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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參與政府主導都市土地開發之分析 撰成日期:110年5月 更新日期:110年5月2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耀東 編號:R01317
一、題目:民眾參與政府主導都市土地開發之分析
二、法律: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現行民眾參與政府主導之都市土地開發,基本上應為劃定公辦都市更新地區及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辦理之整體開發地區。基此,其辦理過程亦涉及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及舉辦說明會等法定程序,及配合實需舉行聽證程序。按現行相關規定皆由政府主導,民眾參與僅依法定程序規定參與及提供書面意見,供後續委員會審議參考。是以,考量民眾對於都市計畫專業及法令的不足,政府應可於都市計畫過程中,協助民眾扮演積極角色,以獲得專業協助,而為民眾參與都市計畫之落實。
(二)現行我國都市土地開發中,無論民眾參與的過程涉及都市更新或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等整體開發地區,皆存在共通性的議題,包括民眾參與機制不足、參與能力及資訊取得的不足、規劃者或專業者角色與民眾權力關係之界定、開發程序的後段參與及對既定政策的影響有限、程序透明度不足引發不滿質疑、會議設計流於形式加深溝通鴻溝、行政人員對公民參與的不信任等。
(三)另關於大法官709號解釋與739號解釋皆認為主管機關核准計畫之程序,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准之計畫書,分別送達相關權利人,此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四、建議事項
(一)民眾參與平台應納入作為都市決策之重要機制
民眾參與目的在於公共事務決策過程中,提供民眾表達意見的機會與作法,作為平衡公共政策、專家意見及公民意見的平台。因此,民眾參與可視為民眾賦權的一種政治機制,尤其在土地開發決策檢視其作業流程中,各法規範之民眾參與依據,包括民眾參與必要性與否、法令規範與參與程度,及參與程序與主體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等。換言之,透過民眾參與開發決策應保障其利害關係人之程序參與權,同時確保決策過程之法律程序正當性。本質上民眾參與之內涵,首先應符合法律程序及要件,並作為都市決策之重要機制。基此,關於我國現行之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等涉及民眾參與規定,建議以公聽會或說明會作為民眾參與之主要方式,餘則輔以書面意見和列席會議陳述意見等。
(二)建構有效的民眾參與平台及公民審議的合作機制
建構具有審議特質的公民參與模式,作為推動都市土地開發之實務作業參考,即以民眾為主體並提供參與者必要的充分資訊,透過共同討論溝通的過程,形成意見或政策建議,作為都市計畫或更新作業或審議中,及政策的重要參據。是以,為建構有效的民眾參與平台,將民眾參與制度適度導入公民審議的合作機制。換言之,除前項為增加民眾參與機制及諮詢平台,透過民眾自主治理能力,及結合非營利專業團體之諮詢機制,以協助都市土地開發之推動。
(三)應訂定公平合理並兼顧民眾參與開發權益之諮詢平台
有關都市土地開發與利用計畫涉及不同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基於民主法治及行政公開之原則,應公開以廣納各方意見,進行溝通協調,尋求認同與支持。是以,為擴大民眾參與機制及諮詢平台,給予民眾於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階段多元參與管道,建議建立都市計畫之專業者執行諮詢平台,並透過平台執行相關內容。另符合公平合理之民眾參與,應於行政程序法中之聽證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處分、法規命令,以及行政程序法第164條規定之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之土地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透過聽證程序與政府雙向達成共識的機制運作,使民眾得更能具有參與都市計畫管道及機會。
撰稿人:陳耀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