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烏龍稅單退稅請求權時效相關問題評析 撰成日期:110年6月 更新日期:110年6月1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莊弘伃 編號:R01334
一、 題目:烏龍稅單退稅請求權時效相關問題評析
二、 所涉法規:稅捐稽徵法第28條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報載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2021年5月19日完成審查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其中有關政府烏龍稅單(因可歸責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之情形)的退稅請求權年限尚在黨團協商階段,不少立委提議改為無限期。蓋針對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誤繳或溢繳稅款者,似不應由人民承擔期限之不利益,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二) 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修正草案內容
本草案第28條第1項修正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之規定,不區分溢繳稅款係因納稅義務人或政府機關之錯誤所致,其申請稅款退還期間均為10年。按本草案第28條之修法說明略以:司法實務多認現行第1項及第2項有關退還溢繳稅款之規定具有公法上不當得利性質,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人民公法上之請求權,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另基於法律安定性,同時避免事後舉證及查核困難,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請求權亦應有消滅時效之適用,並考量本條旨在調整不當之損益變動,不應區分可否歸責當事人作不同處理,爰將現行第2項有關可歸責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之情形亦納入第1項規範,並修正納稅義務人申請稅款退還期間一律為「10年」。然而此項修正,針對可歸責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之情形,增加現行法條文所無之時效限制,爰引發立委及學者之不同意見。
四、 建議事項
(一) 政府機關之錯誤應無區分錯誤原因之必要
本法第28條係租稅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其規範意旨在平衡與租稅實體法不相符合的財產移動,回到與租稅法定主義相符之應有狀態。然本草案第28條第1項規定之退稅事由為:因政府機關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除有掛一漏萬之虞外,亦似無區分錯誤原因之必要,爰建議以「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代之。
(二) 政府機關錯誤造成之溢繳稅款不應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回顧本法第28條於2009年1月21日修正增訂第2項之背景,係因實務上發生陳長文律師因政府機關錯誤而溢繳房屋稅款長達15年之情事所引發,依該條項增訂前之規定只能退稅5年,引發輿論嘩然,促使本法第28條之修正,依現行法規定,如係因政府錯誤所致,退還稅款的期間沒有限制,俗稱「陳長文條款」。故而,本草案修正為無論錯誤原因為納稅義務人或政府機關,溢繳稅款請求期間一律為10年,顯已對納稅義務人造成不利之後果,無疑是倒退之舉,更何況租稅屬於高度專業,納稅義務人居於相對不利之地位,溢繳稅款屬於政府之不當得利,理當溢繳多久就退多久,故而建議仍應維持現行法規定,方為公允衡平 。

撰稿人:莊弘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