人應通過前項之驗證或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另《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5條規定:「本法施行三年後,原住民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公費留學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第1項)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構、單位)之公務人員未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者,每年應修習原住民族語言;其修習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並依第26條規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進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者。」亦即應「優先」僱用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者,法律已有一般原則性之規定。惟鑑於職缺位於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服務對象為族人,對原住民族語能力之需求較高,且為加強原住民學習族語之動機,爰建議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5條,增訂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法進(僱)用之原住民,應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能力之規定;並參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5條第2項,對於現行未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者,訂定修習一定時數原住民族語言之規定。
撰稿人:李雅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