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與勞工權益保障相關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2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建欉
編號:R01267
一、題目:勞動檢查與勞工權益保障相關問題探討
二、所涉法規
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工會法、勞動檢查法
三、探討研析
(一)根據勞動部統計,2019年中央與地方勞動檢查案件有16萬多場,但其中工會陪同檢查只有3,000多場,所占比率僅2%,比臺灣工會組織率7%還低。目前全臺共有58萬名企業工會會員,但無法加入企業工會勞工只能加入產職業工會。勞動部於2018、2020年分別以函釋,限制產職業工會勞檢陪同權(以下簡稱陪檢權)、亦不允許企業工會會務人員參與勞檢 ,產職業工會無法享有等同於企業工會權利,易使勞檢淪為形式,造成全臺280萬名產職業工會會員權益受損,造成勞工權益保障不平等 。
(二)工會陪檢權法源依據為《勞動檢查法》第22條,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依據《工會法》第6條規定,工會組織類型包含「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即凡是依照《工會法》所組織成立的工會,在陪檢權行使上理應完全一致,然而,勞動部對「工會」,進行限縮為「企業工會」解釋,將產職業工會認定為「外部工會」,甚至進一步限制企業工會只有受檢事業單位所僱勞工才能參與陪檢,引起工會團體強烈不滿及抗議 。
(三)依《勞動檢查法》第4條規定 ,勞動檢查範圍包括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勞動檢查制度有助於資方檢視並落實勞動法令、因應改善及維護勞方權益,在現行產業分工日益細緻化趨勢之下,各行各業勞工所處勞動環境也更加複雜,往往須倚仗組織健全的工會與專業會務人員參與,才能在短時間內,使勞檢員充分瞭解該事業單位內工作樣態,進而協助其更有效率地找出問題 。
四、建議事項
為落實《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對勞動條件與環境基準的規定,加強勞動檢查、保障勞工權益,茲研提如下建議供參:
(一) 宜修法明定工會陪檢權之範圍,避免產生爭議
我國工會組織型態主要是以「產職業工會」為主,企業工會僅占16% 。企業外產職業工會常被視為「外來者」,無權進入企業的私人財產領域。依現行《勞動檢查法》第22條規定,勞動檢查,應主動告知雇主及工會。惟「工會」所指究竟為何?尚無明確規範,勞動部將「工會」陪檢權,限縮為「企業工會」,有違《工會法》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之立法目的,建議《勞動檢查法》宜修法明定工會陪檢權之範圍,以避免產生爭議,亦較能保障勞工權益。
(二) 補實勞動檢查人力,加強專業知識之培訓
現行勞動檢查量能、人力嚴重不足,而所執行業務卻相當龐大繁雜,造成勞動檢查難以落實的障礙與困擾,宜補實相關勞檢人力,改善其工作條件,並在勞動基準設定之檢查工作上,加強培訓所需具備之相關法律專業與及勞檢技巧,以提高勞動檢查的效能,落實勞動法令對勞工權益的保障。
(三) 加強高職災、高危險事業勞動檢查,加重累犯處罰規定
在有限檢查人力下,宜訂定優先受檢事業單位選擇原則、監督檢查重點,勞動檢查機構應依企業規模及風險程度等採取分級管理策略,對高職災、高危險事業單位,提高勞動檢查實施率,以發揮最大監督檢查效能。另對缺失屢不改善事業單位,應依其事業規模、產值加重處罰,以收嚇阻功效 。
(四)建立違法態樣彙編,加強輔導雇主建立完善勞動環境與條件
依事業單位行業別,建立常見違反勞動法令態樣彙編,透過多元管道,以簡明易懂方式加強法令宣導與研習活動,增進雇主與勞工對職場環境及設備安全防護之意識,積極輔導、督促雇主確實做好各項勞工安全衛生防護及管理,促使其落實勞動法令規定,保障勞工勞動權益及生命安全。
(五)勞動檢查項目宜「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並重
過去勞動檢查傾向「重安全衛生,輕勞動條件」,雇主違反勞動條件之相關規定經申訴時,勞檢機構始發動勞動檢查;相對於安全衛生之勞動檢查,國家對於勞動條件的勞檢權行使顯得相當消極與被動。勞工因勞動條件之惡化所帶來的直接或間接地對其身心健康有所損害,例如過勞死或過勞自殺等亦不容忽視,未來勞動檢查項目「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兩者宜並重,以確保對勞工之勞動基準的權利保障 。
