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開放代孕之芻議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1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1261
一、題目:有條件開放代孕之芻議
二、所涉法規
人工生殖法
三、探討研析
(一)代理孕母在國內不合法,不少民眾前往海外尋求代孕,遇事無法獲得法律保障。例如近期有民眾前往烏克蘭尋求代孕,待孩子出生到烏克蘭接回小孩時,卻遭到丟包不理、就地喊價、額外索費及扣留證件等 。
(二)代理孕母議題和法案早已推動多年,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表示,近半年已為代理孕母法案召開專家諮詢會議6、7次,但爭議性高,難獲共識。爭點包括夫妻和代孕者、子女最佳利益等相關問題。國健署歷年來舉辦3次代孕生殖全國性民意調查,每次調查有回收上千份有效問卷,超過8成民眾支持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制度 。
四、建議事項
(一)以無償方式代孕才能避免剝削問題
代孕最爭議的問題,在於可能衍生「子宮商品化」,而且是富者向貧者「購買」,造成貧富階級剝削問題。對此,為免產生「子宮商品化」之疑慮,建議可參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2條之規定,考量以無償方式為之。
(二)明定契約以保障代孕者與委託者權益
施行代孕應訂定契約以保障委託夫妻、代孕者及代孕子女之權益。懷孕生產過程有許多不適及風險,未曾有過懷孕生產經驗者,無法體會。是以,代孕者須成年並有生產經驗,以確保其瞭解所簽訂之契約所含之風險。至於是否應對代孕者有年齡或親等或次數予以限制,宜再尋求共識。
(三)保障代孕者有隨時終止懷孕之權利
鑑於懷孕過程很長,代孕者懷孕期間可能會有其他人生規劃或者反悔,《人工生殖法》宜增訂相關條文,以保障代孕者有隨時終止懷孕,接受人工流產之權利。
(四)有條件開放代孕須明確定義並增訂受術夫妻條件
現行《人工生殖法》第2條第3款:「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其中必須「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才是《人工生殖法》適用的對象,以此排除代孕的情況。如欲有條件開放代孕,首先須刪除「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等文字。並增訂相關條文以規範得委託代孕之受術夫妻之條件。例如妻無子宮或因子宮疾病致難以孕育胎兒等等。至於是否開放使用他人捐贈之精卵,仍須尋求共識,倘開放使用他人捐贈精卵,宜禁止使用代孕者配偶之精子等等,凡此種種,均有明定之必要。
(五)明定代孕胎兒、子女之權益保障
代孕胎兒誕生後,可能發生孕母對嬰兒情感無法割捨之情況;代孕胎兒出生前,亦可能發生受術夫妻雙亡的情況,此時,代孕者似宜具有優先收養權。此外,萬一代理孕母產下畸形或有先天重大疾病之嬰兒,恐衍生人球問題。是以,代孕胎兒、子女之法律地位,宜參照民法之規定,於《人工生殖法》明定之。
撰稿人:李郁強
二、所涉法規
人工生殖法
三、探討研析
(一)代理孕母在國內不合法,不少民眾前往海外尋求代孕,遇事無法獲得法律保障。例如近期有民眾前往烏克蘭尋求代孕,待孩子出生到烏克蘭接回小孩時,卻遭到丟包不理、就地喊價、額外索費及扣留證件等 。
(二)代理孕母議題和法案早已推動多年,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表示,近半年已為代理孕母法案召開專家諮詢會議6、7次,但爭議性高,難獲共識。爭點包括夫妻和代孕者、子女最佳利益等相關問題。國健署歷年來舉辦3次代孕生殖全國性民意調查,每次調查有回收上千份有效問卷,超過8成民眾支持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制度 。
四、建議事項
(一)以無償方式代孕才能避免剝削問題
代孕最爭議的問題,在於可能衍生「子宮商品化」,而且是富者向貧者「購買」,造成貧富階級剝削問題。對此,為免產生「子宮商品化」之疑慮,建議可參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2條之規定,考量以無償方式為之。
(二)明定契約以保障代孕者與委託者權益
施行代孕應訂定契約以保障委託夫妻、代孕者及代孕子女之權益。懷孕生產過程有許多不適及風險,未曾有過懷孕生產經驗者,無法體會。是以,代孕者須成年並有生產經驗,以確保其瞭解所簽訂之契約所含之風險。至於是否應對代孕者有年齡或親等或次數予以限制,宜再尋求共識。
(三)保障代孕者有隨時終止懷孕之權利
鑑於懷孕過程很長,代孕者懷孕期間可能會有其他人生規劃或者反悔,《人工生殖法》宜增訂相關條文,以保障代孕者有隨時終止懷孕,接受人工流產之權利。
(四)有條件開放代孕須明確定義並增訂受術夫妻條件
現行《人工生殖法》第2條第3款:「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其中必須「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才是《人工生殖法》適用的對象,以此排除代孕的情況。如欲有條件開放代孕,首先須刪除「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等文字。並增訂相關條文以規範得委託代孕之受術夫妻之條件。例如妻無子宮或因子宮疾病致難以孕育胎兒等等。至於是否開放使用他人捐贈之精卵,仍須尋求共識,倘開放使用他人捐贈精卵,宜禁止使用代孕者配偶之精子等等,凡此種種,均有明定之必要。
(五)明定代孕胎兒、子女之權益保障
代孕胎兒誕生後,可能發生孕母對嬰兒情感無法割捨之情況;代孕胎兒出生前,亦可能發生受術夫妻雙亡的情況,此時,代孕者似宜具有優先收養權。此外,萬一代理孕母產下畸形或有先天重大疾病之嬰兒,恐衍生人球問題。是以,代孕胎兒、子女之法律地位,宜參照民法之規定,於《人工生殖法》明定之。
撰稿人:李郁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