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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開徵碳關稅對我國產業影響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5月 更新日期:110年5月1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林素惠 編號:R01305
一、題目:國際開徵碳關稅對我國產業影響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能源管理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三、探討研析
(一) 我國為對外貿易導向國家,出口占GDP比重高達6成,其中2020年對美國出口額約505億美元,占總貿易14.6%。對歐洲出口額約281.7億美元,占總貿易8%。出口至美國前5大貨品為機械用具及零件、電機設備及零件、汽機車及零件、鋼鐵製品、塑膠及其製品 ;出口歐盟前5大貨品則為電機設備及零件、機械用具及零件、汽機車及零件、鋼鐵製品、鋼鐵、產品等 。
(二)全球已有128個國家,宣示2050年達成碳中和的目標,許多國家除了推動透過碳定價方式(例如碳稅或碳交易制度),提高排碳成本外,歐洲議會今(2021)年3月通過決議,支持推動「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美國也正在評估實施邊境調整稅(Border Adjustment Tax)之可行性,至於課稅對象瞄準來自氣候政策較弱國的進口貨品,以解決「碳洩漏」(Carbon leakage)問題 。我國既以出口為導向且具有高氣候貿易脆弱性,歐盟及美國恐將以貿易手段達成全球減碳目標,我國產業之因應與布局,似已刻不容緩。
四、建議事項
(一)輔導企業產品取得碳足跡之國際認證
歐盟目前對所有與排放交易體系(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控管企業生產相同品(包括中間與最終產品)的進口品,例如水泥業、鋼鐵業、鋁業、石油煉製業、造紙、玻璃、化學及肥料業等將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亦即未來進口商須提供值得信任之最新產品效率值(單位產品碳排放)。反之,若進口者未能提供這些資料,則其計算將取決於該產品之全球平均排放, 並依其製程方法差異,按各自排放密集度之不同為拆解,以致各國之電網碳密集度,或者依據進口者提供之可信資料,以產品組裝層級之能源消耗碳密集度為據。因此,我國政府宜針對我國在歐美等國扮演供應鏈之產業盤點各自總碳排,進而協助並輔導企業針對產品從原料取得、工廠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到最後廢棄回收等整個生命週期過程所直接與間接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之國際第三方認證。
(二)建立與國際接軌之排放交易制度
根據世界銀行最新發布的2020全球碳定價現況及趨勢發展報告,目前國際已有61個地區和國家實施碳定價,而鄰近國家包含中國、日本、南韓與新加坡均已施行排放交易或是碳稅。
我國主要出口國家及相關競爭對手,相繼實施碳排放交易,雖各國碳排放交易所採行之措施不同,惟我國以出口為主要導向的經濟體,目前並未建立碳交易、碳稅或碳費相關制度,面對各國因應巴黎協定將溫室氣體減量擬採取貿易手段提高減碳效率,政府宜盡速制訂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以利國內企業推動低碳生產。
(三)關注歐美各國碳關稅內容,以降低產業衝擊
歐盟正研議碳關稅內容,其中歐盟目前擬定方案包括以碳價為基礎之碳價定值徵收法,即直接依雙方國家碳稅差異,配合化石燃料排放係數徵收,或者碳價差異徵收法,以核算生產產品碳含量、雙方碳稅差價後收取稅額,另一種則是以排放交易體系採排放交易連結認證法,指定業別產品需購買額度,再出口至歐盟。日本政府則正討論如何施行碳邊境調整機制,美國亦表態評估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
針對我國主要出口國美國及歐盟,擬採碳邊境調整機制,惟制度細節未知下,政府宜透過WTO或相關經貿平台確知各國碳關稅議題內容,以掌握進行雙邊協商時機,降低碳關稅對我國產業之衝擊。

撰稿人:林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