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老人之保護及安置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5月
更新日期:110年5月4日
作者:楊芳苓
編號:R01302
一、 題目:受虐老人之保護及安置相關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律:
老人福利法
三、探討研析:
(一)國人老化速度加劇,「虐待老人」通報案與日俱增,不少長者礙於顏面難以啟齒,成為沉默受暴的一群,少數受虐個案因傷勢已無法掩飾,直到社工或警察介入處置才結束無止境暴力恐懼。層出不窮的老人課題幾乎讓人難以招架,政府雖推出的長照政策,但追不上人口老化速度。「台灣老年人口較歐美少,老化速度卻太快,作準備的時間太短。」高雄大學校長陳月端說,依警政署家暴案統計,7萬多家暴案中涉及老人約1萬多件,老人受家暴占百分之12、老人施暴占百分之7。(虐老增逾一成 沉默受暴的一群 親人精神虐待最多 頻率大於機構 長照追不上層出不窮老人問題,聯合報,2021/4/19)。
(二)依國家發展委員會的「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18至2065年)」,臺灣已於1993年成為高齡化社會,2018年轉為高齡社會,2026年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相關政策與法律也因為「人口轉負成長」、「扶養比上升」、「人口結構快速老化」等挑戰而頻頻修正。國健署在2018年提出「高齡社會白皮書」,即強調我國高齡化社會必須滿足失能高齡者的身心與在經濟安全照護需求(施慧玲,臺灣法社會的「長者尊嚴」:法律科際整合的觀點,月旦法學教室,第220期,110年2月,頁67-75)。
(三)關於長者權益的法律保障,從民法成年監護制度發展,到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病人自主權益法之修正或增訂,皆以「維護人格\人性尊嚴」及「反映社會需求」為主要立法理由。惟實務上受虐老人案例仍層出不窮,老人受虐如何尋求保護及安置,實為各界所關注。
四、建議事項:
(一)主管機關保護及安置應以老人尊嚴及利益為優先
「尊嚴Dignity」是現代法治國家共同遵循的人權保障至高理念。在關於高齡社會及長者人權的論述中,「老人尊嚴」、「尊嚴老去」、「尊嚴死」也成為法律規範與實踐的最高理想。在我國,「人的尊嚴」、「人格尊嚴」、「人性尊嚴」經過學者的比較法引介及大法官解釋的論述,漸漸形成憲法基本原則之具體內涵,並尊為臺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核心價值。
惟實務上從家暴類型看,言語辱罵等精神虐待高於肢體虐待,在家中發生頻率遠大於機構,原因是照顧老人的多半是直系親屬、有親密關係的人或同居者,他們可能因身心俱疲而施虐,輕者打罵,重者喋血。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老人對其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同法第43條則明定通報機制,並授權訂定「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以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
(二)運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查機制保障弱勢
針對前述保護及安置費用,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4項明定主管機關得予減輕或免除,同條第5項規定,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進行減輕或免除安置費用的審查事宜。由於此為錯綜複雜的人權課題,涉及國家責任與家庭責任之間該如何劃分,以共同達成「老有所終」的普世價値。國家責任也涉及福利國的核心價値、所得重分配的合理性及財政紀律等課題;家庭責任則涉及親屬間扶養義務的界定、人民財產權的保障...等課題。家庭生態千萬種,面對各種世代僵局,本次新修正所創設的減免機制,若能妥適運用,應可開闢出一條兼顧各種價値的蹊徑,宜由「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經由專業判斷審查之。
撰稿人:楊芳苓
二、所涉法律:
老人福利法
三、探討研析:
(一)國人老化速度加劇,「虐待老人」通報案與日俱增,不少長者礙於顏面難以啟齒,成為沉默受暴的一群,少數受虐個案因傷勢已無法掩飾,直到社工或警察介入處置才結束無止境暴力恐懼。層出不窮的老人課題幾乎讓人難以招架,政府雖推出的長照政策,但追不上人口老化速度。「台灣老年人口較歐美少,老化速度卻太快,作準備的時間太短。」高雄大學校長陳月端說,依警政署家暴案統計,7萬多家暴案中涉及老人約1萬多件,老人受家暴占百分之12、老人施暴占百分之7。(虐老增逾一成 沉默受暴的一群 親人精神虐待最多 頻率大於機構 長照追不上層出不窮老人問題,聯合報,2021/4/19)。
(二)依國家發展委員會的「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18至2065年)」,臺灣已於1993年成為高齡化社會,2018年轉為高齡社會,2026年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相關政策與法律也因為「人口轉負成長」、「扶養比上升」、「人口結構快速老化」等挑戰而頻頻修正。國健署在2018年提出「高齡社會白皮書」,即強調我國高齡化社會必須滿足失能高齡者的身心與在經濟安全照護需求(施慧玲,臺灣法社會的「長者尊嚴」:法律科際整合的觀點,月旦法學教室,第220期,110年2月,頁67-75)。
(三)關於長者權益的法律保障,從民法成年監護制度發展,到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病人自主權益法之修正或增訂,皆以「維護人格\人性尊嚴」及「反映社會需求」為主要立法理由。惟實務上受虐老人案例仍層出不窮,老人受虐如何尋求保護及安置,實為各界所關注。
四、建議事項:
(一)主管機關保護及安置應以老人尊嚴及利益為優先
「尊嚴Dignity」是現代法治國家共同遵循的人權保障至高理念。在關於高齡社會及長者人權的論述中,「老人尊嚴」、「尊嚴老去」、「尊嚴死」也成為法律規範與實踐的最高理想。在我國,「人的尊嚴」、「人格尊嚴」、「人性尊嚴」經過學者的比較法引介及大法官解釋的論述,漸漸形成憲法基本原則之具體內涵,並尊為臺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核心價值。
惟實務上從家暴類型看,言語辱罵等精神虐待高於肢體虐待,在家中發生頻率遠大於機構,原因是照顧老人的多半是直系親屬、有親密關係的人或同居者,他們可能因身心俱疲而施虐,輕者打罵,重者喋血。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老人對其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同法第43條則明定通報機制,並授權訂定「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以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
(二)運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查機制保障弱勢
針對前述保護及安置費用,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4項明定主管機關得予減輕或免除,同條第5項規定,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進行減輕或免除安置費用的審查事宜。由於此為錯綜複雜的人權課題,涉及國家責任與家庭責任之間該如何劃分,以共同達成「老有所終」的普世價値。國家責任也涉及福利國的核心價値、所得重分配的合理性及財政紀律等課題;家庭責任則涉及親屬間扶養義務的界定、人民財產權的保障...等課題。家庭生態千萬種,面對各種世代僵局,本次新修正所創設的減免機制,若能妥適運用,應可開闢出一條兼顧各種價値的蹊徑,宜由「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經由專業判斷審查之。
撰稿人:楊芳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