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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課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4月 更新日期:110年4月2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盛旺 編號:R01297
一、題目:室內空氣品質管理課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三、探討研析
(一)環保署 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採取逐批公告方式,前於2014年7月1日、2017年1月11日分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第1批及第2批公告場所,已納管16類公告場所,計1,500餘家列管場所,其中8成以上為大型場所;該署持續滾動檢討管制場所及規模,優先依敏感族群活動場所等管制原則,擬再次公告列管場所擴大管制對象。本次新增核定招生人數達200人以上幼兒園、床數達20床以上產後護理機構、收托人數達35人以上托嬰中心、地區型醫院、部分政府辦公場所及總樓地板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2,000平方公尺之運動健身中心,另整併前開第1批及第2批公告場所,爰於2020年12月11日預告訂定「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作為本法管理對象之依據。
(二)環保署表示 ,本草案未來公告發布後,新增受列管公告場所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工作,並給予公告場所義務人1年緩衝期限,設置室內空氣品質專責人員、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及實施第1次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驗測定,以減緩法規發布造成之衝擊。該署並呼籲公告場所宜儘早作好前揭準備工作,以因應未來實施後,能符合本法之規定。
(三)據媒體報導 ,本草案預告擬納管兩千兩百多家幼兒園、托嬰中心等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引發不少托嬰、幼兒園業者反彈,甚至在公聽會上掛起白布條稱「我會顧孩子、不會顧空氣」;「不要增加我們的負擔」南部先前召開草案公聽會,但有幼兒園、托嬰中心業者質疑,為了室內空氣品質設立專職人員不但耗費成本,也不符合托幼人員專業;2021年4月12日立法委員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時表示此事窒礙難行,要求教育部1周內提出立場和做法。教育部潘部長表示,此事還在規畫,教育部未來將在跨部會議提議討論 。環保署 經通盤評估後認本草案尚未完成法制程序,考量本次納管對象多屬小型室內場域,使用空間特性單純,將採優先推動室內空品自主標章制度,暫不強制公告列管場所。爰茲研提相關建議供環保署後續執行本案之參考。
四、建議事項:
(一)應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溝通獲致共識
按本法第6條規定,公私場所經環保署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逐批公告者,其室內場所為本法之公告場所。第7條規定,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前項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公告場所之類別及其使用特性定之。
本法雖有授權環保署公告列管場所之規定,然本草案預告期間卻招致幼兒園等業者強烈反彈,委員也要求教育部提出立場與作法,而該部表示本案將再提跨部會議討論,顯見環保署本次擬將幼兒園公告為列管場所,似未先就本草案可能造成衝擊及相關因應作法和主管部會教育部研議溝通達成共識,爰請環保署未來持續滾動檢討列管場所及規模,擬再次公告列管場所時,應與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研議溝通獲致共識,以降低衝擊並利政策推動。
(二)鼓勵場所人員自主維護室內空氣品質
本案業經環保署通盤評估後將採優先推動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制度,暫不強制公告本草案原列管場所,刻正研訂該標章制度。該署表示相較於強制性公告納管,自主管理標章不僅中小型場所業者較容易接受,且可廣泛納入多元場所自願參與 。建議可朝向鼓勵場所人員自主維護室內空氣品質,並從教育訓練、宣導落實空品概念,學習改善室內空品實務作法,並委託檢驗機構檢測合格,即可取得標章,不需另外設置空品專責人員,以減少場所相關人員負擔及營運成本。
(三)空品自主管理標章上路前應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本草案因業者反彈未完成後續公告程序,環保署改採優先推動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制度,仍請環保署於該標章制度上路前,召開公聽會聽取相關主管部會、場所業者等意見,並持續檢視,以瞭解自主管理標章制度執行成效,再行研議評估後續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相關精進作法。
撰稿人:楊盛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