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因應全球碳排放管制趨勢相關修法方向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5月 更新日期:110年5月11日 作者:孫晉英 編號:R01306
一、題目:因應全球碳排放管制趨勢相關修法方向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三、探討研析
(一)我國自2006年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立法工作,歷經多年努力,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下稱溫管法)於2015年7月1日經總統
公布施行。我國溫管法中對溫室氣體的定義係指排放:二氧化碳
(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
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由於這些氣體的排放與經濟活動息息相
關,尤以其中的生產部門(電廠、工廠等)所排放之溫室氣體影響
最大,嚴重造成了地球的氣候變遷,今以美國為首的世界各先進
國家更積極的想處理減碳問題 。
(二)全球碳排放管制趨勢
1.2020年12月12日聯合國呼籲各國宣布進入氣候緊急狀態,
積極採取各項減碳措施。截至2020年12月已有33個國家的
1,800個地方政府(我國目前有新北市及台東市)宣告已進入氣
候緊急狀態。
2.歐盟宣布歐洲綠色協議(EU Green Deal),在2050年實現氣
候中和(Climale Neutral)溫室氣體排放為零的經濟體,2050
年達成淨零排放,2023年對進口商品開徵碳關稅。目前全球
已有128個國家及區域聯盟宣示欲在2050年達成淨零碳排目
標,英國、瑞典、法國、丹麥等6國已立法將零碳排列為其國
家永續環境發展目標。
3.美國總統拜登(下稱拜登)就職後積極實現2050年淨零碳排目
標,承諾在2035年讓美國不再使用燃煤發電,2050年成為100%
採用再生能源的經濟體;將針對未能履行氣候和環境義務的國
家,就其碳密集產品實施碳關稅及配額。
4.日本首相菅義偉承諾在2050年達到碳中和 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Net Zero)。亞洲4小龍的韓國、新加坡和香港亦宣布在2050
年之前達到溫室氣體零排放,並視為產業轉型戰略。
(三)我國現況概述
1.積極推動能源轉型之「展綠、增氣、減煤、非核」是我國具體的做法。目前的政策是增加綠電,以取代無碳排放的核電,卻同步增加火電,其比重甚而增加8到9成之間,碳排放難減。但就核電與火電而言,其優缺點應不能單純以排碳的觀點論之 ,無論核電或火電都是我們的共業。
2.企業行動方面,相對政府部門修訂「溫管法」的曠日廢時,企業部門主動性節能減碳反而出現今人耳目一新的作為。依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原則(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ESG),強調一反過往企業僅就財務表現進行評估,也將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等因素納入投資決策或企業經營之考量。因應節能減碳趨勢,國內能源轉型推動聯盟、工業技術研究院(下稱工研院)等團體法人為協助產業因應零碳排,成立「淨零永續策略辦公室」,規劃出台灣2050淨零碳排策略藍圖,發展創新低碳科技協助產業轉型升級、零碳結構與生態鏈,並強化國際連結,掌握再生能源、循環經濟、綠色運輸、環境保護等新興產業機會。能源轉型推動聯盟提6大減碳訴求,呼籲地方政府跟上淨零碳排腳步,包括制定長期氣候政策、編列氣候預算、提升能源效率、健全綠能發展、嚴管用電大戶、發展低碳交通。
我國雖有訂定溫室氣體減量長期目標,第1期2020年較
基準年2005年的267百萬噸CO2,當量減量2%,第2期2025
年較2005年減量10%,2030年減量20%,2050年減量50%。
相對已宣布綠色新政的主要國家而言,我國減碳的目標略顯保
守,即便這種偏低的減量目標,在實際的執行上仍然是極為困
難。溫室氣體排放當中,製造部門超過50%,住商部門占了
20%,能源部門占了12%,這3大部門的減量陷入停滯。我們
的目標或願景相對遲緩。上揭政府訂出2030年的溫室氣體排
放量,屆時每人平均碳排量預估為5.4到6公噸,較巴黎氣候
協定2050年減碳至每人1.7公噸的標準,仍然偏高。
在國際產業供應鏈因減碳之重組過程,我國要取得先機及
