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得否自行移車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15日
作者:何弘光
編號:R01254
一、題目:車禍後得否自行移車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報載快速公路發生車禍,可先拍照移車免等員警到場
台61線北上255.7公里處雲林縣口湖鄉宜梧路段,110年2月21日發生連環追撞車禍,車禍現場有20輛車,其中2輛車未與其他車輛發生擦撞,而車禍現場從第一輛車到最後一輛車總長距離150公尺,分為2個撞擊區,造成2死、8 傷。
有民眾以為車禍發生後,在員警到場前不要移動車輛,以釐清責任歸屬。彰化縣警察局指出,現在不管是平面道路或快速道路,都會安裝監視器,可以藉由監視器畫面釐清意外發生經過,民眾如果在快速公路發生車禍時,可以先下車用手機拍下車禍畫面,再移動車輛到外側車道 。
(二)車禍發生時,得否自行移車須視狀況而定
何謂道路交通事故,係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予以認定,即該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二)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
至於車禍發生時,得否自行移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準此,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得否將車輛移置路邊,須視情況而定,即如無人受傷或死亡,或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且車輛尚能行駛者,應儘速移置路邊。反之,則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否則將處以一定之罰則。
四、建議事項
依上開報載警察局指出,民眾如果在快速公路發生車禍時,可以先下車用手機拍下車禍畫面,再移動車輛到外側車道,與前開法令規定並不相符,為免民眾誤信而觸法,建議主管機關應採行下列做法:
(一)加強宣導事故現場移車措施
對於交通事故現場如何移車之情形,民眾並不熟知,以致擔心事故現場破壞有損其權益,而不敢移動車輛,常因此而妨礙交通動線,甚至衍生其他交通事故。準此,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等相關規定,讓民眾清楚知道,警察尚未到場處理前,如無人受傷或死亡,或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且車輛尚能行駛者,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反之,則不可任意移動車輛,以免觸法。
(二)朝事故現場已拍照或錄影存證者得自行移車之修法方向
如報載警察局指出,現在不管是平面道路或快速道路,都會安裝監視器,可以藉由監視器畫面釐清意外發生經過,且現在手機拍照或行車紀錄器都非常普遍,民眾如果發生車禍時,在警消人員尚未到場前,可以利用上述設備予以拍照或錄影存證,再移動車輛到外側車道,以防止損害範圍之擴大及維護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並釐清肇事責任。惟如前述,上開事項並未明定於法條內容,故建議主管機關應適時修法,與時俱進。
撰稿人:何弘光
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報載快速公路發生車禍,可先拍照移車免等員警到場
台61線北上255.7公里處雲林縣口湖鄉宜梧路段,110年2月21日發生連環追撞車禍,車禍現場有20輛車,其中2輛車未與其他車輛發生擦撞,而車禍現場從第一輛車到最後一輛車總長距離150公尺,分為2個撞擊區,造成2死、8 傷。
有民眾以為車禍發生後,在員警到場前不要移動車輛,以釐清責任歸屬。彰化縣警察局指出,現在不管是平面道路或快速道路,都會安裝監視器,可以藉由監視器畫面釐清意外發生經過,民眾如果在快速公路發生車禍時,可以先下車用手機拍下車禍畫面,再移動車輛到外側車道 。
(二)車禍發生時,得否自行移車須視狀況而定
何謂道路交通事故,係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予以認定,即該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二)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
至於車禍發生時,得否自行移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準此,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得否將車輛移置路邊,須視情況而定,即如無人受傷或死亡,或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且車輛尚能行駛者,應儘速移置路邊。反之,則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否則將處以一定之罰則。
四、建議事項
依上開報載警察局指出,民眾如果在快速公路發生車禍時,可以先下車用手機拍下車禍畫面,再移動車輛到外側車道,與前開法令規定並不相符,為免民眾誤信而觸法,建議主管機關應採行下列做法:
(一)加強宣導事故現場移車措施
對於交通事故現場如何移車之情形,民眾並不熟知,以致擔心事故現場破壞有損其權益,而不敢移動車輛,常因此而妨礙交通動線,甚至衍生其他交通事故。準此,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等相關規定,讓民眾清楚知道,警察尚未到場處理前,如無人受傷或死亡,或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且車輛尚能行駛者,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反之,則不可任意移動車輛,以免觸法。
(二)朝事故現場已拍照或錄影存證者得自行移車之修法方向
如報載警察局指出,現在不管是平面道路或快速道路,都會安裝監視器,可以藉由監視器畫面釐清意外發生經過,且現在手機拍照或行車紀錄器都非常普遍,民眾如果發生車禍時,在警消人員尚未到場前,可以利用上述設備予以拍照或錄影存證,再移動車輛到外側車道,以防止損害範圍之擴大及維護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並釐清肇事責任。惟如前述,上開事項並未明定於法條內容,故建議主管機關應適時修法,與時俱進。
撰稿人:何弘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