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方案管制課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4月
更新日期:110年4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盛旺
編號:R01272
一、題目:空氣污染防制方案管制課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導 ,即日起臺灣西部將進入長達一周空氣品質黑暗期,環保署示警,因臺灣西半部無風,加上擴散條件不良,污染物「只進不出」,造成西半部空氣品質「紅害」嚴重;這波空氣品質不佳之肇因,比較偏向本土污染物,是本地車輛、工廠排放污染物,再加上擴散不良,累積在地面附近造成的;簡單來說,就是污染物無法對外擴散,污染「只進不出」。
(二)另依報導指出 ,環保署統計,國內空污來源有三分之一來自境外,三分之二則來自境內;境內污染來源包括:移動污染源、固定污染源、逸散污染源。目前只要空氣品質不佳,台電、中油等大型工廠都會自動降載、減排,我國過去10年投入固定污染源削減改善工程已有成效,但效益曲線逐漸走平,之後縱使再花大錢,改善效果相對有限,不應再漠視移動污染源。
(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依據。由於空氣污染來源眾多,需採取多元化空氣污染改善措施,方能有效提升空氣品質,環保署爰依上開規定,規劃研提「空氣污染防制方案(2020年至2023年)」,並經行政院2020年5月22日核定,作為 2020-2023 年空氣污染防制依據 。
(四)近年來民眾對於空氣品質之要求日益提升,改善空氣品質對降低呼吸及心血管等疾病之影響有明顯幫助,研究也顯示空氣污染來源眾多,單一降低特定污染源對於空氣品質改善仍為杯水車薪,需全面性從各類污染源進行管制 ,前開環保署研提之空氣污染防制方案雖已就固定污染源、逸散污染源、移動污染源等擬定其相關管制內容 ,茲就檢討空污類別及濃度等級門檻及管制移動污染源部分,研提相關建議供參。
四、建議事項:
(一)應通盤檢討各類別之空氣污染物濃度門檻
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得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環保署爰依前開規定訂定《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依該辦法第2條規定,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級依污染程度區分為預警(等級細分為一級、二級)及嚴重惡化(等級細分為一級、二級或三級)二類別五等級。對於各類別等級則再依懸浮微粒、細懸浮微粒、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及臭氧空氣污染物項目之濃度條件達該辦法附件一規定判定。任一項目之濃度條件於附件一設定門檻規定。
按前開辦法雖設計有嚴重惡化等級之相關強制降載減排管制措施,但該辦法附件一之空氣污染物濃度門檻有設定過高情形,例如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已達紅害(對所有族群不健康)等級(54.5~150.4微克/立方公尺) ,也只達該辦法之一級預警門檻,僅能協調污染源自主降載減排,強制性低,必須為紫爆(非常不健康)等級(150.5~250.4微克/立方公尺) ,才能啟動三級嚴重惡化機制,要求污染源強制降載減排百分之十以上,該辦法因而被詬病形同虛設 。爰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符合國人改善空污之殷切期盼,應通盤檢討前開辦法附件一之空氣品質各級預警與嚴重惡化之空氣污染物濃度門檻劃分,例如PM2.5一級預警54.5微克/立方公尺與三級嚴重惡化150.5微克/立方公尺兩者間距太大的問題。
(二)應適時滾動檢討移動污染源管制部分
前開空氣污染防制方案所提之改善方向及重點 ,有關擴大移動污染源管制部分,將持續改善汽柴油車、機車等交通工具污染,降低污染排放對民眾暴露之影響。其中環保署2020年推出老舊機車汰換補助政策,針對汰換1至4期燃油機車,新購電動機車或7期燃油機車者,2020年補助五千元、2021年補助三千元。依據環保署統計,2020年補助電動機車約6.3萬輛、7期燃油機車約29.7萬輛 。
外界抨擊7期燃油機車雖較老舊機車環保,但比起電動機車,二氧化碳排放高出111倍、非甲烷碳氫化合物高出35倍,氮氧化物高出2.2倍,前開補助政策導致換購7期燃油機車數量遠超過電動機車,根本是「大走環保回頭路」 。爰請環保署應適時滾動檢討前開補助政策,建議增加電動機車補助金額,並停止換購燃油機車之補助,以提高民眾換購電動機車誘因。另請經濟部應持續輔導國內機車產業轉型電動化,使業者能製 造或進口價格、性能與燃油機車相當,且能夠為民眾接受之電 動機車,並將車輛維修點、充換電設施普及化與提升電池續航 力,增進使用方便性,營造友善使用環境,以有效解決最大移動污染源之管制問題。
