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因應疫情穩定外匯措施之探討
撰成日期:110年6月
更新日期:110年6月2日
作者:謝碧珠
編號:R01321
一、 題目:央行因應疫情穩定外匯措施之探討
二、所涉法規
中央銀行法、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及管理外匯條例。
二、 探討研析臺
三、
(一) 據統計,108年以來,新臺幣對美元升幅合計約7.48%,僅次於人民幣的8.31%和歐元的8.08%。最近國內疫情升溫,今年(民國110年)5月12日,臺股指數一度崩跌1417.86點,創史上盤中最大跌點,行政院長蘇貞昌隨即召開財經首長會議,要求各部會,就金融機構正常運作,股匯市秩序穩定等進行必要措施 。據報載,為避免外資藉機大逃殺,出現短期且密集的資金進出,新臺幣匯率變動太大,中央銀行(簡稱央行)會進行調節。若市場出現恐慌匯出潮,央行不排除無限量供應美元,力持新臺幣穩定在28元左右 。
(二) 經查,依中央銀行法第2條、第35條分別規定,央行經營之目標,包含:一、促進金融穩定。二、健全銀行業務。三、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四、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央行辦理1.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2.指定銀行及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3.外匯之結購與結售。4.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等外匯業務。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央行依本法賦與之職責,於必要時,得辦理金融機構業務之查核及各該機構與本章規定有關業務之專案檢查。此外,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及其他事實足認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等情事之一者,央行得按情節輕重,命其於一定期間內停辦、廢止或撤銷許可內容之一部或全部,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申請新種外匯業務或新增分支機構辦理外匯業務。又管理外匯條例第25條規定,央銀對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違反本條例之規定,得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質言之,依前揭規定,外匯調度及管理等業務與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乃央行法定職掌。此外,央行對於金融機構或其分支機構除有專案檢查權外,對於違規定亦具有處罰權。
四、建議事項
(一)央行應維持外匯市場秩序
依中央銀行法第2條及第35條規定,外匯調度及管理等業務與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乃央行法定職掌。實務上,為因應企業套利行為及外資大量頻繁進出對金融市場之影響,央行常採行之措施,主要係透過公開市場操作,以穩定金融市場,並提供足够流動性,以支應經濟活動所需。是以,因應疫情之劇變,若外匯市場出現恐慌匯出潮,建議央行應供應足夠美元,以維持外匯市場秩序與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
(二)央行應加強專案金檢
本(110)年2月中,央行曾對於違反該行新臺幣遠期外匯「實需原則」相關規定之外商銀行在臺分(子)行加以裁罰。如:廢止新臺幣遠期外匯(DF)及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NDF)許可,並停止辦理所有涉及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交易2年;停止辦理新臺幣遠期外匯及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9個月;花旗(臺灣)銀行:停止辦理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2個月。準此,為避免金融機構或其分支機構協助炒匯破壞外匯市場秩序,依中央銀行法第38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及管理外匯條例第25條等規定,建議央行應加強專案檢查權,對於違反規定者,應加重處罰。
撰稿人:謝碧珠
二、所涉法規
中央銀行法、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及管理外匯條例。
二、 探討研析臺
三、
(一) 據統計,108年以來,新臺幣對美元升幅合計約7.48%,僅次於人民幣的8.31%和歐元的8.08%。最近國內疫情升溫,今年(民國110年)5月12日,臺股指數一度崩跌1417.86點,創史上盤中最大跌點,行政院長蘇貞昌隨即召開財經首長會議,要求各部會,就金融機構正常運作,股匯市秩序穩定等進行必要措施 。據報載,為避免外資藉機大逃殺,出現短期且密集的資金進出,新臺幣匯率變動太大,中央銀行(簡稱央行)會進行調節。若市場出現恐慌匯出潮,央行不排除無限量供應美元,力持新臺幣穩定在28元左右 。
(二) 經查,依中央銀行法第2條、第35條分別規定,央行經營之目標,包含:一、促進金融穩定。二、健全銀行業務。三、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四、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央行辦理1.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2.指定銀行及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3.外匯之結購與結售。4.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等外匯業務。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央行依本法賦與之職責,於必要時,得辦理金融機構業務之查核及各該機構與本章規定有關業務之專案檢查。此外,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及其他事實足認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等情事之一者,央行得按情節輕重,命其於一定期間內停辦、廢止或撤銷許可內容之一部或全部,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申請新種外匯業務或新增分支機構辦理外匯業務。又管理外匯條例第25條規定,央銀對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違反本條例之規定,得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質言之,依前揭規定,外匯調度及管理等業務與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乃央行法定職掌。此外,央行對於金融機構或其分支機構除有專案檢查權外,對於違規定亦具有處罰權。
四、建議事項
(一)央行應維持外匯市場秩序
依中央銀行法第2條及第35條規定,外匯調度及管理等業務與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乃央行法定職掌。實務上,為因應企業套利行為及外資大量頻繁進出對金融市場之影響,央行常採行之措施,主要係透過公開市場操作,以穩定金融市場,並提供足够流動性,以支應經濟活動所需。是以,因應疫情之劇變,若外匯市場出現恐慌匯出潮,建議央行應供應足夠美元,以維持外匯市場秩序與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
(二)央行應加強專案金檢
本(110)年2月中,央行曾對於違反該行新臺幣遠期外匯「實需原則」相關規定之外商銀行在臺分(子)行加以裁罰。如:廢止新臺幣遠期外匯(DF)及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NDF)許可,並停止辦理所有涉及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交易2年;停止辦理新臺幣遠期外匯及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9個月;花旗(臺灣)銀行:停止辦理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2個月。準此,為避免金融機構或其分支機構協助炒匯破壞外匯市場秩序,依中央銀行法第38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及管理外匯條例第25條等規定,建議央行應加強專案檢查權,對於違反規定者,應加重處罰。
撰稿人:謝碧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