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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私校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4月 更新日期:110年4月1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傅朝文 編號:R01278
一、題目: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私校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背景說明
退休軍公教人員 再任私校,過往被質疑為「雙薪教授」,因為其同時領取政府給與之退休金與私校之薪資,而政府每年補助私校上百億經費,有近十分之一由雙薪教授領取,且嚴重影響青年人之工作機會,久為人所詬病 。因此106年間政府推動年金改革修法,軍公教人員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後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一定額度者 ,停止其退撫給與。
惟108年間大法官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81號、第782號與第783號解釋,以違反平等原則為由宣告前揭年金改革修法規定違憲失效。行政院爰於110年3月間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項配套修正案 ,刪除前揭修法規定,軍公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校職務者不再停發退休金,並溯自108年8月23日施行。
(二)輿論意見與教育部配套措施
行政院草案推出後,教師團體質疑將使「雙薪教授」復活,呼籲應採取適度限制,以避免酬庸現象出現 。教育部則表示,將採取諸如退休再任人員列為教育部獎補助款減列項目、限制不得使用獎補助款支付其薪資、原由主管機關撥繳之退撫儲金改由私立學校負擔及原由政府補助之保險費改由退休再任之個人自行負擔等措施,以降低私校聘任退休公教人員與公教人員再任之意願 。
惟教師團體認為此種限制再任之措施難以發揮作用。以減列獎補助款為例,到底要多少比例的雙薪肥貓才要減列?而減列金額又是多少?教育部沒有說明。更何況,私校之所以聘請這些退休人員再任,有一大部分就是看重這些退休人員憑藉過去的人脈可以為學校爭取更多資源或獎補助,對於減少雙薪肥貓起不了作用。至於「不得使用獎補助款支付薪資」更是虛假的,對私校來說只是金庫的錢從哪一帳戶出去而已。而不補助退撫儲金,對私校和個人只是每月多支出一、二千元;相對於每月七、八萬,甚至十幾萬的薪水來說,一、二千元不能發揮限制雙薪肥貓的作用 。
(三) 問題分析
查前揭司法院釋字作成違憲宣告之理由主要為:未區分私校是否均受有獎補助或獎補助金額多寡等,一律限制再任私校職務者領取月退休金之權利,此種分類標準涵蓋過廣,且政府對於其他私人機構亦得依法提供獎補助,退休人員任職於受有政府獎補助之私人機構,無須停止其繼續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與任職於私校者相較,有明顯之差別待遇,上開規定所採之分類標準,顯然又涵蓋過窄。簡言之,即手段與目的間不具有實質關聯。據此,學者主張,前揭司法院釋字解釋並非認為退休再任者領雙薪合理,不須立法限制。事實上,大法官沒有否定,出於公益目的,對軍公教人員退休再任者之薪資得予適度規範。但現行法律限制手段有時涵蓋過寬,有時過窄,因而認定其違反憲法平等權原則 。
觀察前揭教育部所採取之配套措施,除存在教師團體所指難以發揮作用之各種問題外,其分別以降低私校聘任退休軍公教人員與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私校之意願等措施,是否符合憲法保障大學自治及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亦有疑問。司法院釋字第380號理由書明載:「大學內部組織、教師聘任及資格評量,亦為大學之自治權限,尤應杜絕外來之不當干涉。 ......,惟教育主管機關依法行使其行政監督權之際,應避免涉入前述受學術自由保障之事項。」據此,教育部宜採取其他手段來處理雙薪教授問題,而非直接以行政措施限制私校之大學自治或退休人員之工作權。
四、建議事項
就避免政府支付雙薪、提供年輕人較多工作機會等目的而言,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已提供解決之方向,該號解釋理由書:「未來立法者如為提供年輕人較多工作機會而擴大限制範圍,而將全部私立學校或私人機構之職務均予納入,或為促進中高齡者再就業,改採比例停發而非全部停發以緩和不利差別待遇之程度,或採取其他適當手段,立法者固有一定形成空間,然仍應符合平等原則,自屬當然。」據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比例停發由政府支出之退除給與
軍公教人員退休再任政府提供獎補助之私校職務者不應完全停發退撫給與,而應依比例停發退除給與。簡言之,支領或兼領退除給與再任私校有給職務,其薪資超過一定額度(諸如法定基本工資、最後任職薪資半數或其他合理標準等)者,停發由政府提撥之百分之六十五退除給與權利,而個人提撥比例部分則不停發,如此既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也能減少雙薪教授現象 。
(二)擴大停發退除給與範圍
前揭司法院釋字理由書既已明白表示:政府對於其他私人機構亦得依法提供獎補助,退休人員任職於受有政府獎補助之私人機構,無須停止其繼續領受退除給與之權利,與任職於私校者相較,有明顯之差別待遇。是以,比例停發退除給與之範圍除私校外,亦應擴及其他受有政府獎補助之私人機構,以符平等原則。


撰稿人:傅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