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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步行環境相關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110年5月 更新日期:110年5月7日 作者:黃兆儀 編號:R01303
一、題目:城市步行環境相關問題之探討
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 ,許多縣市廣設「標線型人行道」,但有採綠鋪面、白標線加人行圖示,亦有僅在柏油道路上畫白線,形式不一;僅畫白線的標線型人行道和機車優先道,都一樣是在柏油路上畫白線,兩者極為相似,用路人搞不清,機車、汽車易違規行駛或停放其上,影響行人權益。
(二)現行法令規定:
1.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6條,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1.5公尺。但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者,其淨寬不得小於0.9公尺。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
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3,人行道標線,用以指示路面上僅限於行人行走之專用道,車輛不得進入。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罰則:
(1)違規臨時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在人行道臨時停車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2)違規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含人行道等)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3)道路障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及同條第1項第10款,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4)違規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汽車駕駛人駕車行駛人行道,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5款,慢車駕駛人在人行道行駛,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三)現行法令即便已有人行道之設置、禁制及罰則等相關規定,然城市步行環境仍有頗多障礙:
(1)人行道通行空間狹小,時見單車、機車行駛其上。
(2)人行道機車與腳踏車隨意停放的情況嚴重。
(3)人行道有電箱、電線桿或其他設備擋路。
(4)機車行、洗車行、攤販或店家,占用人行道與騎樓空間。
四、建議事項
(一)淨空騎樓及人行道以提供安全友善之人行環境
騎樓、人行道是專屬行人路權,卻因違法使用、占用與違停而障礙重重,其因無非是社會默許及執法不力。針對騎樓、人行道停放車輛、擺攤或設置任何障礙物等情事,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以恢復騎樓及人行道原有功能,提供行人安全、舒適及友善之人行環境。
(二)推動步行環境改善工程
依據學校周邊通學步道、大眾運輸場站區域、商圈徒步街、一般住商混合街道、純住宅區街道、河川水岸、廟埕街區市集周邊道路等7種空間類型之需求,考量道路兩側土地使用空間,規劃進行人行空間之改善,建置安全、便利及連續的步行環境。
(三)形塑街道景觀特色
就臺北市而言,街道型態至少有5種以上,因缺乏整體街道景觀設計準則,以致隨著任一規劃或更新案的不同設計風格或喜好,而呈現臺北市街道景觀特色紊亂之現況。建議主管機關針對臺灣街道景觀,研訂規劃設計準則規範,以形塑街道景觀特色。
撰稿人:黃兆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