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台中兩家3童命喪火窟談火災預防之道
撰成日期:110年5月
更新日期:110年5月1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華源
編號:R01312
一、 題目:從台中兩家3童命喪火窟談火災預防之道
二、 所涉法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三、探討研析
(一)報載,台中市中華路夜市4月18日深夜11時許,發生一起透天厝遭祝融之災,奪走了2家3名幼童的生命 。死亡的3個幼童分屬兩個家庭,都是中低收入戶。據警消調查,火災發生當時,家中四個大人全部都不在家。小孩疑似趁大人不在把玩打火機,進而引發火警。據消防署統計,學齡前到國小中年級孩童是玩火高危險群,小孩玩火造成火災之事件亦時有所聞,故宣導及防止小孩玩火,是預防火災之重要課題。
(二)據台中市社會局表示,小兄妹的母親先前就有獨留孩子在家的紀錄,當時社會局還要求小兄妹父母到社會局上課,加強托育安全的觀念,未料這次又因獨留小兄妹在家導致意外發生。獨留幼童在家失責的父母,恐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該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另該法第99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事後的處罰或可讓育有兒童之父母以生警惕,但悲劇仍時而發生,顯示在父母保護教養義務之法治教育及提供教導兒童不玩火之相關教育資源協助上仍有不足。
四、建議事項
兒童及少年獨處在家發生意外之事件,時有發生,尤其小孩在家好奇玩火,引起火災之事件,常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及家庭破碎,為使不幸事件不再發生,謹針對如何防止小孩玩火引發火災之作為,提出下述建議供參:
(一)要求家長落實家中危險物品管理
孩童所引起火災,多數都是玩打火機造成,家長應把打火機、火柴、打火槍、瓦斯罐、酒精等危險物品,放在小孩拿不到處並上鎖,及讓孩子無法接觸到火源,才能避免孩童引起之火災發生 。平時也應教導孩童不可以玩火及說明火的危險性,也不可在火源周圍嬉戲。若發現孩童有玩火行為,應嚴加告誡並避免再發生。
(二)加強宣導「不能獨留幼童在家」之法治觀念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不可單獨留幼童在家,並有相關罰則規定,但仍有家長對相關保護教養義務及處罰規定不清楚。故應加強法治宣導,讓家長知道平時要密切注意不可讓孩童單獨在家,若證實火災發生是孩童玩火造成,照顧孩童的長輩恐會涉及失火罪及過失致死罪,並需負民事賠償責任,而玩火孩童父母也可能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建立幼童臨時托育制度
現今工業化社會,許多家庭係為父母、子女同居之小家庭制,為負擔家庭經濟,大多父母皆上班,除上班時間將孩童送至托兒單位或幼兒園,下班將孩童接回家,孩童在家時父母或許臨時有事需處理,就不得不託人代為照顧,但不見得每次都能尋得適當照顧之人,甚至只得任由孩童在家玩耍,以致造成悲劇發生,建議政府相關單位可研究建立幼童臨時托育制度,讓家長能放心前往處理急事,也可避免憾事發生。
撰稿人:黃華源 110.05.12
二、 所涉法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三、探討研析
(一)報載,台中市中華路夜市4月18日深夜11時許,發生一起透天厝遭祝融之災,奪走了2家3名幼童的生命 。死亡的3個幼童分屬兩個家庭,都是中低收入戶。據警消調查,火災發生當時,家中四個大人全部都不在家。小孩疑似趁大人不在把玩打火機,進而引發火警。據消防署統計,學齡前到國小中年級孩童是玩火高危險群,小孩玩火造成火災之事件亦時有所聞,故宣導及防止小孩玩火,是預防火災之重要課題。
(二)據台中市社會局表示,小兄妹的母親先前就有獨留孩子在家的紀錄,當時社會局還要求小兄妹父母到社會局上課,加強托育安全的觀念,未料這次又因獨留小兄妹在家導致意外發生。獨留幼童在家失責的父母,恐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該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另該法第99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事後的處罰或可讓育有兒童之父母以生警惕,但悲劇仍時而發生,顯示在父母保護教養義務之法治教育及提供教導兒童不玩火之相關教育資源協助上仍有不足。
四、建議事項
兒童及少年獨處在家發生意外之事件,時有發生,尤其小孩在家好奇玩火,引起火災之事件,常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及家庭破碎,為使不幸事件不再發生,謹針對如何防止小孩玩火引發火災之作為,提出下述建議供參:
(一)要求家長落實家中危險物品管理
孩童所引起火災,多數都是玩打火機造成,家長應把打火機、火柴、打火槍、瓦斯罐、酒精等危險物品,放在小孩拿不到處並上鎖,及讓孩子無法接觸到火源,才能避免孩童引起之火災發生 。平時也應教導孩童不可以玩火及說明火的危險性,也不可在火源周圍嬉戲。若發現孩童有玩火行為,應嚴加告誡並避免再發生。
(二)加強宣導「不能獨留幼童在家」之法治觀念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不可單獨留幼童在家,並有相關罰則規定,但仍有家長對相關保護教養義務及處罰規定不清楚。故應加強法治宣導,讓家長知道平時要密切注意不可讓孩童單獨在家,若證實火災發生是孩童玩火造成,照顧孩童的長輩恐會涉及失火罪及過失致死罪,並需負民事賠償責任,而玩火孩童父母也可能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建立幼童臨時托育制度
現今工業化社會,許多家庭係為父母、子女同居之小家庭制,為負擔家庭經濟,大多父母皆上班,除上班時間將孩童送至托兒單位或幼兒園,下班將孩童接回家,孩童在家時父母或許臨時有事需處理,就不得不託人代為照顧,但不見得每次都能尋得適當照顧之人,甚至只得任由孩童在家玩耍,以致造成悲劇發生,建議政府相關單位可研究建立幼童臨時托育制度,讓家長能放心前往處理急事,也可避免憾事發生。
撰稿人:黃華源 11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