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擬設防衛後備動員署之法制淺析
撰成日期:110年4月
更新日期:110年4月2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郭憲鐘
編號:R01290
一、 題目:國防部擬設防衛後備動員署之法制淺析
二、 所涉法規
國防法、國防部組織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三、 探討研析
(一)行政院會日前通過行政院組織調整等法案,將增設「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以下簡稱動員署),全案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指出動員署成立的目的是為提升後備戰力,統籌運用全民總力,來支援軍事作戰及災害防救任務。目前規劃將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後備指揮部、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簡稱作計室)業務移撥至動員署。該署功能職掌將包括,國軍軍事動員、全民防衛動員、後備部隊編組、召訓與動員整備、軍需物資、軍需工業動員及軍事運輸等事項,全案預計在民國(下同)111年1月成立及進行 。
(二)依行政院於110年3月25日以院授人組字第11020000663號函送請本院審議「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第4條規定:「本署置署長一人,中將(軍職);副署長兼執行長一人(文職),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另一人職務列少將。」查93年本院審查制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之資料 顯示,行政院原提案僅規定中央行政三級行政機關得置副首長1人;至本院委員會審查時始放寬為得置副首長1人或2人,旨在賦予主管機關人事任用彈性。有論者 謂,由於中央行政三級機關多半是業務執行機關,較少政策制定,故置副首長2人應係較為例外之情形,若業務量不大,則可限定為1人,以符合組織再造、人事精簡之意旨 。
(三)另依國防法第12條規定,國防部部長為文官職,掌理全國國防事務;國防部組織法第11條規定,文職人員之任用,不得少於預算員額三分之一;其所揭意旨在於確立國防軍政、軍令及軍備體系之專業分工及文人領軍,透過國防組織法制化,期以建立「文人統御」的指揮領導體制,並達成軍政與軍令系統的一元化。
四、 建議事項
(一)動員署署長、副署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宜參照同屬國防部三級直屬(軍事)機關之規範定之
查現行以「署」為三級機關名稱者,只有在所屬組織眾多、業務量極其龐大,例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內政部役政署 、內政部移民署 、內政部營建署 、財政部關務署 及同列國防部中央三級直屬(軍事)機關之政治作戰局 、軍備局 、主計局 及軍醫局 等,副首長分置1人或2人;相較動員署於本草案第4條規範副首長員額3人,其編制顯已失衡。同時為落實國防法、國防組織法所揭確立國防軍政、軍令及軍備體系之專業分工及文人領軍之意旨。本草案第4條所定動員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宜依基準法之規範定之。
(二)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動員署辦事,容有疑義,建議刪除
我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機制之運作方式,係採「會報」與「計畫體系」雙重指導作為,將各種動員準備事項,律定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年度施政計畫推動實施,並輔以講習督訪、演習驗證,以落實全民國防之理念;其中,為強化中央與地方及跨部會合作機制,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以下簡稱全動法)亦有明確規範。舉如,全動法第5條規定,行政動員準備: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執行;軍事動員準備:由國防部負責執行,中央各機關配合辦理。第7條規定,行政院為統籌辦理動員準備事項,設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第1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配合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略以,三級機關應具有一定預算及人力規模,其業務以機關自行執行為原則 。組織法一般是規範行政機關內部運作,適用於機關內部為多。本草案第7條明定動員署得報請行政院核准,由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辦事,其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辦事」其規範是否符合全動法相關規範或基準法所揭意旨,容有疑義,爰建議刪除。
撰稿人:郭憲鐘
二、 所涉法規
國防法、國防部組織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三、 探討研析
(一)行政院會日前通過行政院組織調整等法案,將增設「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以下簡稱動員署),全案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指出動員署成立的目的是為提升後備戰力,統籌運用全民總力,來支援軍事作戰及災害防救任務。目前規劃將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後備指揮部、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簡稱作計室)業務移撥至動員署。該署功能職掌將包括,國軍軍事動員、全民防衛動員、後備部隊編組、召訓與動員整備、軍需物資、軍需工業動員及軍事運輸等事項,全案預計在民國(下同)111年1月成立及進行 。
(二)依行政院於110年3月25日以院授人組字第11020000663號函送請本院審議「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第4條規定:「本署置署長一人,中將(軍職);副署長兼執行長一人(文職),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另一人職務列少將。」查93年本院審查制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之資料 顯示,行政院原提案僅規定中央行政三級行政機關得置副首長1人;至本院委員會審查時始放寬為得置副首長1人或2人,旨在賦予主管機關人事任用彈性。有論者 謂,由於中央行政三級機關多半是業務執行機關,較少政策制定,故置副首長2人應係較為例外之情形,若業務量不大,則可限定為1人,以符合組織再造、人事精簡之意旨 。
(三)另依國防法第12條規定,國防部部長為文官職,掌理全國國防事務;國防部組織法第11條規定,文職人員之任用,不得少於預算員額三分之一;其所揭意旨在於確立國防軍政、軍令及軍備體系之專業分工及文人領軍,透過國防組織法制化,期以建立「文人統御」的指揮領導體制,並達成軍政與軍令系統的一元化。
四、 建議事項
(一)動員署署長、副署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宜參照同屬國防部三級直屬(軍事)機關之規範定之
查現行以「署」為三級機關名稱者,只有在所屬組織眾多、業務量極其龐大,例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內政部役政署 、內政部移民署 、內政部營建署 、財政部關務署 及同列國防部中央三級直屬(軍事)機關之政治作戰局 、軍備局 、主計局 及軍醫局 等,副首長分置1人或2人;相較動員署於本草案第4條規範副首長員額3人,其編制顯已失衡。同時為落實國防法、國防組織法所揭確立國防軍政、軍令及軍備體系之專業分工及文人領軍之意旨。本草案第4條所定動員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宜依基準法之規範定之。
(二)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動員署辦事,容有疑義,建議刪除
我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機制之運作方式,係採「會報」與「計畫體系」雙重指導作為,將各種動員準備事項,律定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年度施政計畫推動實施,並輔以講習督訪、演習驗證,以落實全民國防之理念;其中,為強化中央與地方及跨部會合作機制,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以下簡稱全動法)亦有明確規範。舉如,全動法第5條規定,行政動員準備: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執行;軍事動員準備:由國防部負責執行,中央各機關配合辦理。第7條規定,行政院為統籌辦理動員準備事項,設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第1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配合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略以,三級機關應具有一定預算及人力規模,其業務以機關自行執行為原則 。組織法一般是規範行政機關內部運作,適用於機關內部為多。本草案第7條明定動員署得報請行政院核准,由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辦事,其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辦事」其規範是否符合全動法相關規範或基準法所揭意旨,容有疑義,爰建議刪除。
撰稿人:郭憲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