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檢疫期滿後健康管理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1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芳苓
編號:R01253
一、 題目:入境檢疫期滿後健康管理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傳染病防治法
三、探討研析: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今(2021)年2月20日公布國內新增1例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境外移入病例,為菲律賓籍20多歲男性(案943),於今年2月3日來台工作,持有搭機前3日內檢驗陰性報告,入境後至防疫旅館檢疫,並無症狀。2月18日檢疫期滿,因公司要求,同日至醫院自費採檢,檢出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陽性。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當晚發布新聞稿指出,案943所屬的公司共有5名菲律賓籍員工(含案943)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未期滿前,公司負責人未聽員工勸阻,執意於19日上午安排至臺南市永康區某大樓接受訓練,衛生局當日通知個案為陽性確診,立即中止訓練課程,大樓隨後已完成清潔消毒。(確診個案於自主健康管理期受訓 台南對雇主開罰,中央社,地方新聞,2021/2/21)。
(二)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案943所屬的公司負責人未確實遵守各項自主健康管理規定,於外籍員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辦理教育訓練,認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防疫、檢疫措施,將依同法第70 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5000元的最高額罰鍰(台南市確定病例(案943)之公司員工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參加訓練,衛生局將開罰公司負責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焦點新聞,2021/2/21)。
(三)目前自主健康管理7天雖然感染風險已降低,但仍無法完全免除,故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要避免出入公共場所,以降低可能傳播風險。由於用餐時無法全程佩戴口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避免外出用餐,建議可外帶食物儘速返家食用;聚餐或聚會為交流場合,難以落實全程佩戴口罩,亦難以避免近距離交談,具有傳染風險,故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禁止聚餐或聚會,禁止參加大型活動,因參加人數眾多、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士的特性,一旦出現疑似個案或群聚事件,將提高防疫難度,自主健康管理者雖然感染風險已降低,但仍無法完全免除。考量極少數感染COVID-19或變種病毒個案之潛伏期可能大於14天,指揮中心自109年4月5日起,針對居家檢疫期滿者,實施額外7天自主健康管理。
(四)目前為確保國內防疫安全,搭機入境(或經我國機場轉機)旅客應出示表定航班時間前3天內的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及預先以手機完成「入境檢疫系統」線上健康申報並切結入境檢疫14天之居所符合相關規定(配合秋冬防疫專案持續執行,外交部調整外籍人士來臺規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武漢肺炎(COVID-19)」資訊專區,2021/2/24)。對於14天檢疫期滿者尚有為期7天之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並需遵守各項防疫規範。
四、建議事項:
(一)針對特殊需要延長隔離期限
由於部分確診案例係於檢疫期滿後之自主管理期間發現,部分論者認為宜比照香港、澳門、北京等地把隔離期延長至21天( 變種病毒叩關 守護醫護全民有責 立委籲:延長檢疫期至21日, ETtoday新聞雲 ,2021/1/23),爰建議我國宜視疫情發展持續檢討評估,針對風險較高的地區入境者或個案,延長隔離期限為21天。
(二)檢討「自主健康管理」之名稱
我國目前採用「自主健康管理」一詞容易讓人誤以為個人仍有斟酌餘地,因而陸續發生在檢疫期滿後,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首日即與同事聚餐或接受員工訓練之案例,而後接到確診通知,爰建議疫情指揮中心將檢疫期滿的7天「自主健康管理」一詞修正為「強制健康管理」,以避免民眾存有僥倖心理,進而守護國人健康(劉瑩,自主健康管理應正名,自由時報 第A20版 ,2021/1/26)。
撰稿人:楊芳苓
二、所涉法律:
傳染病防治法
三、探討研析: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今(2021)年2月20日公布國內新增1例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境外移入病例,為菲律賓籍20多歲男性(案943),於今年2月3日來台工作,持有搭機前3日內檢驗陰性報告,入境後至防疫旅館檢疫,並無症狀。2月18日檢疫期滿,因公司要求,同日至醫院自費採檢,檢出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陽性。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當晚發布新聞稿指出,案943所屬的公司共有5名菲律賓籍員工(含案943)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未期滿前,公司負責人未聽員工勸阻,執意於19日上午安排至臺南市永康區某大樓接受訓練,衛生局當日通知個案為陽性確診,立即中止訓練課程,大樓隨後已完成清潔消毒。(確診個案於自主健康管理期受訓 台南對雇主開罰,中央社,地方新聞,2021/2/21)。
(二)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案943所屬的公司負責人未確實遵守各項自主健康管理規定,於外籍員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辦理教育訓練,認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防疫、檢疫措施,將依同法第70 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5000元的最高額罰鍰(台南市確定病例(案943)之公司員工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參加訓練,衛生局將開罰公司負責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焦點新聞,2021/2/21)。
(三)目前自主健康管理7天雖然感染風險已降低,但仍無法完全免除,故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要避免出入公共場所,以降低可能傳播風險。由於用餐時無法全程佩戴口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避免外出用餐,建議可外帶食物儘速返家食用;聚餐或聚會為交流場合,難以落實全程佩戴口罩,亦難以避免近距離交談,具有傳染風險,故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禁止聚餐或聚會,禁止參加大型活動,因參加人數眾多、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士的特性,一旦出現疑似個案或群聚事件,將提高防疫難度,自主健康管理者雖然感染風險已降低,但仍無法完全免除。考量極少數感染COVID-19或變種病毒個案之潛伏期可能大於14天,指揮中心自109年4月5日起,針對居家檢疫期滿者,實施額外7天自主健康管理。
(四)目前為確保國內防疫安全,搭機入境(或經我國機場轉機)旅客應出示表定航班時間前3天內的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及預先以手機完成「入境檢疫系統」線上健康申報並切結入境檢疫14天之居所符合相關規定(配合秋冬防疫專案持續執行,外交部調整外籍人士來臺規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武漢肺炎(COVID-19)」資訊專區,2021/2/24)。對於14天檢疫期滿者尚有為期7天之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並需遵守各項防疫規範。
四、建議事項:
(一)針對特殊需要延長隔離期限
由於部分確診案例係於檢疫期滿後之自主管理期間發現,部分論者認為宜比照香港、澳門、北京等地把隔離期延長至21天( 變種病毒叩關 守護醫護全民有責 立委籲:延長檢疫期至21日, ETtoday新聞雲 ,2021/1/23),爰建議我國宜視疫情發展持續檢討評估,針對風險較高的地區入境者或個案,延長隔離期限為21天。
(二)檢討「自主健康管理」之名稱
我國目前採用「自主健康管理」一詞容易讓人誤以為個人仍有斟酌餘地,因而陸續發生在檢疫期滿後,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首日即與同事聚餐或接受員工訓練之案例,而後接到確診通知,爰建議疫情指揮中心將檢疫期滿的7天「自主健康管理」一詞修正為「強制健康管理」,以避免民眾存有僥倖心理,進而守護國人健康(劉瑩,自主健康管理應正名,自由時報 第A20版 ,2021/1/26)。
撰稿人:楊芳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