撰稿人:陳建欉
二、所涉法規
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工會法、勞動檢查法
三、探討研析
(一)根據勞動部統計,2019年中央與地方勞動檢查案件有16萬多場,但其中工會陪同檢查只有3,000多場,所占比率僅2%,比臺灣工會組織率7%還低。目前全臺共有58萬名企業工會會員,但無法加入企業工會勞工只能加入產職業工會。勞動部於2018、2020年分別以函釋,限制產職業工會勞檢陪同權(以下簡稱陪檢權)、亦不允許企業工會會務人員參與勞檢 ,產職業工會無法享有等同於企業工會權利,易使勞檢淪為形式,造成全臺280萬名產職業工會會員權益受損,造成勞工權益保障不平等 。
(二)工會陪檢權法源依據為《勞動檢查法》第22條,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依據《工會法》第6條規定,工會組織類型包含「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即凡是依照《工會法》所組織成立的工會,在陪檢權行使上理應完全一致,然而,勞動部對「工會」,進行限縮為「企業工會」解釋,將產職業工會認定為「外部工會」,甚至進一步限制企業工會只有受檢事業單位所僱勞工才能參與陪檢,引起工會團體強烈不滿及抗議 。
(三)依《勞動檢查法》第4條規定 ,勞動檢查範圍包括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勞動檢查制度有助於資方檢視並落實勞動法令、因應改善及維護勞方權益,在現行產業分工日益細緻化趨勢之下,各行各業勞工所處勞動環境也更加複雜,往往須倚仗組織健全的工會與專業會務人員參與,才能在短時間內,使勞檢員充分瞭解該事業單位內工作樣態,進而協助其更有效率地找出問題 。
四、建議事項
為落實《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對勞動條件與環境基準的規定,加強勞動檢查、保障勞工權益,茲研提如下建議供參:
(一) 宜修法明定工會陪檢權之範圍,避免產生爭議
我國工會組織型態主要是以「產職業工會」為主,企業工會僅占16% 。企業外產職業工會常被視為「外來者」,無權進入企業的私人財產領域。依現行《勞動檢查法》第22條規定,勞動檢查,應主動告知雇主及工會。惟「工會」所指究竟為何?尚無明確規範,勞動部將「工會」陪檢權,限縮為「企業工會」,有違《工會法》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之立法目的,建議《勞動檢查法》宜修法明定工會陪檢權之範圍,以避免產生爭議,亦較能保障勞工權益。
(二) 補實勞動檢查人力,加強專業知識之培訓
現行勞動檢查量能、人力嚴重不足,而所執行業務卻相當龐大繁雜,造成勞動檢查難以落實的障礙與困擾,宜補實相關勞檢人力,改善其工作條件,並在勞動基準設定之檢查工作上,加強培訓所需具備之相關法律專業與及勞檢技巧,以提高勞動檢查的效能,落實勞動法令對勞工權益的保障。
(三) 加強高職災、高危險事業勞動檢查,加重累犯處罰規定
在有限檢查人力下,宜訂定優先受檢事業單位選擇原則、監督檢查重點,勞動檢查機構應依企業規模及風險程度等採取分級管理策略,對高職災、高危險事業單位,提高勞動檢查實施率,以發揮最大監督檢查效能。另對缺失屢不改善事業單位,應依其事業規模、產值加重處罰,以收嚇阻功效 。
(四)建立違法態樣彙編,加強輔導雇主建立完善勞動環境與條件
依事業單位行業別,建立常見違反勞動法令態樣彙編,透過多元管道,以簡明易懂方式加強法令宣導與研習活動,增進雇主與勞工對職場環境及設備安全防護之意識,積極輔導、督促雇主確實做好各項勞工安全衛生防護及管理,促使其落實勞動法令規定,保障勞工勞動權益及生命安全。
(五)勞動檢查項目宜「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並重
過去勞動檢查傾向「重安全衛生,輕勞動條件」,雇主違反勞動條件之相關規定經申訴時,勞檢機構始發動勞動檢查;相對於安全衛生之勞動檢查,國家對於勞動條件的勞檢權行使顯得相當消極與被動。勞工因勞動條件之惡化所帶來的直接或間接地對其身心健康有所損害,例如過勞死或過勞自殺等亦不容忽視,未來勞動檢查項目「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兩者宜並重,以確保對勞工之勞動基準的權利保障 。
撰稿人:陳建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