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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發放教育實習津貼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4月 更新日期:110年4月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高英 編號:R01275
一、 題目:恢復發放教育實習津貼之研析
二、 議題所涉法規
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三、 探討研析
(一)緣起:據報載 ,去年底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希望政府研擬發放學生教育實習補助津貼,一個月內達到附議門檻。臺師大等多所大學師培生也赴教育部陳情,呼籲恢復師資生的教育實習津貼。日前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中,立委質詢時亦為實習教師請命,認為應適當給予實習津貼。全教總也表示,要讓準教師們有安心的後援,回復法制上本有的每月生活津貼,有其必要。對此,教育部長回應指出 ,經評估有必要給予實習獎助,將審酌師培相關法規及經費來源發放獎補助款。由於110年度預算已編列完成,將納入111年度預算編列。
(二)教育實習之法源依據及目的:依現行「師資培育法」(下稱「師培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教師資格檢定包含教師資格考試及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並採先考試及格後始得申請教育實習之制度。實習內容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其目的在於協助實習學生將專業理論,轉化成教學實踐之學習過程,為教師證書取證檢定(資格考+實習)之ㄧ環,透過到實習機構接觸實務,進而成為合格教師 。
(三)教育實習津貼發放沿革:教育實習津貼係83年師資培育制度,由計畫性、公費制培育轉換為儲備性、自費制培育之過渡配套措施,當時初檢通過後取得實習教師證,實習時間為1年,每人每月發給實習津貼8,000元。爾後,因應社會變遷、師資供需及專業化發展之需求,師資培育政策調整,91年「師培法」修正,將教育實習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習時間縮短為半年,實習教師身分改為「實習學生」,不僅取消實習津貼,還須繳交4學分學分費。106年「師培法」再次修正,將教育實習由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改定為教師資格檢定階段,採先考試及格後申請實習之制度。惟有關學分費繳納及無償(薪)實習仍持續維持現制 。
(四)現行兼顧教育實習學生經濟情況之配套措施:106年「師培法」修法,仍維持「教育實習學生」身分,為兼顧教育實習學生經濟層面,教育部業已採行下列措施:1.學生得於實習期間,於規定之時數內,擔任教育實習機構補救教學、課後扶助、中小學代課教師、幼兒園代理教師等,並支領鐘點費。2.得至偏遠地區或海外臺灣學校及僑民學校,擔任支薪之代理教師,並得以2年教學年資,折抵半年教育實習。3.提供低收入、中低收入戶之清寒學生,半年教育實習助學金,每人每月1萬元 。
四、 建議事項
(一)宜恢復發放教育實習津貼
基於下列因素的考量,建議修正「師培法」第10條第4項,增列發放實習津貼的法源依據,讓師資生在實習時,能免於生活壓力,專心實習,增進教學實習的效果。
1. 取消實習津貼,不利經濟弱勢之師資生
任何制度都應考慮到如何維持社會階層的流動性與公平正義的維護。政府取消實習津貼,對於大半屬於經濟弱勢的師資生更形不利,恐造成階級的篩選,教師的背景難以多元。
2. 實習津貼金額有限
目前師資培育規模在教育部賡續師資培育數量規劃方案逐年進行減量下,108學年度核定各校師資培育名額共計9,469名,較93學年度核定量最高時( 21,805 名)減量達 56.57%;又實習師資生人數亦逐年遞減中,108 學年度共計4,541人,較94學年度19,853 人銳減幅度高達 77.13% 。換言之,師資生人數已大量減少,故對政府的財政衝擊已大幅降低。
3. 配套措施難以全面適用
相關調查顯示 ,有41%的實習師資生曾在實習期間從事兼職,其中卻僅有12%的工作機會是由學校提供,更有將近半數完全沒有代課機會。
4. 恢復發放可增加師培誘因
現行教育實習制度沒津貼,還要繳費,考檢定也要錢,拿到教師證書,還要花錢報名各校甄試,想要取得教職,所花費的時間金錢多且長,造成許多學生放棄當老師的夢想。有論者表示,目前學生到企業或工廠實習都還領有基本工資,相比之下,令人擔憂師資培育可能會劣幣驅除良幣。
(二)宜重新檢討並釐清教育實習之身分定位
教育部基於「師培法」修正後將「實習教師」之定位變更為「實習學生」,認定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須有教師指導,不能獨立執行業務,亦不能從事正式教學工作或獨立擔任教育行政,因此不支給實習津貼。然而,實習內容包含上臺授課(每週至少超過基本教學節數六分之一)、支援各處室與校內行政庶務等,且上下班時間比照正式老師 ,又必須接受教育實習機構的指揮監督。基此,儘管教育實習不是獨立作業,仍有勞務及工作事實之提供,理應與建教合作生、技術生、大學兼任助理及工作型校外實習生一樣,受相關勞動法令保障,要有基本薪資、同工同酬待遇,工時也要受到管制等 。是以,有關師資生教育實習是否屬於勞務行為乙節,建請教育部盡快召集勞動部討論並進行釐清,期能正本清源。


撰稿人:李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