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析成功打炒房之稅制策略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17日
作者:李基勝
編號:R01259
一、題目:研析成功打炒房之稅制策略
二、所涉法規
《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平均地權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背景說明
報載〈談居住正義 柯文哲:打房不會成功 政府別再打假球〉略謂,柯文哲市長出席國民黨「願景台灣2030」論壇,認為打房政策不會成功,不應該打房,而是要讓國民所得追上去。既表示唯有稅制改革才是治本,但又說政府在囤房稅、多屋稅、空屋稅等都是打假球云云 。其對打炒房政策之評論,值得深究。
(二)打炒房並非絕對不會成功
近三十年來,民眾抱怨「薪水追不上房價」之高房價問題不斷,為此,政府曾在1973年底、1980年底、1989年 初及1999年採取金融相關政策而使房地價格大幅回檔 。可見適當政策仍有可能打壓房地價格。惟過去成功的策略未必得以繼續抄襲沿用。因現在資金流通全球,進出自由,臺商資金回流極其常見,甚至有外資假臺資返鄉之名匯入。故以往以金融手段打炒房之績效恐難能重現於今。
(三)打炒房有其必要性
有論者主張提高國民所得勝過打炒房,但只提高國民所得,而不打炒房,難免所得提高者,於購得自住自用房地而有餘力時,也加入炒房行列,繼續推升房地價格。過去不斷增加的多房者,不乏是高所得。
另如柯市長所言,國人不吃不喝16年只能買一普通房子,顯見不少人窮其一生無力購得自用住宅,只能期待繼承祖產,而無祖產者可能世世代代成為無自有住宅者,宛如封建世襲現象重現,將來恐會成為社會對立與不安的根源。
由於,房地產不同於其他奢侈財,兼具交換財與使用財之特性。其既為生活與生產所不能缺,若價格高漲將引發其他物價上揚,不利於庶民生活,甚至可能導致社會動亂。因此,不能忽視炒房現象,即為買低賣高,而非為自住自用之交易。此等行為推高房地價格,對於總體經濟害多於利,不能不予壓制。
(四)稅制改革是打炒房的有力手段
目前已採取之奢侈稅與房地合一(所得)稅打炒房方案,其偏重於交易所得,有其缺點,因炒房者只要沒有資金壓力,不會急著出脫,縱然重課其交易所得稅,也是有獲利才須納稅,根本不痛不癢。重課交易所得稅,只會讓炒房養地者收入減少,不至於血本無歸,且不滿意少賺就不讓售,仍得以繼續囤房養地遂其炒作目的,此乃未能有效達成政策目的之根本原因。
論者或建議以重課土地增值稅手段抑制炒房,然可能傷及無辜。按土地增值稅係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差額課稅,而不問實際交易價差,固然可以不問交易獲利與否,均予課稅。但卻也有同年度交易,賺錢不繳稅之弊,故有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設計。再者,不問獲利與否予以課稅,也可能傷及非炒房養地的無辜者。
是故,應改以持有稅(地價稅及房屋稅)打炒房,方為可行。或謂過去曾施行「空地稅」,亦屬持有稅,效果不彰,有目共睹,遂心生質疑,實乃未能認知其實質稅率過低,以致空地稅也隨之偏低,而難能形成租稅壓力。
若令炒房養地者於出脫前,必須繳納重稅,以致大幅增加其負擔,除非得轉嫁於租金或價金當中,否則唯有提早出脫,以減少財務壓力。所以,如何徹底改造地價與房屋稅制,俾能對炒房養地者課以重稅,以形成壓力;但又得以避免增加自住自用者之稅負,應是未來有效打炒房的重要課題。
四、結論與建議
(一)應按實際交易價格課徵房地合一持有稅(地價稅與房屋稅)
當前的地價稅及房屋稅之稅率不高,但也不低。惟其稅基偏低,不及實際交易價格的1/5,特殊個案更有不及1/10者,乃至地價稅可能為實際交易價格之1/500(基本稅率1/100 x 1/5),房屋稅僅有1.2/500(住家用基本稅率1.2/100 x 1/5),二者合計約為44/10,000,且現實生活中低於此者甚為常見,若為自住用老舊住宅尚有約為1/2,500者,遠比房地產抵押貸款為低。以該基礎建立的囤房稅、多房稅(房屋差別稅率)根本無足影響炒房養地之財務負擔,所以按照實價交易價格課稅是必要的,換言之,基本稅率一旦提升至當前的4至5倍以上,再據以加重囤房養地者的稅,俾足令房地產炒作者感受壓力。
(二)若按實際交易價格課稅必須調降自住自用稅率
若依照現行《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之稅率,按實際交易價格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其稅負之重顯然非多數的自住自用者有能力負擔,因此必須調降自住自用稅率,以免導致無力納稅而售出房地遂淪為無房產者,形成打房悲劇。
(三)為鼓勵出租也應適用較低的稅率
既然房地應著重於利用,而非交易,故若所有權人願意將房地出租,也能緩和(甚至打壓)房地價格上漲力道,應許其適用低於閒置房地之稅率,俾能落實地盡其用。
(四)現行房地持有稅制(地價稅與房屋稅)應全面改造
然而此等重課閒置不用房地之持有稅,出租者次之,自住自用者最低,以迫使擁有大量房地者難以閒置不用,又能不加重自住自用者之負擔,非微幅修正現行《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平均地權條例》得以竟其功,故建議全面檢討房地持有稅之稅基及稅率結構,以健全稅制來抑制炒房現象。
