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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眷村文化保存專法之問題淺析 撰成日期:110年6月 更新日期:110年6月2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郭憲鐘 編號:R01343
一、 題目:制定眷村文化保存專法之問題淺析
二、 所涉法規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文化資產保存法、財政紀律法、行政程序法、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計畫評選及開辦費補助作業要點。
三、 探討研析
(一)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今年4月前往高雄眷村考察,委員在考察過程中對於國防部推動「國軍眷村文化保存及發展條例」(簡稱眷文條例)立法牛步表達不滿;並表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簡稱眷改基金)有超過200億元經費,卻因為沒有法源依據無法動用,導致眷村一天天凋零 。據監察院民國109年「調查報告」指出,目前國防部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簡稱眷改條例)列管之眷村文化保存園區計13處;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簡稱文資法)公告登錄為文化資產之眷村計37處(含高雄岡山樂群村),總數合計50處 。依眷改條例規定,眷改基金用於眷村文化保存支出,僅限於13處眷村文化保存園區核定計畫之軟、硬體設施之開辦費計4億元 。由於高雄岡山樂群村係依文資法公告登錄為公有文化資產;其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等相關經費,依規定須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支應 。
(二)國防部表示,為解決經費之不足,規劃將眷改總冊 內剩餘土地中不辦理改建眷村、已參與都市更新或設定地上權活化、剩餘待處分及經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範圍所坐落之國有土地,循眷改模式列冊報行政院核定改列為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及發展基金 (簡稱眷文基金);同時為執行眷村文化保存及發展工作,主管機關得運用改列眷文基金之資產,並輔以運用多元活化方式,期使眷村文化保存需用之經費,獲得持續性收益 。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依財政紀律法第8條第2項規定,基金屬新設者,其特(指)定資金來源應具備政府既有收入或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且所辦業務未能納入現有基金辦理;復依同法第7條規定,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並認為國防部前揭眷文基金規劃,顯於法未合 。本院有委員認為前述財政紀律之疑慮或可公開辯論,期讓眷改基金可以運用於眷村文化保存 。監察院於去年辦理眷村文化保存諮詢座談時,有專家學者表示,國防部從既有的眷改條例到草擬制定眷村文化保存專法是非常重大的突破,為周全眷村文化保存工作,允儘速賦予眷村文化保存法源依據 。
四、 建議事項
(一)為建構眷村文化永續發展機制,宜儘速推動眷文條例專法之制定
依財政紀律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須依法律或配合重要施政需要,按預算法第四條規定,並應具備特(指)定資金來源,始得設立。」國防部表示,國軍老舊眷村經列管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之眷村合計50處,由於國防預算資源有限,眷村修復維管經費獲編不易,考量眷改基金仍處於融資償債階段,且眷改工作恐於111年落日,眷改條例未來勢必併同檢討存廢,後續若眷改條例廢止,將面臨眷村保存無法源可據以執行之窘境 。文化部亦表示,全國眷村文化保存目前面臨困境,除補助開辦經費有限外,地方政府辦理文化保存業務人力及專業人才也十分欠缺 。有委員指出眷村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目前面臨有專業但無管理權,有管理權卻無專業的困境,法律依據相當薄弱,為能有效保存眷村文化資產,不擬具專法難以盡其功 。爰為建構眷村文化保存、經營、管理、維護及發展之永續發展機制,國防部宜儘速推動眷文條例專法之制定。
(二)運用眷改基金辦理選定以外具文化資產身分之眷村,宜納入擬制定之專法規範之
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依眷改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前項眷村文化保存之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擇騰空待標售且尚未拆除建物之國軍老舊眷村、擬具保存計畫向國防部申請保存;其選擇及審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定之。」查眷改條例96年前項之增訂,係以選擇騰空待標售且尚未拆除建物之國軍老舊眷村,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眷村文化保存區之法源依據。惟至101年主管機關僅以修訂「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9條第2項 及第3項 規定之方式,據以作為自行經管「選定以外」具文化資產身分眷村,並運用眷改基金辦理眷村文化保存之規定,顯已逾越法律之授權;其相關規範,運用眷改基金辦理選定以外具文化資產身分之眷村,宜納入擬制定之專法規範之。
撰稿人:郭憲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