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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立法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4月 更新日期:110年4月1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芳苓 編號:R01276
一、 題目: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立法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三、探討研析:
(一)有關勞動部提報行政院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針對職災保險單獨立法,法案精神是包含從職業災害認識、職業災害預防、發生職業災害後的治療與重建,即從預防端到補救端,把整個系統建立起來;勞動部在法案討論過程,曾與勞工團體對話,基本上得到的反應都是比較正面且支持的。而雇主可能比較擔心要全額負擔受僱勞工的職災保險費,但「雇主全額負擔是國際慣例」,與目前的勞保規定相同。勞團希望立法院在5月1日勞動節前完成立法,讓勞工感受到更安心的保護。(政院將排審職災保險法 勞團盼5/1前有好消息,更生日報 第11版,焦點新聞,2021/3/15)。
(二)目前我國勞工保險採綜合保險制度,包含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受限於普通事故保險財務、保費負擔、適當保障等原則,難以單獨調整,故無法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更適足之保障。其次,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91年施行,除提供職業災害勞工相關津貼補助外,亦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惟其經費係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收支結餘提撥專款及政府編列公務預算支應,財源並不穩定;而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多以年度計畫方式辦理,亦不利培養專業人力及業務永續經營。
(三)鑑於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目的不同,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係補充性立法,各界屢有建議將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除於職業災害發生時,以保險給付儘速提供勞工補償,合理分擔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外,亦應有效連結災前預防與災後重建,行政院已於3月25日召開院會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四、建議事項:
(一)擴大納保範圍,將受僱勞工全部納為保障對象
實務上發生職業災害案件,迭有勞工因未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而無法獲得給付保障,僅得依規定向雇主求償,並領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津貼補助之狀況。各界乃期待藉由本次立法,擴大保障範圍,確實保障受僱勞工之工作安全。草案已按不同就業型態,提供強制、自願及特別加保等加保管道,以確保勞工工作安全。另將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全部納入保障範圍,推估目前受僱於4人以下事業單位而尚未成立投保單位之勞工,約32萬人未來可望受惠。
(二) 適度提升投保薪資上限及給付水準
現行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係適用同一投保薪資分級表,又普通事故保險之投保薪資上限調整,需考量勞資政三方保費負擔能力、保險財務負擔及適當保障原則,故難確實反映職業災害勞工實際薪資水準,亦導致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抵充不足,衍生後續求償等爭議問題。另職業災害保險之給付水準亦受限於綜合保險制度,而難單獨調整,故未能提供職災勞工較為適足之保障。因此,草案適度提高投保薪資上限,並以基本工資為下限,及增進各項給付權益,勞工如遭遇職業傷病,可獲得適足保障,全體被保險人皆可因而受惠,其雇主亦可更合理分擔其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三) 為有效推動職災勞工重建工作,宜整合跨部門服務資源
有關職業災害之預防與重建,於前端落實預防作為,減少職業災害發生;於職業災害發生後,透過積極重建措施,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為有效推動職災勞工重建工作,整合跨部門服務資源,有關涉及社會福利或醫療保健者,如急難救助、福利補助或服務、心理衛生諮詢、醫療復健、身心障礙者相關社會福利等事項,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源及服務,以積極推動職災勞工重建工作。
撰稿人:楊芳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