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相關問題評析
撰成日期:110年4月
更新日期:110年4月1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莊弘伃
編號:R01284
一、 題目:囤房稅相關問題評析
二、 所涉法規:房屋稅條例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報載 財政部長日前表示:現階段不推囤房稅主要是希望精準打炒房,若地方政府不針對房屋稅的稅基去調整,即使稅率調高也沒用。針對朝野立委及社會大眾所關注的「囤房稅」議題,現階段究竟該不該對囤房者課以更高稅率,實有釐清之必要。
(二) 囤房稅制度及現況
為擴大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稅率的差距,提高房屋持有成本,抑制房產炒作,並保障自住權益,我國於2014年6月4日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自住房屋與非自住房屋採稅率分離,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1.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此即俗稱「囤房稅」,財政部亦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超過3戶,即非屬供自住使用。
查目前全國僅臺北市(2戶以下非自住房屋稅率2%,3戶以上非自住房屋稅率3.6%)、桃園市(非自住房屋稅率2.4%)、新竹縣(非自住房屋稅率1.6%)、宜蘭縣(2戶以下非自住房屋稅率1.5%,3戶至7戶非自住房屋稅率2%,8戶以上非自住房屋稅率3.6%)、連江縣(2戶以下非自住房屋稅率1.6%,3戶以上非自住房屋稅率2%)採差別稅率,其他地方政府幾乎都是從低訂定徵收率1.5%。
(三) 課徵囤房稅之預期效果
有學者認為,課徵囤房稅之政策目的大致有三者:1、充實地方政府財源;2、平衡貧富差距,對於有能力、房子多的族群應該多繳稅,能力較低者應少繳稅;3、增加房屋持有成本,抑制房市投機炒作,讓多屋族釋出空屋 。以最早實施囤房稅之臺北市為例,囤房稅課徵,確實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讓房子多的族群多繳稅,然近年臺北市房價並沒有明顯下滑,現階段之囤房稅制對平抑房價似無太大幫助。
四、 建議事項
(一) 宜全面檢討房屋稅制
如前所述,囤房稅係針對個人或法人持有「非自住」房屋,由地方政府在稅率1.5%至3.6%間訂定差別之房屋稅。而房屋稅是由「稅基乘上稅率」而定,兩者共同決定持有之稅賦負擔,故建構囤房稅不能只調整稅率,「稅基」亦是稅制改革一大重點,因現在稅基之評定公式除了標準單價偏低外,扣除每年折舊後稅賦係逐年減少,老房子幾乎課不到稅,加重稅率對囤房的持有負擔影響甚微,是宜全面檢討房屋稅制。
(二) 房屋稅稅基計算應合理化
房屋稅基,係指房屋評定現值,其計算係依照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地段率綜合評定而來,現行稅基乖離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太遠,從財政部所公告各地方政府最近一次房屋稅標準單價調整情形,有些縣市近40年從未調整稅基(彰化、金門),以六都而言,臺中市與臺南市稅基調幅相對偏低,臺北市稅基是參考造價的5成已有較大幅度調整,新北市與高雄市之房屋標準單價較1984年上調了8成,桃園市稅基調幅不多,得以佐證,故房屋稅條例第11條宜建立一個合乎常理的房屋標準價格,使房屋課稅現值盡量貼近市價,方能使囤房稅發揮增加持有稅,加速空屋釋出之政策效果。
撰稿人:莊弘伃
二、 所涉法規:房屋稅條例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報載 財政部長日前表示:現階段不推囤房稅主要是希望精準打炒房,若地方政府不針對房屋稅的稅基去調整,即使稅率調高也沒用。針對朝野立委及社會大眾所關注的「囤房稅」議題,現階段究竟該不該對囤房者課以更高稅率,實有釐清之必要。
(二) 囤房稅制度及現況
為擴大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稅率的差距,提高房屋持有成本,抑制房產炒作,並保障自住權益,我國於2014年6月4日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自住房屋與非自住房屋採稅率分離,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1.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此即俗稱「囤房稅」,財政部亦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超過3戶,即非屬供自住使用。
查目前全國僅臺北市(2戶以下非自住房屋稅率2%,3戶以上非自住房屋稅率3.6%)、桃園市(非自住房屋稅率2.4%)、新竹縣(非自住房屋稅率1.6%)、宜蘭縣(2戶以下非自住房屋稅率1.5%,3戶至7戶非自住房屋稅率2%,8戶以上非自住房屋稅率3.6%)、連江縣(2戶以下非自住房屋稅率1.6%,3戶以上非自住房屋稅率2%)採差別稅率,其他地方政府幾乎都是從低訂定徵收率1.5%。
(三) 課徵囤房稅之預期效果
有學者認為,課徵囤房稅之政策目的大致有三者:1、充實地方政府財源;2、平衡貧富差距,對於有能力、房子多的族群應該多繳稅,能力較低者應少繳稅;3、增加房屋持有成本,抑制房市投機炒作,讓多屋族釋出空屋 。以最早實施囤房稅之臺北市為例,囤房稅課徵,確實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讓房子多的族群多繳稅,然近年臺北市房價並沒有明顯下滑,現階段之囤房稅制對平抑房價似無太大幫助。
四、 建議事項
(一) 宜全面檢討房屋稅制
如前所述,囤房稅係針對個人或法人持有「非自住」房屋,由地方政府在稅率1.5%至3.6%間訂定差別之房屋稅。而房屋稅是由「稅基乘上稅率」而定,兩者共同決定持有之稅賦負擔,故建構囤房稅不能只調整稅率,「稅基」亦是稅制改革一大重點,因現在稅基之評定公式除了標準單價偏低外,扣除每年折舊後稅賦係逐年減少,老房子幾乎課不到稅,加重稅率對囤房的持有負擔影響甚微,是宜全面檢討房屋稅制。
(二) 房屋稅稅基計算應合理化
房屋稅基,係指房屋評定現值,其計算係依照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地段率綜合評定而來,現行稅基乖離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太遠,從財政部所公告各地方政府最近一次房屋稅標準單價調整情形,有些縣市近40年從未調整稅基(彰化、金門),以六都而言,臺中市與臺南市稅基調幅相對偏低,臺北市稅基是參考造價的5成已有較大幅度調整,新北市與高雄市之房屋標準單價較1984年上調了8成,桃園市稅基調幅不多,得以佐證,故房屋稅條例第11條宜建立一個合乎常理的房屋標準價格,使房屋課稅現值盡量貼近市價,方能使囤房稅發揮增加持有稅,加速空屋釋出之政策效果。
撰稿人:莊弘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