關鍵地位,減碳及綠能的工作至為重要,否則產業及對外經貿
遭遇阻力和障礙。我們做為全球貿易大國,但每人平均碳排量
至今仍在全球名列前茅,減碳目標的「國家自訂貢獻」既低且
慢,今後恐難以為繼。
四、建議事項
國際碳排放管制趨勢以2050年零排碳及碳中和為目標,預計對我國產業產生2個重大影響:一是碳關稅將對台灣的出口(間接出口)產業,甚至整體經濟造成衝擊,二是國際大廠減排要求將主導台灣在國際供應鏈的競爭力。全球減碳政策的速度飛快,我國固然全力發展海上風力、太陽能發電等替代能源,但是我國的反應還不夠快,要維持台灣現有出口增長的力道與股市榮景,政府、上市公司、與金融業加速凝聚共識,跟上美國與歐盟的政策腳步,已是當務之急 。德國已於2019年11月15日通過聯邦「氣候保護法」並制定相關配套以實現2050年碳中和目標 。我國各部門應儘速審視所主管的法令,如有不合時宜或阻礙綠能發展的法令,建議積極檢討修正。尤其溫管法更應積極修法,以符社會與企業的需要,僅提供修法建議如下:
(一)因應碳邊境調整機制推動碳排放管制
歐盟預計2021年初完成相關衝擊評估,6月發布碳邊境調
整機制(CBAM)具體規範草案;CBAM可能採取的作法,包括碳價
差額稅率、與排放交易連結或碳關稅。此外,與臺灣經貿往來密
切的日本,2020年也宣布2050年碳中和目標;同年12月推出
「綠色成長策略」,明示與減碳消極國家進行貿易時,必須與相關
國家協調促進「國際貿易的公平性」。綜觀歐、美、日都考慮以
貿易政策手段達成全球減碳目標,其中,歐盟可能優先實施CBAM
的對象,包括:碳洩漏程度高、貿易強度強,如水泥、鋼鐵及鐵
合金、鋁、造紙、煉油、化學製品...等產業。CBAM針對上述產
業另設計豁免或減免的條件,可能包括:實施碳定價政策或採取
積極減量措施、低度開發國家等。因此,建議參考國際碳定價實
施現況,針對碳排放訂定價格,讓排放者負擔責任,具體作法包
括: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ing Scheme,ETS)、碳稅或碳費。
以目前各國採取的做法來看,歐盟係採排放交易、碳稅費,美國
則採用排放交易(加州、麻州)。亞洲國家中,日本課徵地球暖化
對策稅,並採取排放交易(東京);新加坡開徵碳稅;韓國採用排
放交易;中國採取排放交易(電力業)。對於排放交易制度,現行
溫管法之設計,係經由總量管制,再透過排放額度於國內外買賣
或交換,達到減量目標。但因產業對於總量管制有很大疑慮,同
時擔心額度不流通;加上製造部門80%溫室氣體排放來自於前
20大企業,排放交易不易達到減碳成效。爰建議檢討現行排放
交易規定,參考各國碳排放交易之設計,以利交易進行。
(二)開徵碳費驅動減排並積極獎勵低碳技術
因應全球氣候行動,臺灣必須採取更強而有力的行動加速減
碳,碳定價是一個有效的工具,爰建議研修溫管法,參考國際碳
定價作法,新增授權徵收碳費條文,關於收入支出,現行條文僅
規定專款專用於減碳及調適,應修正明文新增可用於發展低碳技
術及低碳產業,以促進低碳經濟發展,強調低碳技術及低碳產業
經濟發展於減碳工作的重要性。有關碳費的徵收方式、減免條件
、徵收時間、徵收對象、收費費率、計算方式等,可以授權主管
機關訂定,以利執行。
(三)調整目標符合國際管制標準
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所設定量化的中長期目標,欠
缺積極度,只遵循現行溫管法訂定的2050減量5成。如依世界
各國明確標準於2050年「淨零排放」之目標,我國溫管法之減
量目標顯已不符國際趨勢,建議參考各國標準,加快滾動式修
正減碳量。
(四)建立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管理年度報告書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國際碳排管制趨勢,我國制定氣候
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環境正義,善
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刻不容緩。
政府每年投入碳排管制的經費甚多,但成果不彰,加以溫室氣
體量之方案及計畫是否落實執行,目前缺乏有效監督機制。為
有效發揮監督效果,建議參考「災害防救法」第3章第17條第
3項明文規定政府每年有向國會報告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管理
相關措施之義務。於溫管法明定行政院每年均應建立「氣候變
遷及溫室氣體管理年度報告書」(即所謂白皮書)並負有向國會
報告之義務,落實有效立法監督機制。

撰稿人:孫晉英1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