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學習扶助與輔導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4月
更新日期:110年4月19日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1286
一、題目: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學習扶助與輔導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規
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學生輔導法、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
三、探討研析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表示,為弭平學生學習落差,自2006年推動「學習扶助」計畫,與民間團體合作,為慢學的孩子們構築學習樂園。同時整合民間資源,於2014年起陸續與博幼社會福利基金會、永齡教育基金會及均一平台教育基金會合作,強化學習扶助成效,至今已協助3萬9150人次學生 。
(二)1990年代法國出現「陪伴」的概念,當學生在求學過程中的某個時刻,有了阻礙、困難、遭遇到挑戰、失敗與放棄時,便需要個人化的陪伴。法國教育部的措施如下:中小學學生在放學後的2小時(1週4天),可以自願參加學校的課後學校,名為「教育陪伴」。其主要的活動是課業輔導(個別化性質)、運動、藝術與文化活動,以及外語的學習。其高中部分有更豐富的教育陪伴,包括個人化的陪伴、師徒制、使學生獲得該有的水平學習、轉銜學習及語言學習等課程。法國教育陪伴措施最核心的意義,在施予適性化的教育,讓每個學生能夠深化其所擅長的知識與能力 。
(三)社區和社群的協作,在家庭結構崩毀的此刻更為迫切,使孩子在社群的照顧下,擁有健全的人格。臺灣各地如陳爸「孩子的書屋」,三峽林峻丞的「小草書屋」,以及位在臺南的黃雅聖創立的璞育文教發展協會等,都是回鄉青年壯年,透過在地社區的力量來彌補家庭失能。從課後照顧、補救教學、文化刺激做起,甚至開設咖啡館、提供繪圖、土木課程等,請職人教孩子帶得走的生活能力與技藝 。
(四)教育部於2020年9月15日將《高級中等學校穩定就學及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要點》修正為《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增訂許多規定,例如學校應提供就學、就業或其他相關協助(第4點)。學校應設輔導小組,定期召開輔導會議,校長為召集人,評估學生確有轉銜學制或轉學需求者,...協助輔導就讀進修部、實用技能學程、建教合作班或其他學制,...協助學生辦理適性轉學(第7點)。學校針對長期缺課學生建立預警機制(第9點)。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其轄區所在學校之中途離校學生,得整合...,協助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第14點)。學校辦理本要點所定事項,納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有關校長平時考核之參據。學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學校各該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輕重,納入各項獎勵、補助經費刪減、停撥或終止補助之參據(第15點)。
四、建議事項
(一)明定補助公私立機構團體辦理課後陪伴活動
教育部歷年補助相關計畫,例如針對國中小學習成就低落學生,有「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為扶助經濟弱勢家庭(低收入、單親、失親、隔代教養)之國小學童,於課後獲得妥善照顧並延伸至夜間,推動國小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弱勢學生與幼兒(原住民、清寒子女、外籍配偶子女),於暑期推動「大學師資生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務計畫」。以課業輔導及發展與學習活動為主,涵蓋品德、生活及生涯規劃輔導。雖迭有成效,然而這些都是以專案計畫的方式進行,無法確保補助經費之穩定。建議《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增訂補助公私立機構團體辦理課後陪伴活動之相關條文,並在高中部分加強職能培育。
(二)預防學生中途離校輔導法制有待改進
新版《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相較於舊版確有很大的改善,惟若干規定似與母法《學生輔導法》不符。例如《學生輔導法》第7條第4項規定「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是由學校提出請求,新修正之《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第14點卻是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其轄區所在學校之中途離校學生,得整合其所屬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本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家庭教育中心、勞政、社會福利、衛生、內政與警政機關、公私立機構、法人與團體及學校資源,協助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主、被動角色易位。再如,《學生輔導法》第8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新版要點第7點規定學校應設輔導小組,任務亦不同,「輔導工作委員會」與「輔導小組」之關係不明。另要點第15點較《學生輔導法》第18條第2項增加了校長考核及補助經費刪減、停撥或終止之處罰規定。上述問題建議再檢討,如欲維持要點規定,則《學生輔導法》或有修正之必要。
