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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騎乘管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5月 更新日期:110年5月1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何弘光 編號:R01313
一、題目:電動自行車騎乘管制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法》、《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報載交安隱憂 民團籲16歲才能騎電動自行車
國內有50萬輛電動自行車趴趴走,部分改裝後,時速還能飆破100公里,成了馬路不定時炸彈。立法院雖正修法補破網,將限制滿14歲才能騎,但民團表示應上修到滿16歲才能騎,且前提是沒被改裝調速,一旦被調速,應比照輕型機車18歲考照。
因為根據統計,電動自行車死傷以15至17歲青少年占比最大,對照18到20歲剛有機車駕照族群前兩年死傷高,如果合法讓14歲可騎電動自行車,會有更多青少年發生意外 。
(二)相關規定
目前有關電動自行車 之規定,說明如下:
1. 定義
目前有關電動自行車之定義如下: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第3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第1款第3目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2) 《公路法》第2條第12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二、慢車:指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或獸力行駛之車輛。」
(3) 《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本辦法所稱電動二輪車,指下列三類車型:二、電動自行車:指使用鋰電池並取得交通部核發電動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
2. 電動自行車無論是國內製造或國外進口,如要行駛於道路,其規定如下: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之1第1項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5條之1規定:「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2)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國內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之製造廠、代理商及進口人,其製造或進口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機構或審驗機構依交通部所定安全檢測基準檢測並出具安全檢測報告,並向審驗機構申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且取得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以下簡稱審驗合格證明書),並依第十一條規定黏貼(含懸掛)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四、建議事項
依據交通部道安資訊查詢網 ,電動自行車(含電動輔助自行車)死傷人數,2018年為4,732人,2019年為6,086人,2020年為7,015人,明顯有呈現逐年上升之趨勢。其中包括未滿18歲之人,如再開放年齡下修到14歲以上即可騎乘電動自行車,而無相關配套措施者,顯而易見,未來的死傷人數應該只增不減。準此,除上開報載下修年齡之問題外,另建議配套作法如下:
(一) 電動自行車之定義應具體明確
有關電動自行車之定義,其要件有以「電力為主」、「速限」、「車重」、「二輪車輛」。但亦有進一步限制其電力為「鋰電池」,也有僅作原則性規定之「慢車」等,惟市面上尚有密閉式鉛酸電池等之電動自行車,為免日後電動自行車之管制易生爭議,宜統一將電動自行車之定義明確規範。另外,電動自行車是否僅限於「二輪車輛」,又該「二輪車輛」該如界定?前者如電動平衡(單輪)車、電動三輪滑板車等,後者如電動二輪滑板車,其速限及危險性均不亞於電動自行車,似應一併納入之。
(二) 主管機關應從源頭管制明定罰則
電動自行車無論是國內製造或國外進口,如要行駛於道路,須向審驗機構申請審驗且取得審驗合格證明書,並黏貼(含懸掛)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惟市售的電動自行車型式有不合格者,對於銷售販賣者並無相關罰則,目前僅能開具宣導單 。準此,應從源頭管制,對於「販售」不符規定之電動自行車者,應明定罰則。
(三) 落實考照制度
開放未滿18歲之人可以騎乘電動自行車,因其等並無經濟能力,恐因是否購買電動自行車致生家庭問題,須審慎為之。退萬步言,縱使開放未滿18歲之人可以騎乘電動自行車,因其等不熟悉交通規則,恐怕會增加交通事故之發生。從而,只有配套落實考照制度,讓騎乘電動自行車者,能熟悉交通規則,方能避免事故發生,以確保本身與其他用路人之安全。
(四)通勤與安全兼顧
未滿18歲之人騎乘電動自行車,對其通勤固有實益,惟因多數年輕人追求速度之快感,而予以改裝調速超出規定之速限,以致意外事故頻傳造成不安。職是,如須兼顧通勤與安全之考量,還是應該鼓勵未滿18歲之人使用一般之自行車,又可達到運動強身之益處。

撰稿人:何弘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