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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紅實線劃設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2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俊容 編號:R01265
一、題目:檢討紅實線劃設相關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三、 探討研析
(一) 報載為了消防救災需求,多數民眾普遍能理解5公尺以下巷道雙邊劃設紅實線,但最近在花蓮市區執行5公尺至7公尺寬巷道雙側均劃設紅實線,引發居民嚴重反彈 ,更有許多巷弄住戶,以前老舊型住家前廊過短,車身仍會超過巷弄,壓在紅實線,只要一壓到就算違法,檢舉達人就會檢舉,因而輿論認為政府施行政策必須有妥適配套措施,劃設紅實線更應提供足夠停車公共空間 ,本文爰就檢討紅實線之劃設與相關修正措施探討之。
(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第55條第2項規定:「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及第1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及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臨時停車。另第1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四)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下稱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黃實線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紅實線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同規則第168條規定,黃實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晚間8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四、 建議事項
(一) 避免紅實線劃設過於浮濫
交通標線之紅實線為禁制標線,用以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黃實線為禁止停車標線,但可臨時停車3分鐘,若因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從而,劃設紅實線應限定於出入口處或轉彎區,用以禁止臨時停車,以確保交通順暢,其餘不致造成交通阻塞之路段,建議以黃實線取代,以避免紅實線浮濫,招致民怨以及檢舉達人檢舉案件暴增問題。
(二) 黃實線禁止停車時間宜檢討修正
黃實線用以禁止停車路段,但可臨時停車,依設置規則第168條第4項規定,黃實線禁止停車路段之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晚間8時。換言之,晚間8時以後至次日早上7時以前開放停車,此項規定,因每日不同時間(白天與晚間)而有不同規範效力,就效力不同來說,顯與法律明確性之要件不合,更是造成紅實線浮濫劃設之主要原因。
因黃實線(禁止停車)在晚間8時至次日早上7時以前開放合法停車,根本不足以規範停車秩序,以至於地方主管機關大量劃設紅實線(禁止臨時停車)來遏止,但也無法改變民眾須要臨時停車上、下乘客的需求,而造成在住家門前上、下車之不便與檢舉浮濫之情形,須增加許多人力來處理檢舉案件而浪費行政資源,為配合改善紅實線浮濫應改劃設為黃實線以便利民眾上下車臨時停車所需,不至於因臨停於紅實線上遭檢舉,復考量黃實線開放停車時段造成夜間時段影響交通或因而發生肇事責任釐清問題。從而,建議主管機關可檢討刪除設置規則第168條第4項規定,將黃實線調整以全日禁止停車,即可取代大量劃設紅實線,避免現況有民眾在住家門前,因路段劃滿紅實線,就連等待車庫鐵門升起暫停時也被檢舉之窘境。
(三) 簡化標線功能避免誤導,建立標線權威性
將黃實線調整以全日禁止停車為原則,有利簡化標線型式,易於民眾辨識標線功能之一致性,不用再區別可以停車時間與否,造成發生現況錯認黃實線禁止停車時間,而遭舉發違規之窘況,明確區分黃實線不能停車,紅實線則不能臨時停車,有助建立標線的權威性。

撰稿人:黃俊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