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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工權益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7月 更新日期:110年7月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林素惠 編號:R01361
一、 題目:遠洋漁工權益問題之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律
遠洋漁業條例、就業服務法、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三、 探討研析
我國是遠洋漁業大國,規模為全球第2,擁有1,106艘遠洋漁船,其中約有229艘為權宜船 (FOC),數量僅次於中國大陸,使用全球32個港口。臺灣籍遠洋漁船,屢屢傳出船員遭受不人道對待、被剝削等非法漁業行為、或有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問題,其中美國的「專業觀察家協會」(Association for Professional Observers,APO)指出,過去10年有14位觀察員死亡、失蹤,並有4艘我國籍漁船或權宜船遭到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發出扣押令,致去年(2020)我國遠洋漁獲首度被美國列入「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之貨品清單」,重創國家形象且涉及外籍漁工人權,目前美國、加拿大及墨西哥明文禁止強迫勞動生產之商品進口。
四、建議事項
(一)強化遠洋漁船海上監管
船主為能進入各洋區上其他島國的經濟海域捕魚,除須與各該國家談漁業合作,並支付年年高漲的「入漁費」,導致船東捕撈成本持續攀升,致使經常透過剝削弱勢漁工權益,以進行過度捕撈行為,使得海洋資源耗竭的情況更加嚴重,間接導致遠洋漁工工作環境愈加惡劣的惡性循環。
我國自2002年擴大派遣遠洋漁業觀察員,進行海上作業觀察採樣,並於2015年提高觀察員達5%的目標前進,惟仍有95%漁船未有觀察員隨行,致使大多數漁船都是在無人監管下在公海上作業。為強化增加漁船運作的透明性,間接減少漁工遭受剝削,應強制公開漁船監控系統(Vessel Monitoring System,VMS)或是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資訊,並以觀察員或電子觀察員方式,提升觀察員覆蓋率至100%,以確保永續海洋資源及漁工勞動權益。
(二)國外卸漁港應增設檢查員
我國遠洋漁業規模全球第二,使用32個卸漁港口,惟僅於7處設有檢查員,且勞動部在國外港口並無配置勞動檢查相關人力。
遠洋漁船經常停留在海上超過1年,漁工在船上並無任何通訊方式,倘有涉及勞動權益須申訴,尚須回我國港口,而無法及時瞭解漁工遭遇問題,爰建議於國外卸魚港口增設具備主要漁工母國的語言能力之勞動及漁撈檢查員,並提升公海登檢頻率,健全遠洋漁工勞工權益。
撰稿人:林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