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偽冒身分案件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6月
更新日期:110年6月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宏明
編號:R01329
一、題目:防範偽冒身分案件研析
二、所涉法規
土地法第79條、戶籍法第60條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甲趁雙胞胎弟弟住院期間,持其弟乙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冒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乙所有不動產之所有權狀;其後又假冒乙之身分,以黏貼有甲照片之申請書向戶政事務所申領補發國民身分證,並陸續申辦變更印鑑登記、請領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進而持前開文件冒充登記名義人向受害人A借款,再以乙所有不動產為擔保向地政事務所申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在案。經地政事務所發現後,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以前開抵押權登記係屬虛偽登記為由予以塗銷。A向甲索討未果,以塗銷登記致其受有損害為由向戶政、地政事務所求償遭拒,遂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
(二)地政事務所表示,甲冒名申辦書狀補給登記時,因其持有乙的國民身分證,且兄弟2人面貌相仿,該所無當事人影像檔可供核對,僅能透過戶役政系統查閱戶籍資料,輔以地籍資料提問,由於甲知悉乙之身分資料,對於提問皆能對答如流,承辦人員難以察知其非本人,經審查證件及辨識人別無誤後公告30日,並以登記名義人之住所為通知,經合法送達且無人異議,始於公告期滿補發權狀,已善盡注意義務;另於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時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核對申請人之身分,仍難以察知前開冒名情事,亦無過失。
(三)戶政事務所則表示,甲冒用乙名義持戶口名簿正本及彩色相片1張申辦補發乙之國民身分證,經承辦人員調閱戶役政資訊系統內乙於前次換證時所留之影像檔照片,以目測詳實核對申請人與前述影像檔照片極相似,承辦人再以口頭詢問至少5項以上身分相關戶籍問題,該申請人均能對答如流且為正確之答覆,爰核發國民身分證予該申請人,並無過失;嗣於受理印鑑證明申請案件時,係依據當時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第6條規定,於繳驗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後,以目測詳實核對申請人與戶役政資訊系統內留存影像檔照片極相似,且其對於口頭詢問至少5項以上身分相關戶籍問題均能對答如流並為正確之答覆,故核發印鑑證明部分,亦無過失 。
(四)有戶政人員指出,根據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顯示,疑似多胞胎冒領案件每天幾乎都有,承辦人員為此都受過專業訓練。冒領國民身分證除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外,同時也違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戶籍法第75條第1項之偽造或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呼籲民眾不要輕易涉法,以免得不償失 。
四、建議事項
(一)導入科技工具輔助人別辨識
隨著化妝及整形科技日新月異,地政或戶政人員如僅以肉眼目測及口頭詢問方式核對申請人身分,恐難以防堵有心人士偽冒當事人身分之意圖。有鑑於偽冒身分案件層出不窮,目前已有部分縣市之戶政、地政事務所試行導入人臉辨識系統,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經徵詢當事人同意後,運用該系統就本人與照片之特徵進行比對,輔助核對身分作業進行,藉以強化人別辨識之正確性。為有效防範偽冒申辦案件,建議內政部允宜評估將該系統導入全國各戶政、地政事務所之可行性,以確保民眾個人資料及財產安全。
(二)提供即時通知服務
為保障不動產產權安全,內政部於105年10月14日訂定發布「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作業原則」,提供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透過臨櫃、網路或併土地登記案件等方式申請,針對其名下土地或建物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夫妻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書狀補給、查封及假扣押案件,在辦理「收件」及「異動完成」時,系統將主動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發送通知,以協助民眾充分掌握其不動產登記之狀態並能及早因應,減少偽冒貸款或產權移轉等不法詐騙案件發生。由於目前國人使用智慧型手機相當普遍,發送簡訊及電子郵件等即時通知方式已廣為金融機關所採用,建議內政部除持續推廣民眾多加利用外,尚可評估在戶政機關核(補)發國民身分證、變更或核發印鑑證明時亦提供即時通知服務,以確實保護個人身分資料安全。