撰稿人:楊盛旺
二、所涉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導 ,即日起臺灣西部將進入長達一周空氣品質黑暗期,環保署示警,因臺灣西半部無風,加上擴散條件不良,污染物「只進不出」,造成西半部空氣品質「紅害」嚴重;這波空氣品質不佳之肇因,比較偏向本土污染物,是本地車輛、工廠排放污染物,再加上擴散不良,累積在地面附近造成的;簡單來說,就是污染物無法對外擴散,污染「只進不出」。
(二)另依報導指出 ,環保署統計,國內空污來源有三分之一來自境外,三分之二則來自境內;境內污染來源包括:移動污染源、固定污染源、逸散污染源。目前只要空氣品質不佳,台電、中油等大型工廠都會自動降載、減排,我國過去10年投入固定污染源削減改善工程已有成效,但效益曲線逐漸走平,之後縱使再花大錢,改善效果相對有限,不應再漠視移動污染源。
(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依據。由於空氣污染來源眾多,需採取多元化空氣污染改善措施,方能有效提升空氣品質,環保署爰依上開規定,規劃研提「空氣污染防制方案(2020年至2023年)」,並經行政院2020年5月22日核定,作為 2020-2023 年空氣污染防制依據 。
(四)近年來民眾對於空氣品質之要求日益提升,改善空氣品質對降低呼吸及心血管等疾病之影響有明顯幫助,研究也顯示空氣污染來源眾多,單一降低特定污染源對於空氣品質改善仍為杯水車薪,需全面性從各類污染源進行管制 ,前開環保署研提之空氣污染防制方案雖已就固定污染源、逸散污染源、移動污染源等擬定其相關管制內容 ,茲就檢討空污類別及濃度等級門檻及管制移動污染源部分,研提相關建議供參。
四、建議事項:
(一)應通盤檢討各類別之空氣污染物濃度門檻
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得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環保署爰依前開規定訂定《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依該辦法第2條規定,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級依污染程度區分為預警(等級細分為一級、二級)及嚴重惡化(等級細分為一級、二級或三級)二類別五等級。對於各類別等級則再依懸浮微粒、細懸浮微粒、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及臭氧空氣污染物項目之濃度條件達該辦法附件一規定判定。任一項目之濃度條件於附件一設定門檻規定。
按前開辦法雖設計有嚴重惡化等級之相關強制降載減排管制措施,但該辦法附件一之空氣污染物濃度門檻有設定過高情形,例如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已達紅害(對所有族群不健康)等級(54.5~150.4微克/立方公尺) ,也只達該辦法之一級預警門檻,僅能協調污染源自主降載減排,強制性低,必須為紫爆(非常不健康)等級(150.5~250.4微克/立方公尺) ,才能啟動三級嚴重惡化機制,要求污染源強制降載減排百分之十以上,該辦法因而被詬病形同虛設 。爰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符合國人改善空污之殷切期盼,應通盤檢討前開辦法附件一之空氣品質各級預警與嚴重惡化之空氣污染物濃度門檻劃分,例如PM2.5一級預警54.5微克/立方公尺與三級嚴重惡化150.5微克/立方公尺兩者間距太大的問題。
(二)應適時滾動檢討移動污染源管制部分
前開空氣污染防制方案所提之改善方向及重點 ,有關擴大移動污染源管制部分,將持續改善汽柴油車、機車等交通工具污染,降低污染排放對民眾暴露之影響。其中環保署2020年推出老舊機車汰換補助政策,針對汰換1至4期燃油機車,新購電動機車或7期燃油機車者,2020年補助五千元、2021年補助三千元。依據環保署統計,2020年補助電動機車約6.3萬輛、7期燃油機車約29.7萬輛 。
外界抨擊7期燃油機車雖較老舊機車環保,但比起電動機車,二氧化碳排放高出111倍、非甲烷碳氫化合物高出35倍,氮氧化物高出2.2倍,前開補助政策導致換購7期燃油機車數量遠超過電動機車,根本是「大走環保回頭路」 。爰請環保署應適時滾動檢討前開補助政策,建議增加電動機車補助金額,並停止換購燃油機車之補助,以提高民眾換購電動機車誘因。另請經濟部應持續輔導國內機車產業轉型電動化,使業者能製 造或進口價格、性能與燃油機車相當,且能夠為民眾接受之電 動機車,並將車輛維修點、充換電設施普及化與提升電池續航 力,增進使用方便性,營造友善使用環境,以有效解決最大移動污染源之管制問題。
撰稿人:楊盛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