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停車場與車道公設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4月
更新日期:110年4月19日
作者:孫晉英
編號:R01285
一、題目:地下室停車場與車道公設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虛坪議題一直困擾民眾對於房價的計算,為使房屋價格從使用面
更透明化,內政部2011年就規定預售屋的主建物、附屬建物與
公設分開計價,而雨遮更從「計坪、不計價」改制到2018年以
後新制上路的「不計坪、不計價」,然至今仍統一計價,房價問
題似乎未解。現今內政部又提出停車場與車道朝專用部分登記,
但有學者專家認為資訊透明才是最重要,若車道、停車場不能登
記為樓上公設,試問位於地下室機電房、儲藏室等設施,是不是
因沒有產權不能走車道就可能無法用,因紛爭不小,即便實施後
也無助於降低房價 。
(二)過去購屋民眾的確曾因汽車停車場(位)空間灌入公設裡而困擾
,但現今多數建商通常會明確將車位坪數拆分登記,有獨立產權;
如今內政部擬修法讓車位與車道專用登記,有助於讓民眾更清楚
知道自己買了些什麼,加上登記規則的規定越加嚴密,未來連停
車場及車道的公設都要另外申請建號登記,顯然對越來越複雜的
建案設計、居高不下的房價及購屋族權益提供了更明確的保障,
也降低部分建商將車位公設灌入坪數、漲總價的亂象 。
(三)建物地下室的空間(容積)依法規除了被規劃為停車空間外,尚有
機車場(一般都被規劃在地下一樓)、垃圾處理與資源回收場 機
電設備、消防機房設備、水塔,強制排風設備、防空避難室與獎
勵停車位、最底層的下方一般都是被規劃為汙水處理槽與雨水回
收 等設施,故在這些樓層中不只是單純的停車位與車道,雖然
未有購置停車位的住戶不會使用到停車位,但仍會使用到其他設
施的空間與車道,而未購置停車位的住戶,一般最常用的設施是
垃圾處理與資源回收場及機車場(位) ,所以一定會利用到車道,
其他設置於地下室其他樓層的共用設備(施),就無論有無購置停
車位之住戶而言,這些都是屬於整個社區中所有住戶共用的公設
,即使住戶無法真正使用到這設施,但其中之設備仍屬社區全體
住戶所共同使用。有關地下室停車場與車道等公設比過高的問題
,有專家學者 認為應從資訊透明化的方式解決才是最重要,從
上述探討中不難理解,若停車場與車道不能登記為大公 爭議不
小。
四、建議事項
建案「公設比」過高問題不斷受關注,政府雖有欲從停車場與車道朝專用登記以縮減公設之比例。至於要有效達到降低房價之美意,從上述探討有關降低房價問題,宜從資訊透明及明確產權登記著手,僅建議以下幾點供參:
(一)建物總體造價與總樓地板面積之資訊揭露並登錄之
政府想從某些設施不計坪不計價的方向去降低房價,成效受
到學者專家的質疑,又多數建商會將房價轉嫁於勞物力等因素造
成成本的上升,政府如想要真正抑制房價,或許可從公開建案個
案之相關資訊著手,採取必要的管理,避免建商操控價格或區域
性的聯合漲價,甚至避免投資客或建商找來喬裝假買方之操作,
造成民眾預期心理恐慌而搶購、甚至套牢。事實上,目前的實務
做法即已有在建物使用執照的幾個欄位上揭露建物概要的資訊,
其中有「工程造價」與「總樓地板面積」欄資訊,建議將「工
程造價」改成「建物總體造價」(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
便於消費者在買屋時參考,計算賣方(建商或所有權人)所開價錢
是否合理?這如同實價登錄的效果。而該建物之總體造價如果有
會計師的簽證,除具有高信度外,更可減少使用執照審核人員的
作業時程。目前該等資訊雖有揭露,但所含項目不足以反映成本
,因為各地方建築主管機關所定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不一,換言
之,全國未統一,而且只是很簡單的以建物構造類別(1.加強磚
造及輕型鋼架構造2.鋼筋混泥土3.鋼骨鋼筋混泥土4.鋼骨...)
