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心理輔導機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2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王幼萍
編號:R01264
一、題目:校園心理輔導機制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學生輔導法
三、探討研析
(一)109年底,臺大接連發生數起學生輕生事件,今(110)年3月5日,年僅22歲的莊姓女歌手也墜樓,年輕世代的心理輔導問題再度受到關注。根據衛福部統計,107年到109年,15歲到24歲青少年,自殺死亡人數從193人升至257人,足足增加了33.2%,曾有自殺企圖者更是上升62.9%,但其中僅有一成向輔導老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求助,多達四分之三的青少年表示不會告訴家長或老師 。
(二)《學生輔導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學生1,200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1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輔導分為3級,1級導師、2級學校輔導老師、3級專業輔導人員,如心理師、社工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配置專任輔導教師之人數如下:高級中等學校12班以下者置1人;國民中學15班以下者置1人;國民小學24班以下者置1人。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達55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1人。
(三)由於目前需要學校心理輔導資源的學生愈來愈多,但各級學校都面臨人力不足的困境。以大專校院為例,每1,200名學生僅配置1名專業輔導人員,學生平均需等待1個月的時間才排得到諮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雖比大專校院充裕,但素質良莠不齊。一位專任輔導教師指出,《學生輔導法》立法後,教育部為了人力到位大開輔導大門,很像教改時廣設大學,很多人看準缺額紛紛搶修,輔導素質卻無人把關 。
(四)專業輔導人員工作量龐大,但薪資並不高,價值嚴重被貶低。再者,部分學校為節省成本,不願另聘行政人員,導致專業輔導人員除了個案諮商,還要處理行政事務。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心理師為約聘制,且1人身兼數間學校的諮商工作,必須四處奔波,勞累情形更為嚴重,因此,學校內的專業輔導人員大都不願久留。
四、建議事項
(一) 強化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
教育部表示,107年首度舉行學生輔導工作評鑑,大專校院通過率不到5成,主因是人力不足。109年已積極協助各校增加人力,至今只剩不到5所學校未達標,未來將每5年檢討1次人力 。惟《學生輔導法》雖有規定應配置專業輔導人員,但即便補足法定人員,也無法負擔學生需求。建議修正《學生輔導法》增加各級學校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另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任輔導教師應在訓練時期即需培訓教師的專業能力,建立篩選機制,進入實務領域後亦需持續進修,並落實評鑑機制,才能改善師資良莠不齊的問題。
(二) 調高專業輔導人員之薪資並以專職聘任
《學生輔導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惟前揭規定未具強制性,因此,學校未必會遵守。又教育部於109年12月31日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置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110年1月1日生效),補助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業輔導人員,並提高其薪資水準。依此,自今年1月1日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業輔導人員每人年薪約可增加2萬元,但有心理師認為,心理師工作多集中都會區,每年需自費研習,亦需繳納高額公會費,加薪效果極為有限 。由於薪資低、工作量大,專業輔導人員的流動率極高,一般而言,有2年經歷就算資深,長此以往,不僅經驗無法傳承,亦無法與學生建立長期關係。為了提高專業輔導人員留任的誘因,建議調高其薪資,並以專職聘任,對於違反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學生輔導工作之學校訂定罰則,俾使專業輔導人員獲得合理之報酬及減低其工作負荷。
(三) 加強學生心理健康教育
學生在求學過程中,難免遇到挫折,學校輔導的功能在於協助學生,使其能認識困難、面對挫折、解決難題。為預防學生因遭遇挫折而自我傷害,學校必須建構完善的學生輔導機制,加強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引導學生有效解決所遭遇的困難。另一方面,學校宜加強教師、學生憂鬱及自傷防治工作和宣導,並建立良好自我形象與價值,以營造正向的氣氛,逐步在校園中推廣。
撰稿人:王幼萍
二、所涉法規
學生輔導法
三、探討研析
(一)109年底,臺大接連發生數起學生輕生事件,今(110)年3月5日,年僅22歲的莊姓女歌手也墜樓,年輕世代的心理輔導問題再度受到關注。根據衛福部統計,107年到109年,15歲到24歲青少年,自殺死亡人數從193人升至257人,足足增加了33.2%,曾有自殺企圖者更是上升62.9%,但其中僅有一成向輔導老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求助,多達四分之三的青少年表示不會告訴家長或老師 。
(二)《學生輔導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學生1,200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1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輔導分為3級,1級導師、2級學校輔導老師、3級專業輔導人員,如心理師、社工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配置專任輔導教師之人數如下:高級中等學校12班以下者置1人;國民中學15班以下者置1人;國民小學24班以下者置1人。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達55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1人。
(三)由於目前需要學校心理輔導資源的學生愈來愈多,但各級學校都面臨人力不足的困境。以大專校院為例,每1,200名學生僅配置1名專業輔導人員,學生平均需等待1個月的時間才排得到諮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雖比大專校院充裕,但素質良莠不齊。一位專任輔導教師指出,《學生輔導法》立法後,教育部為了人力到位大開輔導大門,很像教改時廣設大學,很多人看準缺額紛紛搶修,輔導素質卻無人把關 。
(四)專業輔導人員工作量龐大,但薪資並不高,價值嚴重被貶低。再者,部分學校為節省成本,不願另聘行政人員,導致專業輔導人員除了個案諮商,還要處理行政事務。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心理師為約聘制,且1人身兼數間學校的諮商工作,必須四處奔波,勞累情形更為嚴重,因此,學校內的專業輔導人員大都不願久留。
四、建議事項
(一) 強化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
教育部表示,107年首度舉行學生輔導工作評鑑,大專校院通過率不到5成,主因是人力不足。109年已積極協助各校增加人力,至今只剩不到5所學校未達標,未來將每5年檢討1次人力 。惟《學生輔導法》雖有規定應配置專業輔導人員,但即便補足法定人員,也無法負擔學生需求。建議修正《學生輔導法》增加各級學校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另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任輔導教師應在訓練時期即需培訓教師的專業能力,建立篩選機制,進入實務領域後亦需持續進修,並落實評鑑機制,才能改善師資良莠不齊的問題。
(二) 調高專業輔導人員之薪資並以專職聘任
《學生輔導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惟前揭規定未具強制性,因此,學校未必會遵守。又教育部於109年12月31日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置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110年1月1日生效),補助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業輔導人員,並提高其薪資水準。依此,自今年1月1日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業輔導人員每人年薪約可增加2萬元,但有心理師認為,心理師工作多集中都會區,每年需自費研習,亦需繳納高額公會費,加薪效果極為有限 。由於薪資低、工作量大,專業輔導人員的流動率極高,一般而言,有2年經歷就算資深,長此以往,不僅經驗無法傳承,亦無法與學生建立長期關係。為了提高專業輔導人員留任的誘因,建議調高其薪資,並以專職聘任,對於違反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學生輔導工作之學校訂定罰則,俾使專業輔導人員獲得合理之報酬及減低其工作負荷。
(三) 加強學生心理健康教育
學生在求學過程中,難免遇到挫折,學校輔導的功能在於協助學生,使其能認識困難、面對挫折、解決難題。為預防學生因遭遇挫折而自我傷害,學校必須建構完善的學生輔導機制,加強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引導學生有效解決所遭遇的困難。另一方面,學校宜加強教師、學生憂鬱及自傷防治工作和宣導,並建立良好自我形象與價值,以營造正向的氣氛,逐步在校園中推廣。
撰稿人:王幼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