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國家公園與原住民族基本權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3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宏明 編號:R01269
一、題目:國家公園與原住民族基本權
二、所涉法規
國家公園法、原住民族基本法
三、探討研析
(一)內政部營建署自110年2月22日起預告「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法係為強化國家公園永續經營,因應國家公園自然生態保育、文史保存、住民保障及國民育樂研究等管理需要而推動。由於目前已設立之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範圍涵蓋原住民族地區,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草案增訂主管機關在原住民族地區設立、劃定及變更國家公園,應於核定前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尊重原住民族文化、生活及傳統祭儀之需要,增訂特定地區允許原住民族從事獵捕野生動物及採集野生植物或菌類;以及國家公園事業經營範圍涉及於原住民族地區者,應諮商並取得其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以強化夥伴關係等 。
(二)早期各國國家公園多參考美國「黃石模式」(Yellowstone model)設立,禁止範圍內任何開發行為,以保存原始自然景觀,我國亦以該「無人公園」模式為典範,於61年6月13日制定公布國家公園法,並於71年設立我國首座國家公園,迄今已有9座國家公園及1座國家自然公園 。
(三)由於部分國家公園與原住民族的生活領域重疊,國家公園法禁止規定對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生活方式形成諸多限制,導致國家公園管理單位與原住民間之大小紛爭不斷。為緩和國家公園與原住民族之間的衝突,自83年起本院委員即陸續提案修正國家公園法 ,包括:在國家公園內設置漁獵採集區,容許原住民基於傳統祭典、文化習俗需要在區內適度的狩獵及採集,增設住民諮詢委員會及對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之建議權等。不過,連同行政院為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要求主管機關應在施行後3年內依其原則修正相關法令之規定,於98年之修正提案,均未獲通過;僅於99年間為增訂國家自然公園設立之法律依據,通過修正該法第6條、第8條及增訂第27條之1條文。
四、建議事項
(一)現行法律已不合時宜,宜儘速推動修法
國家公園法施行迄今將屆半世紀,當時係以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提供國民育樂及研究等為主要目的,並未顧及原住民族以採集、游耕、狩獵為主的生產型態,造成國家自然資源保育政策與原住民族基本權利間之衝突。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之原住民族基本法對於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之保障已有相關原則性規定,並要求主管機關於該法施行後3年內修正與其所揭原則未合之相關法令,惟現已逾期限尚未修正,建議儘速推動修法,俾與時俱進。
(二)國家公園應兼具生態保育與文化傳承功能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 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 明文保障原住民族之文化權,野生動物保育法 、森林法 亦已容許原住民族從事與其傳統文化、祭儀有關的狩獵行為及依其生活慣俗需要之採集行為。有論者認為,政府在推行國家公園政策時,雖然自然資源受到保護,卻對世居在國家公園內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延續產生危機 。原住民族世代傳承與山林共生的生活經驗,其實也是國家公園珍貴資產的一部分,宜藉由本次修法,將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亦融入其中,使國家公園內涵更為豐富。
(三)鼓勵在地參與,落實共同管理機制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明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等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該機制乃融合當地原住民傳統文化及傳統智慧,融合多元文化及生物多樣性之概念,達到保育與文化雙贏之目標。其內容包括:管理階層人員進用一定比例之當地原住民、由當地居民提供決策之諮詢、管理方式融入當地特有文化內涵,以及週邊部落公共建設、產業發展與國家公園同步發展等。目前許多原鄉地區面臨青壯人口外流與文化斷層的問題,透過共同管理機制,鼓勵當地居民參與國家公園事業之經營管理並共享其利益,除可提升對國家公園之認同感外,亦有助於部落文化的復興與傳承。
撰稿人: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