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距視訊開庭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7月
更新日期:110年7月3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1377
一、 題目:遠距視訊開庭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規
法院組織法、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三、 探討研析
國內疫情嚴峻升至三級警戒以來,為避免疫情擴散,司法院亦宣布全國各級法院同步暫緩開庭。然而法院長期無法開庭審理案件,除有害於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更難以實現公平正義,是為維持疫情下司法程序之有效進行,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賦予法院遠距視訊開庭之法源依據。本特別條例之適用前提,須符合「疫情嚴重期間」、「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實施相關防疫措施」、「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司法院審酌必要性並會同行政院核定施行期間及地區」等要件;該特別條例明文鬆綁「法院組織法」等法規關於開庭席位、旁聽、服制、轄區外開庭及宣示裁判等規定之限制,法院可於轄區外指定處所臨時開庭,並得以科技設備宣示裁判。有鑑於遠距視訊開庭對於司法人權保障尚非全無疑慮,本特別條例條文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至112年6月30日止,屆滿前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
四、 建議事項
(一) 遠距視訊開庭有助於接近使用司法權之實現
疫情前遠距視訊開庭並非完全不允許,但實際使用率甚低,主要理由無非是畏懼法庭活動遭翻拍側錄,進而被斷章取義剪輯作不當使用。然而,縱使是實體開庭,亦無法徹底防範有心人士私下側錄,吾人因疫情之故,既已不得不藉科技之便,採用遠距視訊開庭進行司法程序,現實上即不宜再以無法防止被側錄為由,迴避遠距視訊開庭或限制相關司法程序參與權利。
以各級法院所在地而論,每個縣市雖都有地方法院可供利用,惟地處偏遠之民眾實際往返法院仍有諸多不便,遑論全國區分為北中南東四個轄區,各轄區僅有一座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轄區幅員之廣更是利用不便。遠距視訊開庭之採行,直接突破地域限制,只要有適當視訊設備,就可以接近以往遙不可及之司法,落實憲法訴訟權之保障。
(二) 公開審判為重要原則,應規劃遠距旁聽制度
鑑於法國大革命前慣以秘密審理操縱審判結果,近代人權典章及憲法均強調公開審理原則,藉以確保公正審判。「法院組織法」第86條即明定,除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另一方面,「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允許遠距視訊開庭,讓當事人、律師、檢察官等不必冒染疫風險實體開庭,卻以無法防止被側錄或保護當事人隱私為由,拒絕開放遠距旁聽。換言之,民眾於疫情期間如欲旁聽,則仍須親自前往法院,不但增加民眾染疫風險,也可能讓法院成為群聚之防疫破口。
因此,允許遠距視訊開庭之際,本已無法杜絕被翻拍側錄之可能,徒以害怕被側錄為由拒絕開放遠距旁聽,並無意義。更甚者,遠距視訊開庭若無遠距旁聽機制,公開審理原則之落實將受到嚴重影響,減損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不可不慎!
(三) 藉遠距視訊開庭,讓全民均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
沒有人天生就會當法官,也不是賦予法官頭銜就會當法官,既然要實踐國民法官制度,自然應先給予全民實習與熟悉法庭活動之機會。藉由遠距視訊開庭及旁聽,讓全民能更容易地先行熟悉訴訟程序活動,為國民法官制度奠定堅實基礎,更何況國民法官之員額極其有限,遠不及視訊旁聽所能容納之民眾數量,對此何嘗不也是消弭司法與民眾距離之妥適方式。
撰稿人:吳欣宜
二、所涉法規
法院組織法、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三、 探討研析
國內疫情嚴峻升至三級警戒以來,為避免疫情擴散,司法院亦宣布全國各級法院同步暫緩開庭。然而法院長期無法開庭審理案件,除有害於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更難以實現公平正義,是為維持疫情下司法程序之有效進行,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賦予法院遠距視訊開庭之法源依據。本特別條例之適用前提,須符合「疫情嚴重期間」、「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實施相關防疫措施」、「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司法院審酌必要性並會同行政院核定施行期間及地區」等要件;該特別條例明文鬆綁「法院組織法」等法規關於開庭席位、旁聽、服制、轄區外開庭及宣示裁判等規定之限制,法院可於轄區外指定處所臨時開庭,並得以科技設備宣示裁判。有鑑於遠距視訊開庭對於司法人權保障尚非全無疑慮,本特別條例條文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至112年6月30日止,屆滿前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
四、 建議事項
(一) 遠距視訊開庭有助於接近使用司法權之實現
疫情前遠距視訊開庭並非完全不允許,但實際使用率甚低,主要理由無非是畏懼法庭活動遭翻拍側錄,進而被斷章取義剪輯作不當使用。然而,縱使是實體開庭,亦無法徹底防範有心人士私下側錄,吾人因疫情之故,既已不得不藉科技之便,採用遠距視訊開庭進行司法程序,現實上即不宜再以無法防止被側錄為由,迴避遠距視訊開庭或限制相關司法程序參與權利。
以各級法院所在地而論,每個縣市雖都有地方法院可供利用,惟地處偏遠之民眾實際往返法院仍有諸多不便,遑論全國區分為北中南東四個轄區,各轄區僅有一座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轄區幅員之廣更是利用不便。遠距視訊開庭之採行,直接突破地域限制,只要有適當視訊設備,就可以接近以往遙不可及之司法,落實憲法訴訟權之保障。
(二) 公開審判為重要原則,應規劃遠距旁聽制度
鑑於法國大革命前慣以秘密審理操縱審判結果,近代人權典章及憲法均強調公開審理原則,藉以確保公正審判。「法院組織法」第86條即明定,除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另一方面,「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允許遠距視訊開庭,讓當事人、律師、檢察官等不必冒染疫風險實體開庭,卻以無法防止被側錄或保護當事人隱私為由,拒絕開放遠距旁聽。換言之,民眾於疫情期間如欲旁聽,則仍須親自前往法院,不但增加民眾染疫風險,也可能讓法院成為群聚之防疫破口。
因此,允許遠距視訊開庭之際,本已無法杜絕被翻拍側錄之可能,徒以害怕被側錄為由拒絕開放遠距旁聽,並無意義。更甚者,遠距視訊開庭若無遠距旁聽機制,公開審理原則之落實將受到嚴重影響,減損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不可不慎!
(三) 藉遠距視訊開庭,讓全民均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
沒有人天生就會當法官,也不是賦予法官頭銜就會當法官,既然要實踐國民法官制度,自然應先給予全民實習與熟悉法庭活動之機會。藉由遠距視訊開庭及旁聽,讓全民能更容易地先行熟悉訴訟程序活動,為國民法官制度奠定堅實基礎,更何況國民法官之員額極其有限,遠不及視訊旁聽所能容納之民眾數量,對此何嘗不也是消弭司法與民眾距離之妥適方式。
撰稿人:吳欣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