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離岸風力發電相關問題研析 一、題目:離岸風力發電相關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三、探討研析
(一) 政府推動能源轉型,設定2025年能源發展政策目標,以展綠、增氣、減煤、非核為轉型路徑。能源轉型以展綠為首要工作,除太陽光電外,綠能另一重點就是離岸風電,在「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以「先淺後深」原則及「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3階段策略布局下,海洋示範風場於2019年11月12日完成示範風場啟動儀式,展現第1階段示範獎勵最重要的推動成果。經濟部能源局強調,未來推動能源轉型的腳步絕不會緩慢下來,以離岸風電為例,第2階段潛力場址已成功吸引多家國際開發業者來臺投資,競價金額已低於平均電價,且遴選階段所建立之產業基礎,亦已提昇風力機系統商在臺設立組裝廠及在地採購意願,刻正規劃離岸風電第3階段之區塊開發政策,規劃自2026年起每年釋出1G容量,2026年至2035年間共新增10GW發展目標,以明確政策創造市場需求,將吸引價格合理之優質開發商投入開發。(經濟部能源局,2019再生能源大躍進 2020能源轉型向前行,2019年12月18日,網址: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1&news_id=16544)
(二) 歐洲經貿辦事處與經濟部能源局於2021年3月30日舉辦「2021臺歐盟風能研討會:建構具全球競爭力的產業供應鏈」,邀請來自歐洲、美國和臺灣相關專家透過「國際法、科技和經濟觀點」探討風力發電最新政策與關鍵議題分享,盼打造臺灣風能產業成為具全球競爭力的供應鏈。歐洲經貿辦事處長表示,「減少碳排放」是臺灣與歐盟能源政策的共同願景,且臺灣離岸風電的發展具有相當大的潛力,惟在國產化要求下,仍應遵守國際貿易規則,才能提高經濟競爭力。
四、建議事項
(一) 借助國外技術經驗,完善離岸風電基礎建設
離岸風場建設僅約25﹪成本落在風力發電機組,其餘海事工程、水下結構及風場運維等高達7至8成投資,其涉及的產業類別相對較多(江茂雄,臺灣推動離岸風電暨扶植本土產業鏈建言:國產化、在地化,2019年1月29日,網址:https://www.fountmedia.io/article/3290)。就水下基礎而言,未來我國離岸風場開發有機會進入水深50公尺以上海域,需要浮動式的技術,而我國目前係使用固定式基礎,因此,宜借助國外技術經驗,發展抗颱型浮動式風機技術,逐步穩固建立自主離岸風電產業,以完善我國離岸風電基礎建設。
(二) 政府應扮演溝通協調角色,協助解決投資生產障礙
目前我國離岸風電政策已吸引不少離岸風電大廠來臺角逐,藉由國產化政策,逐步建立風電產業鏈,希望實現在地採購、生產與培育人才目標,而臺灣業者與國際風場開發商在合作新建生產廠房產線與生產水下基礎產品時,常面臨許多投資問題與學習瓶頸。爰此,政府應扮演溝通協調角色,透過公私協力機制,整合產學力量及相關計畫補助,協助國內產業界技術升級,以利完善整體政策制度設計及法制相關作業,解決投資生產障礙,促進國家及產業風險因應能力,並真正提高業者投入建設的誘因。
(三) 我國離岸風電開發規範體制,已接近英、法之作為
所謂的「國產化」應源自於「在地供應」(local content)的比重問題,雖說它可以包括由「本國」產業或「在地」的外國企業來供應,但是許多人只要一提及「國產化」,便直指其違反WTO規範。前經濟部長沈榮津所指:「先訂出國產化關鍵技術項目,從外圍的葉片、鋼構等開始,逐漸深入到關鍵核心零組件及技術」,以及「希望在2025年可以進行到關鍵核心零組件國產化」,既未表示非臺灣產業自製不可,更強調以最終在臺製造為目標,若能搭配經濟部遴選規則中對「產業、財務、技術、社會環境條件」的要求,我國離岸風電的開發規範體制,已然接近英、法之作為(范建得,「是在地化還是國產化?離岸風電的發展迷思」,2017年10月9日,網址:https://www.storm.mg/article/339738?mode=whole)。然而,為利於我國後續離岸風電發展,最佳狀況是在國產化下,亦能遵守國際貿易規則,以期與國際接軌,達到雙贏目標。
(四) 規劃場址容量分配未盡周延,宜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行政規則僅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事項,2018年1月18日經濟部發布之《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係屬行政規則,然其內容涉及投標廠商之權利義務與行政機關公權力之行使而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不僅與行政規則之法定定義有悖,且離岸風電之建置發展及後續購電須投入數千億以上之經費,影響國家財政及全體納稅人權益甚鉅,屬「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按司法院釋字第443號及第753號解釋意旨,仍應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否則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適法性疑義。基此,經濟部宜儘速完備相關法制作業,以符法律保留原則。

撰稿人:林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