撰稿人:趙俊祥
二、所涉法規
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學生輔導法、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
三、探討研析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表示,為弭平學生學習落差,自2006年推動「學習扶助」計畫,與民間團體合作,為慢學的孩子們構築學習樂園。同時整合民間資源,於2014年起陸續與博幼社會福利基金會、永齡教育基金會及均一平台教育基金會合作,強化學習扶助成效,至今已協助3萬9150人次學生 。
(二)1990年代法國出現「陪伴」的概念,當學生在求學過程中的某個時刻,有了阻礙、困難、遭遇到挑戰、失敗與放棄時,便需要個人化的陪伴。法國教育部的措施如下:中小學學生在放學後的2小時(1週4天),可以自願參加學校的課後學校,名為「教育陪伴」。其主要的活動是課業輔導(個別化性質)、運動、藝術與文化活動,以及外語的學習。其高中部分有更豐富的教育陪伴,包括個人化的陪伴、師徒制、使學生獲得該有的水平學習、轉銜學習及語言學習等課程。法國教育陪伴措施最核心的意義,在施予適性化的教育,讓每個學生能夠深化其所擅長的知識與能力 。
(三)社區和社群的協作,在家庭結構崩毀的此刻更為迫切,使孩子在社群的照顧下,擁有健全的人格。臺灣各地如陳爸「孩子的書屋」,三峽林峻丞的「小草書屋」,以及位在臺南的黃雅聖創立的璞育文教發展協會等,都是回鄉青年壯年,透過在地社區的力量來彌補家庭失能。從課後照顧、補救教學、文化刺激做起,甚至開設咖啡館、提供繪圖、土木課程等,請職人教孩子帶得走的生活能力與技藝 。
(四)教育部於2020年9月15日將《高級中等學校穩定就學及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要點》修正為《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增訂許多規定,例如學校應提供就學、就業或其他相關協助(第4點)。學校應設輔導小組,定期召開輔導會議,校長為召集人,評估學生確有轉銜學制或轉學需求者,...協助輔導就讀進修部、實用技能學程、建教合作班或其他學制,...協助學生辦理適性轉學(第7點)。學校針對長期缺課學生建立預警機制(第9點)。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其轄區所在學校之中途離校學生,得整合...,協助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第14點)。學校辦理本要點所定事項,納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有關校長平時考核之參據。學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學校各該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輕重,納入各項獎勵、補助經費刪減、停撥或終止補助之參據(第15點)。
四、建議事項
(一)明定補助公私立機構團體辦理課後陪伴活動
教育部歷年補助相關計畫,例如針對國中小學習成就低落學生,有「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為扶助經濟弱勢家庭(低收入、單親、失親、隔代教養)之國小學童,於課後獲得妥善照顧並延伸至夜間,推動國小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弱勢學生與幼兒(原住民、清寒子女、外籍配偶子女),於暑期推動「大學師資生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務計畫」。以課業輔導及發展與學習活動為主,涵蓋品德、生活及生涯規劃輔導。雖迭有成效,然而這些都是以專案計畫的方式進行,無法確保補助經費之穩定。建議《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增訂補助公私立機構團體辦理課後陪伴活動之相關條文,並在高中部分加強職能培育。
(二)預防學生中途離校輔導法制有待改進
新版《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相較於舊版確有很大的改善,惟若干規定似與母法《學生輔導法》不符。例如《學生輔導法》第7條第4項規定「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是由學校提出請求,新修正之《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第14點卻是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其轄區所在學校之中途離校學生,得整合其所屬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本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家庭教育中心、勞政、社會福利、衛生、內政與警政機關、公私立機構、法人與團體及學校資源,協助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主、被動角色易位。再如,《學生輔導法》第8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新版要點第7點規定學校應設輔導小組,任務亦不同,「輔導工作委員會」與「輔導小組」之關係不明。另要點第15點較《學生輔導法》第18條第2項增加了校長考核及補助經費刪減、停撥或終止之處罰規定。上述問題建議再檢討,如欲維持要點規定,則《學生輔導法》或有修正之必要。
撰稿人:趙俊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