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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管理機制之探討 撰成日期:110年4月 更新日期:110年4月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兆儀 編號:R01274
一、題目:遊覽車管理機制之探討
二、所涉法規
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 ,騰龍通運公司遊覽車在蘇花公路擦撞山壁,造成6人死亡、39人受傷嚴重事故。由於事故時車速並不快,遊覽車座椅卻與車身脫離,運安會認定座椅安裝不當,有車體結構系統性問題;對此,交通部召回718輛與事故同廠打造之遊覽車進行檢測,並未發現重大違失。
(二)現行遊覽車管理之相關法令:
1.關於駕駛工時,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其調派駕駛勤務並應符合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續駕車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10小時以上休息時間等規定。
2.關於安全檢驗標準,依公路法第63條規定,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其製造或進口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
3.關於車輛安全性調查、召回等事項,依公路法第63條之1,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對其已出售之電車或汽車,於有事實足認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召回改正。
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6條及第86條之1,分別針對遊覽車客運業及其駕駛人之管理,訂有應遵守辦理之相關規定。
(三)前揭現行法令對於遊覽車之管理,理應可收避免或減低重大事故發生之效,然國內遊覽車迭有重大事故發生,而事故之特性又大多是:1.發生地點以山區道路、國道、快速道路為主;2.事故原因多為車速過快、追撞、衝撞而引發翻覆、撞擊、火燒車;3.釀成重大事故因素有車體結構性安全、駕駛個人因素、剎車失靈。為避免事故重演,似宜徹底研析歷年肇事原因,據以提出大客車安全管理改善之方。
四、建議事項
(一)加強駕駛員之管理與教育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6條規定,甲類大客車駕駛,須持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並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2年以上實際經歷;或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1年以上實際經歷,並經公路主管機關專業訓練合格。由是觀之,駕駛人之實際經驗與專業訓練是行車安全的保證,建議加強管理與稽查遊覽車駕駛人之資格,並提升遊覽車駕駛人之駕駛技術訓練及安全教育訓練,增進其緊急應變能力。
(二)落實遊覽車之審驗與檢測
囿於法規及成本問題,國內遊覽車大部分以進口底盤,再由國內車體製造廠商打造車身的二階打造方式產出,然二階打造的「車體組裝」存有相關安全問題。檢討改進之方法或可從遊覽車檢測基準和規範著手,逐一檢討修正定期檢驗項目,並且加強車體打造之動態檢測,落實做好遊覽車車輛安全之審驗與檢測。
(三)提升遊覽車公司管理之效能
目前遊覽車公司屬於特種行業,且多為小規模經營,許多公司所屬遊覽車即便僅剩個位數,現行法令並無強制之退場機制;而車行與靠行車絕大部分是獨立運作之靠行生態,業者僅收每月行費,無督導之責,難以管理駕駛人動態,而現行法規又只針對「車行」進行管理,缺乏有關「靠行車」管理之法令。建議增修「退場機制」及「靠行車」管理法制,以提升遊覽車公司管理之效能。
撰稿人:黃兆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