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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地方性公民投票法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3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呂文玲 編號:R01268
一、題目:健全地方性公民投票法制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公民投票法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有輿論認為,高雄市針對《高雄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舉行修正草案公聽會,該修正草案所定地方性公民投票之提案門檻為千分之二,連署門檻為百分之二點五,惟公民投票法所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提案門檻為萬分之一,連署門檻為百分之一點五,此為地方恐懼其公民投票成案,故設定高門檻,有礙直接民主之落實 。
(二)公民投票法所定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公民投票法第3章「公民投票程序」之第2節為「地方性公民投票」,僅有3條條文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之程序,自第26條至第28條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地方性公民投票,依107年1月3日修正之公民投票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該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而自治條例應定事項,公民投票法第28條復規定,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三)107年1月3日公民投票法修正後,多數直轄市、縣(市)已制定或修正其公民投票自治條例,惟自始一直尚未制定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者,有臺東縣、雲林縣;原已有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而尚未依該次公民投票法修正內容配合修正自治條例者,有基隆市、新北市、桃園市、嘉義縣、臺南市、金門縣、澎湖縣。惟已制定或修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者,其中,高雄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於108年6月27日修正公布後,報中央選舉委員會轉行政院備查,該條例第15條有關公民投票案綁全國性或地方性選舉同日舉行及第16條第1項選委會應於公民投票日28日前公告之規定 ,經行政院於108年9月18日函告無效;而臺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於109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後,報中央選舉委員會轉行政院備查,該條例第12條之1有關公民投票案綁全市性選舉同日舉行之規定 ,經行政院於109年3月13日函告無效。而其他直轄市、縣(市)之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目前尚未經行政院或中央選舉委員會函告無效。
四、建議事項
(一)應督促部分地方政府儘速制定或修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依公民投票法第26條第2項及第28條規定,各直轄市、縣(市)負有制定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之義務,而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舉辦等相關事項,尚待地方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予以規定,惟目前尚有9個直轄市、縣(市)尚未制定或修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故應督促該些地方政府儘速制定或修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以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
(二)地方所定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宜有利於居民行使公投權利
地方所定公民投票自治條例應有利於地方居民行使公投權利,以促使地方居民參與地方決策。審視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於107年1月3日公民投票法修正後,已制定或修正之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其中最受爭議者,當屬有關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門檻,多數比公民投票法所定全國性公民投票嚴格。其中,連江縣之提案門檻最高,需達最近一次縣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而連署門檻最高者,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屏東縣、連江縣、嘉義市之連署門檻皆為最近一次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按提案、連署門檻皆具有過濾功能,避免浮濫發動公民投票程序,門檻高低影響成案之難易,雖很難有一致標準,除地方政府宜審慎研訂其門檻外,亦可考量由公民投票法明定門檻上限,以保障地方居民行使公投權利。
(三)各級政府應廣為宣導以提昇居民參與
公民投票法於92年12月制定公布後,地方性公民投票案僅有5件 ,而且僅有101年連江縣地方性公民投票第1案(博弈公投)之投票結果係通過,其餘地方性公民投票案之投票結果皆為否決,投票率過低為主要原因之一。
目前國民對於地方性公民投票恐尚未熟悉,而因107年1月3日修正之公民投票法第7條規定,有公民投票權人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本院審查預算時曾作成決議要求教育部於國中、高中階段學生即納入公投識讀及相關法治教育。各級政府若能廣為宣導地方性公民投票,促使民眾瞭解並關注公民投票事務,對於提昇投票率應有相當助益。
撰稿人:呂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