撰稿人:李基勝
二、所涉法規
《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平均地權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背景說明
報載〈談居住正義 柯文哲:打房不會成功 政府別再打假球〉略謂,柯文哲市長出席國民黨「願景台灣2030」論壇,認為打房政策不會成功,不應該打房,而是要讓國民所得追上去。既表示唯有稅制改革才是治本,但又說政府在囤房稅、多屋稅、空屋稅等都是打假球云云 。其對打炒房政策之評論,值得深究。
(二)打炒房並非絕對不會成功
近三十年來,民眾抱怨「薪水追不上房價」之高房價問題不斷,為此,政府曾在1973年底、1980年底、1989年 初及1999年採取金融相關政策而使房地價格大幅回檔 。可見適當政策仍有可能打壓房地價格。惟過去成功的策略未必得以繼續抄襲沿用。因現在資金流通全球,進出自由,臺商資金回流極其常見,甚至有外資假臺資返鄉之名匯入。故以往以金融手段打炒房之績效恐難能重現於今。
(三)打炒房有其必要性
有論者主張提高國民所得勝過打炒房,但只提高國民所得,而不打炒房,難免所得提高者,於購得自住自用房地而有餘力時,也加入炒房行列,繼續推升房地價格。過去不斷增加的多房者,不乏是高所得。
另如柯市長所言,國人不吃不喝16年只能買一普通房子,顯見不少人窮其一生無力購得自用住宅,只能期待繼承祖產,而無祖產者可能世世代代成為無自有住宅者,宛如封建世襲現象重現,將來恐會成為社會對立與不安的根源。
由於,房地產不同於其他奢侈財,兼具交換財與使用財之特性。其既為生活與生產所不能缺,若價格高漲將引發其他物價上揚,不利於庶民生活,甚至可能導致社會動亂。因此,不能忽視炒房現象,即為買低賣高,而非為自住自用之交易。此等行為推高房地價格,對於總體經濟害多於利,不能不予壓制。
(四)稅制改革是打炒房的有力手段
目前已採取之奢侈稅與房地合一(所得)稅打炒房方案,其偏重於交易所得,有其缺點,因炒房者只要沒有資金壓力,不會急著出脫,縱然重課其交易所得稅,也是有獲利才須納稅,根本不痛不癢。重課交易所得稅,只會讓炒房養地者收入減少,不至於血本無歸,且不滿意少賺就不讓售,仍得以繼續囤房養地遂其炒作目的,此乃未能有效達成政策目的之根本原因。
論者或建議以重課土地增值稅手段抑制炒房,然可能傷及無辜。按土地增值稅係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差額課稅,而不問實際交易價差,固然可以不問交易獲利與否,均予課稅。但卻也有同年度交易,賺錢不繳稅之弊,故有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設計。再者,不問獲利與否予以課稅,也可能傷及非炒房養地的無辜者。
是故,應改以持有稅(地價稅及房屋稅)打炒房,方為可行。或謂過去曾施行「空地稅」,亦屬持有稅,效果不彰,有目共睹,遂心生質疑,實乃未能認知其實質稅率過低,以致空地稅也隨之偏低,而難能形成租稅壓力。
若令炒房養地者於出脫前,必須繳納重稅,以致大幅增加其負擔,除非得轉嫁於租金或價金當中,否則唯有提早出脫,以減少財務壓力。所以,如何徹底改造地價與房屋稅制,俾能對炒房養地者課以重稅,以形成壓力;但又得以避免增加自住自用者之稅負,應是未來有效打炒房的重要課題。
四、結論與建議
(一)應按實際交易價格課徵房地合一持有稅(地價稅與房屋稅)
當前的地價稅及房屋稅之稅率不高,但也不低。惟其稅基偏低,不及實際交易價格的1/5,特殊個案更有不及1/10者,乃至地價稅可能為實際交易價格之1/500(基本稅率1/100 x 1/5),房屋稅僅有1.2/500(住家用基本稅率1.2/100 x 1/5),二者合計約為44/10,000,且現實生活中低於此者甚為常見,若為自住用老舊住宅尚有約為1/2,500者,遠比房地產抵押貸款為低。以該基礎建立的囤房稅、多房稅(房屋差別稅率)根本無足影響炒房養地之財務負擔,所以按照實價交易價格課稅是必要的,換言之,基本稅率一旦提升至當前的4至5倍以上,再據以加重囤房養地者的稅,俾足令房地產炒作者感受壓力。
(二)若按實際交易價格課稅必須調降自住自用稅率
若依照現行《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之稅率,按實際交易價格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其稅負之重顯然非多數的自住自用者有能力負擔,因此必須調降自住自用稅率,以免導致無力納稅而售出房地遂淪為無房產者,形成打房悲劇。
(三)為鼓勵出租也應適用較低的稅率
既然房地應著重於利用,而非交易,故若所有權人願意將房地出租,也能緩和(甚至打壓)房地價格上漲力道,應許其適用低於閒置房地之稅率,俾能落實地盡其用。
(四)現行房地持有稅制(地價稅與房屋稅)應全面改造
然而此等重課閒置不用房地之持有稅,出租者次之,自住自用者最低,以迫使擁有大量房地者難以閒置不用,又能不加重自住自用者之負擔,非微幅修正現行《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平均地權條例》得以竟其功,故建議全面檢討房地持有稅之稅基及稅率結構,以健全稅制來抑制炒房現象。
撰稿人:李基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