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房東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意願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1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淑青
編號:R01260
一、 題目:提高房東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意願之研析
二、 所涉法律
住宅法、所得稅法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內政部為鼓勵房東們加入具公益性的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提出《住宅法》第23條修正草案,擴大對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房東優惠,出租期間所獲租金得減徵所得稅,租金所得免稅額每戶每月從1萬元提高為1萬5,000元 。並同步考量部分房東擔心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被追溯課徵稅捐的疑慮,因此,修法新增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租賃契約資料,僅作為租稅減免使用,不得作為租賃所得查核的依據,讓房東安心參與 。
(二)依據行政院106年3月6日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本計畫自106年至113年止,共計8年,第一階段目標預定於109年達成政府直接興建4萬戶及包租代管4萬戶,合計8萬戶;第二階段目標於113年達成政府直接興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8萬戶,合計20萬戶。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係政府為協助弱勢家庭及就業、就學青年租屋,鼓勵民眾釋出空餘屋,及減輕地方政府新建社會住宅的財務負擔,期以多元方式達成社會住宅目標。
(三)內政部於106年度推動「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簡稱第1期計畫),先行辦理1萬戶(包租及代管各5千戶)。為延續第1期計畫政策效益,並擴大租屋市場之量能,行政院分別於108年2月1日及7月19日核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簡稱縣市版第2期計畫)」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簡稱公會版第2期計畫)」,合計辦理2萬戶。然而,於前二期計畫辦理經驗中,部分縣市政府未及參與、各期計畫經費估算未體現地區差異、縣市版及公會版計畫之租金訂定標準迥異等問題,致使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執行成效不如預期,內政部再次修正計畫,提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3期計畫」,經行政院於110年1月13日核定 。
(四)依據內政部統計,截至109年12月31日,第1、2期計畫累計媒合戶數達13,451戶,與原訂109年之中期目標4萬戶,仍有相當大的差距。面臨之最大問題在於房東的意願。現行促使空餘屋釋出做為社會住宅之租稅優惠,實施期限太短,且無法享受其他租稅優惠,例如出售房地時土地增值稅之優惠、房地合一實價課所得稅之優惠、重購房地之退稅等,影響房東參與意願 。
四、建議事項
(一) 租金所得免稅額宜採比例制,以因應區域不同及個案差異
加入包租代管計畫的房東,都可以享有住宅出租修繕費、公證費的補助,也享有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的減免優惠。依照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108年住宅需求動向調查」,出租人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的主要原因為:「租賃所得、地價稅及房屋稅賦優惠」、「住宅修繕補助」、「租屋糾紛爭議排解」等,可見適當的租稅優惠足以提高房東參與意願。
目前已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物件中,臺北市平均月租金縣市版為1萬9,637元,公會版為2萬882元,六直轄市平均3萬元以上的高租金物件只占極少數 。依民間對「六都基本工資租屋能力調查」報告,臺北市平均月租金為35,004元、新北市15,437元、桃園市12,577元、臺中市13,325元、臺南市8,910元、高雄市11,072元 ,顯示六都之租金存有相當差異,且臺北市包租代管的租金,與一般民間租金相比,明顯偏低。
現行齊頭式的優惠方式,並未考量臺北市部分近市區、屋齡新、有電梯及設備完善的物件租金水準較高,第3期計畫僅放寬受理租金上限,其免稅額並未考量個案差異,即使修法後,亦可能只有臺北市的房東需要繳稅。有鑑於對包租代管房客,係依簽約租金按比例計算租金補助額度,對包租代管房東的免稅額,亦應採同一計算方式,以達公平合理之原則。
(二) 減徵年限過後,宜有延續政策之措施
依住宅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5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此次修法新增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租賃契約資料,僅作為租稅減免使用,不得作為租賃所得查核的依據,讓房東安心參與。但臺灣的租屋市場多為「地下經濟」,一旦租屋的事實揭露,即使無被追溯課徵之疑慮,但減徵租金實施年限到期後,若即回復應繳所得稅,房東恐將退出包租代管供給市場,不利政策之延續,建議政府對於減徵年限到期後之配套措施允宜一併說明,以化解疑慮。
