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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廟義勇納入後備動員相關問題淺析 撰成日期:110年6月 更新日期:110年6月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郭憲鐘 編號:R01323
一、 題目:宮廟義勇納入後備動員相關問題淺析
二、 所涉法規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監督寺廟條例、財團法人法、人民團體法、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三、 探討研析
(一)國防部因應敵情威脅,推動「提升後備戰力」改革案,期藉由組織改革新設「全民防衛動員署」(簡稱動員署)統籌軍民後備動員各項事宜;國防部部長日前於立法院表示,動員署成立後,未來編管單位將受到關注,除了後備軍人組織等,也包括地方宮廟的義勇,都可納入後備動員組織。國防部於召開「國軍熱傷害應處作為」例行記者會時補充,臺灣在面臨各種災變時,例如非營利組織(NGO)、教會、宮廟都發揮很大力量。例如提供災民安置、熱食補充等,讓社會得以持續運作。目前內政部僅定義警方、消防的義勇人員,例如山地義勇、交通義勇、消防義勇等,但尚未定義「宮廟義勇」,因此未來將進一步與相關單位溝通,將其明文定義 。
(二)內政部表示,我國係以憲法保障宗教自由之國家,任何宗教倘未違反公序良俗或相關法律規定,均可自由發展,無須向政府申請認可或認證。依照現行法律規定,人民可依法向政府申請成立特定型態的「宗教團體」,取得權利義務主體之資格,這些型態分別為依民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依監督寺廟條例登記之寺廟,以及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宗教性社會團體。根據該部統計臺灣地區「主要的宗教」類別,計有22個;另外,未列入統計類別之宗教,則歸類於「其他」項目中 。其中,全臺寺廟統計至108年底計12,279家,信徒人數938,099人 。也有人提到宮廟林立已是臺灣各地普遍現象,家家戶戶只要「拿香的」,其實都算是廣義的信徒 。
(三)有論者謂宮廟可成為臺灣抵禦中共侵臺的民防、心防堡壘;其能發揮的國防、民防作用,可能不下於20萬正規軍的意義,也不下於150萬後備軍人的意義 。惟亦有人表示,國軍可以運用宮廟動員的構想,預期對於短期的政策議題操作,可能有效果;但正本清源之道,還是應該從兵役制度的常(後)備戰力改革著手 。
(四)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為達成動員實施階段迅速成軍,有效支援防衛作戰,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實施後備部隊編組、訓練及設置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復依「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第4條(後備軍人組織之委員及顧問團之研究發展委員、組訓顧問之任務)第3款規定,協請法人、團體或地方人士,支援推展後備軍人動員、管理及服務工作;同辦法第5條(輔導中心之任務)第4款規定,協助辦理全民國防、災害防救、國軍人才招募及其他相關工作。後備軍人輔導組織成立迄今歷經多次的變革與轉型,經數十年之經營拓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及服務鄉里,確有一定程度的貢獻。
四、 建議事項
(一)主管機關明文定義「宮廟義勇」,或可在全民防衛動員機制中,扮演重要支援角色
國防部表示,我國防衛作戰,已不是單純的軍事行動,而是牽動整個國家軍力、民力、經濟實力等之「全民防衛動員」總體力量 。廟宇不僅是臺灣大部分居民的信仰中心,更兼具教化、救濟等功能,在民間多元信仰中占了非常重要的地位 。主管機關明文定義「宮廟義勇」,遴選熱心社會公益之宮廟人士納為編管組織成員,或可在全民防衛動員機制中,扮演重要的支援角色。
(二)滿足後備部隊編制缺員需求,其選充條件及召訓作業方式,宜以法律明定之
有論者謂宮廟義勇在重大災難事件發生後,都展現出龐大且快速的動員支援能量,但這跟國防部所主管的作戰事務顯然不是主力 。而「後備戰力」才是國人一直關注的焦點,日前國防部於立法院報告「後備部隊專長選充檢討精進」時表示,現行後備軍(士)官缺員狀況頗為嚴重,為滿足後備部隊編制缺員需求,將增加選充來源、擴大專長相符選用範圍、放寬兵科限制及開放戶籍地選員等措施 。另有學者於立法院公聽會表示,為強化後備軍人戰力,年年施訓是必要的,但是要顧慮到民意的反應 。由於現行列管後備役依軍職專長教育之需,接受教育召訓次數不一,甚至高達七成以上之後備軍人於退伍後從未接受召訓者,致有人質疑選員召訓不公而衍生民怨;加諸主管機關規劃未來後備部隊之教召,將以志願役退伍軍人為主。爰為維後備軍人選員召訓之公信力,其選充條件及召訓作業方式,宜以法律定之。
撰稿人:郭憲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