與所蓋建物之樓層數來區分,與實際上「建物總體造價」有一大
截的差距,又因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管理條例)的規
定,建商必須依照使用執照所登錄的「工程造價」,以累進計算
方式,提撥一定比例金額給社區管委會當公共基金,但僅以現行
「工程造價」資訊所揭露建造成本實不足以反映房價之合理價位,
且以此計算公共基金實不合理。
(二)公設比例宜按使用目的合理區分及產權登記
有專家學者認為地下室「車道」的產權登記,除因涉及停車
位(場)均列為「防空避難室」外,亦因設置社區大樓的機電相關
設備或垃圾處理空間等,因此過去多列為大公。然而由於停車位
占了絕大空間與使用頻率,因此車道與防空避難室列為大公並不
合理,但若列為小公,似乎也會造成「產權」與「使用權」的爭
議。較合理的車道與防空避難室產權登記方式,建議依據停車場
公設空間使用的面積按比例持分登記產權,如此,車道與防空避
難室雖列為大公,但未買停車位的住戶,其車道與防空避難室產
權持分的比例很小,卻仍可保有使用權,以減少未來爭議,亦符
合管理條例與使用者付費的原則。此外,當前房屋銷售資訊並不
完全透明,消費者購屋並不淸楚大、小公設項目、位置、範圍、
面積分攤及其價格。同時應規範賣方未來銷售房屋必須提供大小
公設平面圖、面積分攤計算方式及其價格,讓購屋者淸楚掌握公
設資訊,以做為買方購屋之參考依據 。
撰稿人:孫晉英110.4.9
二、所涉法規
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虛坪議題一直困擾民眾對於房價的計算,為使房屋價格從使用面
更透明化,內政部2011年就規定預售屋的主建物、附屬建物與
公設分開計價,而雨遮更從「計坪、不計價」改制到2018年以
後新制上路的「不計坪、不計價」,然至今仍統一計價,房價問
題似乎未解。現今內政部又提出停車場與車道朝專用部分登記,
但有學者專家認為資訊透明才是最重要,若車道、停車場不能登
記為樓上公設,試問位於地下室機電房、儲藏室等設施,是不是
因沒有產權不能走車道就可能無法用,因紛爭不小,即便實施後
也無助於降低房價 。
(二)過去購屋民眾的確曾因汽車停車場(位)空間灌入公設裡而困擾
,但現今多數建商通常會明確將車位坪數拆分登記,有獨立產權;
如今內政部擬修法讓車位與車道專用登記,有助於讓民眾更清楚
知道自己買了些什麼,加上登記規則的規定越加嚴密,未來連停
車場及車道的公設都要另外申請建號登記,顯然對越來越複雜的
建案設計、居高不下的房價及購屋族權益提供了更明確的保障,
也降低部分建商將車位公設灌入坪數、漲總價的亂象 。
(三)建物地下室的空間(容積)依法規除了被規劃為停車空間外,尚有
機車場(一般都被規劃在地下一樓)、垃圾處理與資源回收場 機
電設備、消防機房設備、水塔,強制排風設備、防空避難室與獎
勵停車位、最底層的下方一般都是被規劃為汙水處理槽與雨水回
收 等設施,故在這些樓層中不只是單純的停車位與車道,雖然
未有購置停車位的住戶不會使用到停車位,但仍會使用到其他設
施的空間與車道,而未購置停車位的住戶,一般最常用的設施是
垃圾處理與資源回收場及機車場(位) ,所以一定會利用到車道,
其他設置於地下室其他樓層的共用設備(施),就無論有無購置停
車位之住戶而言,這些都是屬於整個社區中所有住戶共用的公設
,即使住戶無法真正使用到這設施,但其中之設備仍屬社區全體
住戶所共同使用。有關地下室停車場與車道等公設比過高的問題
,有專家學者 認為應從資訊透明化的方式解決才是最重要,從
上述探討中不難理解,若停車場與車道不能登記為大公 爭議不
小。
四、建議事項
建案「公設比」過高問題不斷受關注,政府雖有欲從停車場與車道朝專用登記以縮減公設之比例。至於要有效達到降低房價之美意,從上述探討有關降低房價問題,宜從資訊透明及明確產權登記著手,僅建議以下幾點供參:
(一)建物總體造價與總樓地板面積之資訊揭露並登錄之
政府想從某些設施不計坪不計價的方向去降低房價,成效受
到學者專家的質疑,又多數建商會將房價轉嫁於勞物力等因素造
成成本的上升,政府如想要真正抑制房價,或許可從公開建案個
案之相關資訊著手,採取必要的管理,避免建商操控價格或區域
性的聯合漲價,甚至避免投資客或建商找來喬裝假買方之操作,
造成民眾預期心理恐慌而搶購、甚至套牢。事實上,目前的實務
做法即已有在建物使用執照的幾個欄位上揭露建物概要的資訊,
其中有「工程造價」與「總樓地板面積」欄資訊,建議將「工
程造價」改成「建物總體造價」(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
便於消費者在買屋時參考,計算賣方(建商或所有權人)所開價錢
是否合理?這如同實價登錄的效果。而該建物之總體造價如果有
會計師的簽證,除具有高信度外,更可減少使用執照審核人員的
作業時程。目前該等資訊雖有揭露,但所含項目不足以反映成本
,因為各地方建築主管機關所定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不一,換言
之,全國未統一,而且只是很簡單的以建物構造類別(1.加強磚
造及輕型鋼架構造2.鋼筋混泥土3.鋼骨鋼筋混泥土4.鋼骨...)
與所蓋建物之樓層數來區分,與實際上「建物總體造價」有一大
截的差距,又因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管理條例)的規
定,建商必須依照使用執照所登錄的「工程造價」,以累進計算
方式,提撥一定比例金額給社區管委會當公共基金,但僅以現行
「工程造價」資訊所揭露建造成本實不足以反映房價之合理價位,
且以此計算公共基金實不合理。
(二)公設比例宜按使用目的合理區分及產權登記
有專家學者認為地下室「車道」的產權登記,除因涉及停車
位(場)均列為「防空避難室」外,亦因設置社區大樓的機電相關
設備或垃圾處理空間等,因此過去多列為大公。然而由於停車位
占了絕大空間與使用頻率,因此車道與防空避難室列為大公並不
合理,但若列為小公,似乎也會造成「產權」與「使用權」的爭
議。較合理的車道與防空避難室產權登記方式,建議依據停車場
公設空間使用的面積按比例持分登記產權,如此,車道與防空避
難室雖列為大公,但未買停車位的住戶,其車道與防空避難室產
權持分的比例很小,卻仍可保有使用權,以減少未來爭議,亦符
合管理條例與使用者付費的原則。此外,當前房屋銷售資訊並不
完全透明,消費者購屋並不淸楚大、小公設項目、位置、範圍、
面積分攤及其價格。同時應規範賣方未來銷售房屋必須提供大小
公設平面圖、面積分攤計算方式及其價格,讓購屋者淸楚掌握公
設資訊,以做為買方購屋之參考依據 。
撰稿人:孫晉英110.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