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校長遴選機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6月
更新日期:110年6月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王幼萍
編號:R01319
一、題目:國民中學校長遴選機制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國民教育法、教師法
三、探討研析
(一)宜蘭縣於今(110)年4月24日舉行校長連任遴選,惟在遴選會議開始之前,有多位學校老師及家長前往縣政府高舉「反對校長續任」、「冬中家長反對校長續任」、「冬中校長不適任」等布條,表達反對現任校長連任的強烈立場。
(二)另一方面,亦有冬山國中前家長會長舉行記者會,出面聲援現任校長,表示有人透過網路社群,以移花接木的文章及影片,或是以不實抹黑海報,公開指控校長疑似作票,更改家長代表名單,以及家長會長假藉家長會名義霸凌學校老師等文宣,藉以報復校長,意圖讓他無法連任 。
(三)由於冬山國中校長連任遴選引發爭議,遴選委員為慎重起見,邀請校長在遴選會議中親自說明,但最後並未獲得多數遴選委員的認同,以致於無法連任。
四、建議事項
(一) 訂定客觀的校長遴選基準
校長遴選產生爭議,容易傷害到學生及家長,而老師與校長相互攻擊,亦會造成兩敗俱傷,惟究竟是校長的行事風格出現問題,還是校長對於老師要求太嚴格,引起反彈,進而反對校長連任,不得而知。《國民教育法》第9條僅規定直轄市立、縣(市)立國民中、小學以及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該師資培育之大學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後聘任,惟並未訂定遴選基準,以致於爭議不斷。為了避免校長遴選產生紛擾,建議宜訂定客觀的遴選基準,明確校長遴選的條件,非因教師或家長的個人喜好,決定校長遴選的結果。
(二) 修正不適任校長之處理機制
《國民教育法》第9條之1第2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經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明確實者,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又依《教師法》規定,教師若有不適任事由者,應依《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及第19條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而《國民教育法》第9條之1第2項對於不適任校長之處理僅為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其中「其他適當之處理」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並非具體之處理機制,相較於《教師法》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國民教育法》對於不適任校長之處理,顯然值得檢討。教育主管機關宜從制度面深切檢討,明確訂定不適任校長之處理機制,以避免紛擾。
撰稿人:王幼萍
二、所涉法規
國民教育法、教師法
三、探討研析
(一)宜蘭縣於今(110)年4月24日舉行校長連任遴選,惟在遴選會議開始之前,有多位學校老師及家長前往縣政府高舉「反對校長續任」、「冬中家長反對校長續任」、「冬中校長不適任」等布條,表達反對現任校長連任的強烈立場。
(二)另一方面,亦有冬山國中前家長會長舉行記者會,出面聲援現任校長,表示有人透過網路社群,以移花接木的文章及影片,或是以不實抹黑海報,公開指控校長疑似作票,更改家長代表名單,以及家長會長假藉家長會名義霸凌學校老師等文宣,藉以報復校長,意圖讓他無法連任 。
(三)由於冬山國中校長連任遴選引發爭議,遴選委員為慎重起見,邀請校長在遴選會議中親自說明,但最後並未獲得多數遴選委員的認同,以致於無法連任。
四、建議事項
(一) 訂定客觀的校長遴選基準
校長遴選產生爭議,容易傷害到學生及家長,而老師與校長相互攻擊,亦會造成兩敗俱傷,惟究竟是校長的行事風格出現問題,還是校長對於老師要求太嚴格,引起反彈,進而反對校長連任,不得而知。《國民教育法》第9條僅規定直轄市立、縣(市)立國民中、小學以及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該師資培育之大學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後聘任,惟並未訂定遴選基準,以致於爭議不斷。為了避免校長遴選產生紛擾,建議宜訂定客觀的遴選基準,明確校長遴選的條件,非因教師或家長的個人喜好,決定校長遴選的結果。
(二) 修正不適任校長之處理機制
《國民教育法》第9條之1第2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經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明確實者,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又依《教師法》規定,教師若有不適任事由者,應依《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及第19條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而《國民教育法》第9條之1第2項對於不適任校長之處理僅為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其中「其他適當之處理」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並非具體之處理機制,相較於《教師法》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國民教育法》對於不適任校長之處理,顯然值得檢討。教育主管機關宜從制度面深切檢討,明確訂定不適任校長之處理機制,以避免紛擾。
撰稿人:王幼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