撰稿人:陳宏明
二、所涉法規
土地法第79條、戶籍法第60條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甲趁雙胞胎弟弟住院期間,持其弟乙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冒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乙所有不動產之所有權狀;其後又假冒乙之身分,以黏貼有甲照片之申請書向戶政事務所申領補發國民身分證,並陸續申辦變更印鑑登記、請領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進而持前開文件冒充登記名義人向受害人A借款,再以乙所有不動產為擔保向地政事務所申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在案。經地政事務所發現後,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以前開抵押權登記係屬虛偽登記為由予以塗銷。A向甲索討未果,以塗銷登記致其受有損害為由向戶政、地政事務所求償遭拒,遂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
(二)地政事務所表示,甲冒名申辦書狀補給登記時,因其持有乙的國民身分證,且兄弟2人面貌相仿,該所無當事人影像檔可供核對,僅能透過戶役政系統查閱戶籍資料,輔以地籍資料提問,由於甲知悉乙之身分資料,對於提問皆能對答如流,承辦人員難以察知其非本人,經審查證件及辨識人別無誤後公告30日,並以登記名義人之住所為通知,經合法送達且無人異議,始於公告期滿補發權狀,已善盡注意義務;另於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時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核對申請人之身分,仍難以察知前開冒名情事,亦無過失。
(三)戶政事務所則表示,甲冒用乙名義持戶口名簿正本及彩色相片1張申辦補發乙之國民身分證,經承辦人員調閱戶役政資訊系統內乙於前次換證時所留之影像檔照片,以目測詳實核對申請人與前述影像檔照片極相似,承辦人再以口頭詢問至少5項以上身分相關戶籍問題,該申請人均能對答如流且為正確之答覆,爰核發國民身分證予該申請人,並無過失;嗣於受理印鑑證明申請案件時,係依據當時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第6條規定,於繳驗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後,以目測詳實核對申請人與戶役政資訊系統內留存影像檔照片極相似,且其對於口頭詢問至少5項以上身分相關戶籍問題均能對答如流並為正確之答覆,故核發印鑑證明部分,亦無過失 。
(四)有戶政人員指出,根據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顯示,疑似多胞胎冒領案件每天幾乎都有,承辦人員為此都受過專業訓練。冒領國民身分證除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外,同時也違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戶籍法第75條第1項之偽造或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呼籲民眾不要輕易涉法,以免得不償失 。
四、建議事項
(一)導入科技工具輔助人別辨識
隨著化妝及整形科技日新月異,地政或戶政人員如僅以肉眼目測及口頭詢問方式核對申請人身分,恐難以防堵有心人士偽冒當事人身分之意圖。有鑑於偽冒身分案件層出不窮,目前已有部分縣市之戶政、地政事務所試行導入人臉辨識系統,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經徵詢當事人同意後,運用該系統就本人與照片之特徵進行比對,輔助核對身分作業進行,藉以強化人別辨識之正確性。為有效防範偽冒申辦案件,建議內政部允宜評估將該系統導入全國各戶政、地政事務所之可行性,以確保民眾個人資料及財產安全。
(二)提供即時通知服務
為保障不動產產權安全,內政部於105年10月14日訂定發布「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作業原則」,提供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透過臨櫃、網路或併土地登記案件等方式申請,針對其名下土地或建物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夫妻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書狀補給、查封及假扣押案件,在辦理「收件」及「異動完成」時,系統將主動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發送通知,以協助民眾充分掌握其不動產登記之狀態並能及早因應,減少偽冒貸款或產權移轉等不法詐騙案件發生。由於目前國人使用智慧型手機相當普遍,發送簡訊及電子郵件等即時通知方式已廣為金融機關所採用,建議內政部除持續推廣民眾多加利用外,尚可評估在戶政機關核(補)發國民身分證、變更或核發印鑑證明時亦提供即時通知服務,以確實保護個人身分資料安全。
撰稿人:陳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