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實價登錄之法制問題
撰成日期:110年8月
更新日期:110年8月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基勝
編號:R01379
一、題目:預售屋實價登錄之法制問題
二、所涉法規
《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現行法制
自行銷售,及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依照甫於今(2021)年7月1日開始實施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2項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即所謂「實價登錄2.0」),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實價登錄資訊。且以上規定亦適用於7月1日之前即已開賣而於之後成交者 。固然可以杜絕過去高價就儘早登錄,否則拖到交屋再登錄,而於時間上有失真的現象 。
惟若申報完竣後,契約有變更、換買方、找補等行為,卻得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一併處理 ;至於買方退戶解約,不須更正撤銷,而於該戶再售出,簽訂新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時,再申報登錄,並要在備註欄註記「解約後再出售之交易,原申報書序號」加註原申報書序號 。
(二)登錄實務操作顯有疏漏
買低賣高,圖利價差,人性所趨。因此,比較交易行情,以判定價格高低,乃屬必要。同一標的在不同時點,價格起落,乃交易常態,故不論成屋或預售屋於不同時點的交易資訊均至關重要。絕對無由單取預售屋成交時之價格資訊,而捨去嗣後價格變更或解約等資訊,為實價登錄之標的。所以,內政部地政司也認為預售屋買賣契約成立後之申報完竣後,契約有變更、換買方、找補等行為,仍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一併處理。既然如此,前揭預售屋實價登錄之實務操作,遂不能及時反映同一標的於不同時點之實價資訊,顯有嚴重疏漏。尤其是,買賣標的經解除契約之後,必須直到再售出,重新訂約時,才申報登錄,倘若直到房屋完工而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猶無人再承購該標的時,該經解除買賣的價格資訊之存在價值為何?所以,前揭實價登錄操作實務,明顯失真。
四、結論與建議
(一)實價登錄應著重於資訊之及時性
實價登錄應著重於資訊之及時性,故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成立、主要內容變更(格局、面積、價格)、轉手(買方再轉賣)及解約,均應及時反映於實價登錄,該資訊才具有參考價值。
(二)及時性資訊相對容易防杜造假拉抬
預售屋與成屋買賣最大差異在於(1)前者於契約成立時,房屋尚未建造完成,依照現行法制無從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預告登記;後者於契約成立前,房屋既已存在,隨時可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預告登記。因此,前者可能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2)因前者未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不易勾稽買賣契約之真實性,遂有造假拉抬價格之空間。
惟無論如何,凡是預售屋買賣契約成立,並辦竣實價登錄後之契約內容變更、解除或轉賣等影響實質的交易價格資訊,均應申報登錄,總是更容易有效顯示具有及時性的參考資訊,而更容易防杜造假拉抬。畢竟,以虛假契約拉抬價格需要付出租稅成本,因為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4既將預售屋買賣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課徵範圍,以致可能需要繳納35%或45%之所得稅,較諸舊制更能壓制虛假契約之訂定。
尤其,經解除契約之資訊更有及時申報登錄之必要。否則,建商或代銷或可先訂定虛假契約拉抬價格,完成實價登錄後,再解除契約,如此一來,既未發生實質上或名目上之交易所得,並無納稅成本,卻可以利用實價登錄資訊哄抬價格,炒房炒地。
撰稿人:李基勝
二、所涉法規
《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現行法制
自行銷售,及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依照甫於今(2021)年7月1日開始實施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2項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即所謂「實價登錄2.0」),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實價登錄資訊。且以上規定亦適用於7月1日之前即已開賣而於之後成交者 。固然可以杜絕過去高價就儘早登錄,否則拖到交屋再登錄,而於時間上有失真的現象 。
惟若申報完竣後,契約有變更、換買方、找補等行為,卻得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一併處理 ;至於買方退戶解約,不須更正撤銷,而於該戶再售出,簽訂新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時,再申報登錄,並要在備註欄註記「解約後再出售之交易,原申報書序號」加註原申報書序號 。
(二)登錄實務操作顯有疏漏
買低賣高,圖利價差,人性所趨。因此,比較交易行情,以判定價格高低,乃屬必要。同一標的在不同時點,價格起落,乃交易常態,故不論成屋或預售屋於不同時點的交易資訊均至關重要。絕對無由單取預售屋成交時之價格資訊,而捨去嗣後價格變更或解約等資訊,為實價登錄之標的。所以,內政部地政司也認為預售屋買賣契約成立後之申報完竣後,契約有變更、換買方、找補等行為,仍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一併處理。既然如此,前揭預售屋實價登錄之實務操作,遂不能及時反映同一標的於不同時點之實價資訊,顯有嚴重疏漏。尤其是,買賣標的經解除契約之後,必須直到再售出,重新訂約時,才申報登錄,倘若直到房屋完工而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猶無人再承購該標的時,該經解除買賣的價格資訊之存在價值為何?所以,前揭實價登錄操作實務,明顯失真。
四、結論與建議
(一)實價登錄應著重於資訊之及時性
實價登錄應著重於資訊之及時性,故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成立、主要內容變更(格局、面積、價格)、轉手(買方再轉賣)及解約,均應及時反映於實價登錄,該資訊才具有參考價值。
(二)及時性資訊相對容易防杜造假拉抬
預售屋與成屋買賣最大差異在於(1)前者於契約成立時,房屋尚未建造完成,依照現行法制無從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預告登記;後者於契約成立前,房屋既已存在,隨時可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預告登記。因此,前者可能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2)因前者未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不易勾稽買賣契約之真實性,遂有造假拉抬價格之空間。
惟無論如何,凡是預售屋買賣契約成立,並辦竣實價登錄後之契約內容變更、解除或轉賣等影響實質的交易價格資訊,均應申報登錄,總是更容易有效顯示具有及時性的參考資訊,而更容易防杜造假拉抬。畢竟,以虛假契約拉抬價格需要付出租稅成本,因為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4既將預售屋買賣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課徵範圍,以致可能需要繳納35%或45%之所得稅,較諸舊制更能壓制虛假契約之訂定。
尤其,經解除契約之資訊更有及時申報登錄之必要。否則,建商或代銷或可先訂定虛假契約拉抬價格,完成實價登錄後,再解除契約,如此一來,既未發生實質上或名目上之交易所得,並無納稅成本,卻可以利用實價登錄資訊哄抬價格,炒房炒地。
撰稿人:李基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