撰稿人:吳淑青
二、 所涉法律
住宅法、所得稅法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內政部為鼓勵房東們加入具公益性的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提出《住宅法》第23條修正草案,擴大對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房東優惠,出租期間所獲租金得減徵所得稅,租金所得免稅額每戶每月從1萬元提高為1萬5,000元 。並同步考量部分房東擔心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被追溯課徵稅捐的疑慮,因此,修法新增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租賃契約資料,僅作為租稅減免使用,不得作為租賃所得查核的依據,讓房東安心參與 。
(二)依據行政院106年3月6日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本計畫自106年至113年止,共計8年,第一階段目標預定於109年達成政府直接興建4萬戶及包租代管4萬戶,合計8萬戶;第二階段目標於113年達成政府直接興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8萬戶,合計20萬戶。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係政府為協助弱勢家庭及就業、就學青年租屋,鼓勵民眾釋出空餘屋,及減輕地方政府新建社會住宅的財務負擔,期以多元方式達成社會住宅目標。
(三)內政部於106年度推動「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簡稱第1期計畫),先行辦理1萬戶(包租及代管各5千戶)。為延續第1期計畫政策效益,並擴大租屋市場之量能,行政院分別於108年2月1日及7月19日核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簡稱縣市版第2期計畫)」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簡稱公會版第2期計畫)」,合計辦理2萬戶。然而,於前二期計畫辦理經驗中,部分縣市政府未及參與、各期計畫經費估算未體現地區差異、縣市版及公會版計畫之租金訂定標準迥異等問題,致使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執行成效不如預期,內政部再次修正計畫,提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3期計畫」,經行政院於110年1月13日核定 。
(四)依據內政部統計,截至109年12月31日,第1、2期計畫累計媒合戶數達13,451戶,與原訂109年之中期目標4萬戶,仍有相當大的差距。面臨之最大問題在於房東的意願。現行促使空餘屋釋出做為社會住宅之租稅優惠,實施期限太短,且無法享受其他租稅優惠,例如出售房地時土地增值稅之優惠、房地合一實價課所得稅之優惠、重購房地之退稅等,影響房東參與意願 。
四、建議事項
(一) 租金所得免稅額宜採比例制,以因應區域不同及個案差異
加入包租代管計畫的房東,都可以享有住宅出租修繕費、公證費的補助,也享有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的減免優惠。依照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108年住宅需求動向調查」,出租人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的主要原因為:「租賃所得、地價稅及房屋稅賦優惠」、「住宅修繕補助」、「租屋糾紛爭議排解」等,可見適當的租稅優惠足以提高房東參與意願。
目前已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物件中,臺北市平均月租金縣市版為1萬9,637元,公會版為2萬882元,六直轄市平均3萬元以上的高租金物件只占極少數 。依民間對「六都基本工資租屋能力調查」報告,臺北市平均月租金為35,004元、新北市15,437元、桃園市12,577元、臺中市13,325元、臺南市8,910元、高雄市11,072元 ,顯示六都之租金存有相當差異,且臺北市包租代管的租金,與一般民間租金相比,明顯偏低。
現行齊頭式的優惠方式,並未考量臺北市部分近市區、屋齡新、有電梯及設備完善的物件租金水準較高,第3期計畫僅放寬受理租金上限,其免稅額並未考量個案差異,即使修法後,亦可能只有臺北市的房東需要繳稅。有鑑於對包租代管房客,係依簽約租金按比例計算租金補助額度,對包租代管房東的免稅額,亦應採同一計算方式,以達公平合理之原則。
(二) 減徵年限過後,宜有延續政策之措施
依住宅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5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此次修法新增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租賃契約資料,僅作為租稅減免使用,不得作為租賃所得查核的依據,讓房東安心參與。但臺灣的租屋市場多為「地下經濟」,一旦租屋的事實揭露,即使無被追溯課徵之疑慮,但減徵租金實施年限到期後,若即回復應繳所得稅,房東恐將退出包租代管供給市場,不利政策之延續,建議政府對於減徵年限到期後之配套措施允宜一併說明,以化解疑慮。
撰稿人:吳淑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