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離生預防及輔導之相關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1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1258
一、題目:中離生預防及輔導之相關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規
學生輔導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三、探討研析
(一)據教育部統計,我國每年約有2萬名高中職生中途離校,主要原因是志趣不合、對學校所學沒興趣;其次是缺曠課太多、家庭經濟等。其中更高達7成7(約1萬5千人)的中離生(中途離校學生)屬於失學又失業的「雙失」族群 。
(二)對於近四分之一因志趣不合而離校之中離生,教育部國教署表示,已配合勞動部辦理「弱勢青少年職涯準備計畫」 ,由學校評估並轉介中離生 。
四、建議事項
(一)提供國高中學生課後照顧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76條第3項訂定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所稱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係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兒童課後照顧班」係指由公、私立國民小學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班級(第3條)。然其所照顧之對象僅限於小學階段兒童,對於徬徨、好奇、最容易走偏的國高中年齡,未納入照顧對象,似有不足;更何況其母法《兒少權法》對象包括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爰建議《兒少權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擴充至少年,即修正為「辦理兒童『及少年』課後照顧班」(相關條文亦須配合修正),並可考量合併或分開辦理,相關辦法也應隨之修正。
(二)完備中離生輔導機制之法制
教育部於2020 年9月15日修正之《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原名:高級中等學校穩定就學及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要點)》第1點:「教育部為維護學生就學權益,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學校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四條、學生輔導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中途離校學生之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事項,特訂定本要點。」雖已敘明該要點之法源依據為《學生輔導法》第7條第3項及第4項,惟其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第3項)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第4項)」均無明確之授權規定,為完備中離生輔導機制之法制,爰建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將該「要點」改為「辦法」、「標準」或「準則」,並於《學生輔導法》第7條增訂明確之授權依據。
(三)落實無就學意願中離生個別化之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
上述《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仍以中離生之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為主,建議教育部針對「中離生」規劃多元輔導措施,並加強轉銜機制。即輔導目標除了穩定就學外,若學生無就學意願,應依據《兒少權法》第34條之規定:「少年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教育、勞工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第1項)教育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職涯教育、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教育。(第2項)勞工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規定提供職業訓練、就業準備、職場體驗、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安置及其他就業服務措施。(第3項)」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勞工主管機關亦應依據《兒少權法》第36 條規定 ,整合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對於缺乏技術及學歷而有就業需求少年,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措施。
撰稿人:趙俊祥
二、所涉法規
學生輔導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三、探討研析
(一)據教育部統計,我國每年約有2萬名高中職生中途離校,主要原因是志趣不合、對學校所學沒興趣;其次是缺曠課太多、家庭經濟等。其中更高達7成7(約1萬5千人)的中離生(中途離校學生)屬於失學又失業的「雙失」族群 。
(二)對於近四分之一因志趣不合而離校之中離生,教育部國教署表示,已配合勞動部辦理「弱勢青少年職涯準備計畫」 ,由學校評估並轉介中離生 。
四、建議事項
(一)提供國高中學生課後照顧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76條第3項訂定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所稱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係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兒童課後照顧班」係指由公、私立國民小學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班級(第3條)。然其所照顧之對象僅限於小學階段兒童,對於徬徨、好奇、最容易走偏的國高中年齡,未納入照顧對象,似有不足;更何況其母法《兒少權法》對象包括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爰建議《兒少權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擴充至少年,即修正為「辦理兒童『及少年』課後照顧班」(相關條文亦須配合修正),並可考量合併或分開辦理,相關辦法也應隨之修正。
(二)完備中離生輔導機制之法制
教育部於2020 年9月15日修正之《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原名:高級中等學校穩定就學及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要點)》第1點:「教育部為維護學生就學權益,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學校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四條、學生輔導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中途離校學生之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事項,特訂定本要點。」雖已敘明該要點之法源依據為《學生輔導法》第7條第3項及第4項,惟其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第3項)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第4項)」均無明確之授權規定,為完備中離生輔導機制之法制,爰建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將該「要點」改為「辦法」、「標準」或「準則」,並於《學生輔導法》第7條增訂明確之授權依據。
(三)落實無就學意願中離生個別化之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
上述《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仍以中離生之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為主,建議教育部針對「中離生」規劃多元輔導措施,並加強轉銜機制。即輔導目標除了穩定就學外,若學生無就學意願,應依據《兒少權法》第34條之規定:「少年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教育、勞工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第1項)教育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職涯教育、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教育。(第2項)勞工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規定提供職業訓練、就業準備、職場體驗、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安置及其他就業服務措施。(第3項)」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勞工主管機關亦應依據《兒少權法》第36 條規定 ,整合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對於缺乏技術及學歷而有就業需求少年,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措施。
撰稿人:趙俊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