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偏離專業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7月
更新日期:110年7月2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王幼萍
編號:R01375
一、題目:論文偏離專業相關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學位授予法、教師法
三、探討研析
(一)為強化各大學校院學位論文之審查與品質控管,教育部於109年行文各公私立大學校院,提出「學位論文品保機制」,督導各大學的論文品質,共有8大措施,包括:1.增設調整系所審查將納入學位品保機制。2.未妥善處理學術自律之系所將調減招生名額。3.揭露各系所學位論文不公開的比率。(論文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4.揭露以特殊條件遴聘口試委員的原則及人數比率。5.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及所屬系所應予課責。6.規劃開發及共同採購期刊論文比對系統供學校運用。7.落實學生進行學術倫理教育。8.主動查處論文代寫情事並依法裁罰。即便如此,仍有學校違反學術倫理情事。109年8月,教育部查處輔英科技大學保健營養系碩士班學生畢業論文偏離專業、部分課程師資亦與系所專業不符,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違反《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5條規定,依此裁處扣減招生名額總量50% ,顯見部分學校無視教育部專業督導,論文偏離專業或抄襲的不良風氣仍無法遏止。
(二)分析論文亂象,有論者謂,廣設碩士在職專班為主要的原因之一,設若一位教授同時指導多位研究生,遠超過其所能負擔,論文的水準極有可能無法維持一定的水準。由於少子女化的影響及財源不足等因素,衝擊大學校院,各校為籌措財源,急速擴張碩士在職專班,設置碩士在職專班不僅使社會人士取得學歷,提供仕途或升遷的助益,大學校院亦可藉此增加財源,可謂雙贏。惟教育部、大學若未嚴格把關,反而會因此會加劇學歷的貶值與危機。
四、建議事項
(一) 課予指導教授相關之職責
依《學位授予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略以,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學校授予之學位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又大學出現學位論文涉及造假、抄襲、代寫等爭議,若校方怠於處理,或是學倫自律機制不良導致論文亂象層出不窮,教育部可扣減學校系所招生名額。是以,學生論文發生學術倫理爭議時,學生及學校都會遭受處罰。惟學生在撰寫論文的過程中,最直接監督者為其指導教授,因此,學生違反學術倫理或偏離專業時,指導教授難辭其咎。擔任指導教授可領取指導費、也可以減授學分,相較於學生論文發生偏離專業或學術倫理之爭議,指導教授的責任更勝於學生,設若指導學生人數過多,導致指導不周,論文放水,品質低落,甚至有抄襲都未發覺,顯然指導教授未盡到指導的責任,除了學生要負責,指導教授也必須受到課責。為遏止學術倫理之不良風氣,建議若學生論文有抄襲、造假或與專業不符等情事,學校宜依《教師法》之規定,移送教評會論處教師。
(二) 檢討碩士在職專班之相關政策
根據教育部統計,108學年度各大學碩士在職專班,共開設多達800多班。開設碩士在職專班之目的,究竟係基於在職人士進修專業抑或只是為了學校增加財源?臺灣高等教育校數過多,資源嚴重被稀釋,各系所籌措經費極為困難,而社會上有許多已有穩定工作的人士,有在職進修的需求,亦樂於負擔較高的學費,本應予以鼓勵。由於碩士在職專班為學校財源重要管道之一,因此,各校均設法到處招生,但部分學生工作太忙或不會寫論文,衍生找人代寫論文,或論文與所讀科系無關的弊端與亂象。又部分學校為了「速成」,亦無配套措施,導致監督不嚴格。建議主管機關宜檢討碩士在職專班是否過於浮濫、教授指導研究生的人數及訂定相關的配套措施,俾改善弊端叢生及品質日益低落之學術論文。
撰稿人:王幼萍
二、所涉法規
學位授予法、教師法
三、探討研析
(一)為強化各大學校院學位論文之審查與品質控管,教育部於109年行文各公私立大學校院,提出「學位論文品保機制」,督導各大學的論文品質,共有8大措施,包括:1.增設調整系所審查將納入學位品保機制。2.未妥善處理學術自律之系所將調減招生名額。3.揭露各系所學位論文不公開的比率。(論文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4.揭露以特殊條件遴聘口試委員的原則及人數比率。5.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及所屬系所應予課責。6.規劃開發及共同採購期刊論文比對系統供學校運用。7.落實學生進行學術倫理教育。8.主動查處論文代寫情事並依法裁罰。即便如此,仍有學校違反學術倫理情事。109年8月,教育部查處輔英科技大學保健營養系碩士班學生畢業論文偏離專業、部分課程師資亦與系所專業不符,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違反《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5條規定,依此裁處扣減招生名額總量50% ,顯見部分學校無視教育部專業督導,論文偏離專業或抄襲的不良風氣仍無法遏止。
(二)分析論文亂象,有論者謂,廣設碩士在職專班為主要的原因之一,設若一位教授同時指導多位研究生,遠超過其所能負擔,論文的水準極有可能無法維持一定的水準。由於少子女化的影響及財源不足等因素,衝擊大學校院,各校為籌措財源,急速擴張碩士在職專班,設置碩士在職專班不僅使社會人士取得學歷,提供仕途或升遷的助益,大學校院亦可藉此增加財源,可謂雙贏。惟教育部、大學若未嚴格把關,反而會因此會加劇學歷的貶值與危機。
四、建議事項
(一) 課予指導教授相關之職責
依《學位授予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略以,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學校授予之學位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又大學出現學位論文涉及造假、抄襲、代寫等爭議,若校方怠於處理,或是學倫自律機制不良導致論文亂象層出不窮,教育部可扣減學校系所招生名額。是以,學生論文發生學術倫理爭議時,學生及學校都會遭受處罰。惟學生在撰寫論文的過程中,最直接監督者為其指導教授,因此,學生違反學術倫理或偏離專業時,指導教授難辭其咎。擔任指導教授可領取指導費、也可以減授學分,相較於學生論文發生偏離專業或學術倫理之爭議,指導教授的責任更勝於學生,設若指導學生人數過多,導致指導不周,論文放水,品質低落,甚至有抄襲都未發覺,顯然指導教授未盡到指導的責任,除了學生要負責,指導教授也必須受到課責。為遏止學術倫理之不良風氣,建議若學生論文有抄襲、造假或與專業不符等情事,學校宜依《教師法》之規定,移送教評會論處教師。
(二) 檢討碩士在職專班之相關政策
根據教育部統計,108學年度各大學碩士在職專班,共開設多達800多班。開設碩士在職專班之目的,究竟係基於在職人士進修專業抑或只是為了學校增加財源?臺灣高等教育校數過多,資源嚴重被稀釋,各系所籌措經費極為困難,而社會上有許多已有穩定工作的人士,有在職進修的需求,亦樂於負擔較高的學費,本應予以鼓勵。由於碩士在職專班為學校財源重要管道之一,因此,各校均設法到處招生,但部分學生工作太忙或不會寫論文,衍生找人代寫論文,或論文與所讀科系無關的弊端與亂象。又部分學校為了「速成」,亦無配套措施,導致監督不嚴格。建議主管機關宜檢討碩士在職專班是否過於浮濫、教授指導研究生的人數及訂定相關的配套措施,俾改善弊端叢生及品質日益低落之學術論文。
撰稿人:王幼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