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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通訊心理諮商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7月 更新日期:110年7月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傅朝文 編號:R01366
一、題目:校園通訊心理諮商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心理師法、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
三、探討研析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除對一般民眾的生活造成衝擊外,也對學生的心理健康產生重大影響。學者指出,由於停止課堂上課帶來的疏離加深了人際間的隔閡,此時又進入期末考試階段,且因遠距教學而讓教師不易通過課堂觀察掌握學生心理狀況,都讓校園心理衛生工作備感壓力 。另由於疫情升溫,國內大學多已暫停面對面的心理諮商,改以電話、電郵的方式關懷個別學生 。
通訊心理諮商於本次疫情爆發前即已流行於國際間,其主要提供那些恐因心理健康尋求心理諮商而受汙名,或因疾病本身難以外出求助的患者,通訊心理諮商毋寧是將診間移至他們面前,直接且精準地滿足患者心理健康之需求;實證研究也證明通訊心理諮商與實體諮商同樣有效 。基此,衛生福利部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之作業有所依循,曾於108年間訂定「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惟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曾表示心理師申請核准並不容易,通過者甚少 ;主要原因在於本原則第5點「實施計畫之實施對象應年滿18 歲且排除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患者。」限制過嚴及第7點第5款「非醫療機構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應與醫療機構訂定轉介合作計畫。」執行上有困難 。本次疫情發生後,由於學生對於心理健康之需求迫切,衛生福利部遂做成決議,於疫情期間各級學校對於自主健康管理之學生,以通訊方式施以心理輔導,不視為執行心理師業務 。
按心理諮商與心理輔導二者相同的地方都是由受過專業訓練的助人者,協助遭遇困難的當事人走出困境。但是處理的對象、使用的專業方式以及態度都有許多差異 。依心理師法規定,心理諮商須由具專業證照之心理師執行,心理諮商專業性之要求較心理輔導更高。學者更指出兩者的強度不同,效果也不同 。因此,縱在疫情期間,心理輔導仍難以完全取代心理諮商。
四、建議事項
疫情期間,學生心理健康之需求孔急,校園通訊心理諮商卡關之問題,必須加以解決,爰提出以下建議:
(一)研究放寬法規限制
前揭原則第5點所以限制實施通訊心理諮商之對象應年滿18 歲且排除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患者,可能係基於心理師法第16條規定「心理師執行業務發現個案當事人疑似罹患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疾病時,應予轉診。」惟該法第13條明列臨床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包含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第14條明列諮商心理師對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且該法亦無對個案當事人年齡之限制。另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有無強制要求須與醫療機構訂定轉介合作計畫之必要,容有檢討餘地。為確保學生心理健康,主管機關宜邀集學者專家及心理師公會,研究放寬本原則對通訊心理諮商之相關限制。
(二)建立通訊心理輔導機制應急
通訊心理諮商依本原則規定,須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才能進行,可能有緩不濟急之問題。學者認為,教育部可先建立通訊心理輔導機制(諸如以電話、電郵的方式與個案學生連繫等),以盡快舒緩學生面臨的各種心理壓力 。
(三)修正心理師法規定
按心理師法第10條規定:「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 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惟該條並無類似醫師法允許通訊診察之例外規定 ,心理師法亦無有關通訊心理諮商之規定。由於本原則性質上僅為行政規則,主管機關在無法律授權之下,直接以行政規則作為核准通訊心理諮商之依據,易有適法性之疑義,建議日後修正心理師法第10條規定,納入通訊心理諮商之相關授權規定及有關通訊心理諮商之重要事項。

撰稿人:傅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