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造原住民族原鄉就業機會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8月
更新日期:110年8月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呂文玲
編號:R01382
一、題目:創造原住民族原鄉就業機會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三、探討研析
(一)臺灣原住民族相較其他民眾之失業率、收入或經濟情況,都處於較為不利情況。以多元文化論之角度,不同族群文化難分優劣,各族群應彼此尊重,惟對於少數或弱勢族群,因渠等不易利用一般正常管道爭取資源,獲得權益,故應給予較為優惠之待遇,始符合人權之保障。故原住民族亟需政府部門研擬政策以保障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於90年10月31日制定,其立法目的係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並進而保障原住民經濟生活。
(二)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3月之統計資料,15歲以上原住民族設籍在原住民族地區者約有54﹪(設籍在山地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有138,336人,占29.77%;設籍在平地原住民族鄉(鎮、市),有112,812人,占24.28%) 。爰此,基於居住因素,若能於原住民族地區創造就業機會,使原住民族能於原鄉就業,將有助於該些地區長期發展。
(三)原住民族除了失業率較全體民眾為高,原住民族從事之行業,依110年3月之統計資料,多為製造業(15.23%)、營建工程業(15.09%)或住宿及餐飲業(10.45%),屬勞力密集度高之工作,此種工作深受移工政策、產業外移現象影響,而且多屬低技術性工作,缺少技術累積。以行政區域細分,居住於山地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者以農林漁牧業(16.92%)、營建工程業(15.44%)較多,居住於平地原住民族鄉(鎮、市)者則以營建工程業(16.93%)較多,居住於非原住民族地區者則以製造業(22.92%)較多 。近年來,原住民族從事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教育業之比率呈現成長;另外,政府所提長照政策之培育照顧服務員,或學校、醫院及公務機關之就業方案,確實提高原住民族從事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行業之比率。
四、建議事項
(一)善用優惠貸款協助原鄉地區創造就業機會
為解決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經營發展時之資金短缺問題,「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設有經濟產業貸款、青年創業貸款及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等貸款種類,以提供原住民族金融貸款服務。而為因應COVID-19疫情,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委員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方案」,依該會110年6月提出之紓困4.0方案,復就相關貸款提出利息全免延長等優惠。則此種貸款優惠措施,應廣為宣導以促其為族人所善用,協助渠等創業經營所需,進而於原鄉地區創造就業機會。
(二)提高原鄉地區從事農林漁牧者本業外之工作機會
原住民族居住於山地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者,以從事農林漁牧業最多,惟該行業相較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之其他行業,收入較低(依110年3月之統計資料,農林漁牧業每月主要工作收入平均僅新臺幣19,473元 ,為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所有行業中最低者),然因該行業常有農(林漁牧)閒暇期間,故原住民族從事農林漁牧業者亦經常藉此閒暇期間進行其他工作,以增加收入。爰建議考量原住民族原鄉地區之社會特性,可針對從事農林漁牧業之原住民族,提高渠等於農(林漁牧)閒暇期間之工作機會,廣為周知就業資訊,而旅遊觀光活動亦可考量配合該期間辦理,以增加工作機會。
(三)配合後疫情時代原鄉地區發展重點,創造工作機會
因應COVID-19疫情影響,政府雖提出穩定就業因應方案,惟因其屬短期計畫,對原住民族就業技能或長期職業發展,恐助益有限。按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部落景觀優化」等計畫,藉疫情期間優化原住民族各部落基礎設施與環境,以提升旅遊服務品質。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6條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原住民各族群之文化特色,發展文化產業,以開拓就業機會。則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配合後疫情時代原鄉地區發展重點,例如部落文化觀光旅遊,甚或相關社會工作服務等,積極創造原鄉就業機會。
撰稿人:呂文玲
二、所涉法律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三、探討研析
(一)臺灣原住民族相較其他民眾之失業率、收入或經濟情況,都處於較為不利情況。以多元文化論之角度,不同族群文化難分優劣,各族群應彼此尊重,惟對於少數或弱勢族群,因渠等不易利用一般正常管道爭取資源,獲得權益,故應給予較為優惠之待遇,始符合人權之保障。故原住民族亟需政府部門研擬政策以保障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於90年10月31日制定,其立法目的係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並進而保障原住民經濟生活。
(二)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3月之統計資料,15歲以上原住民族設籍在原住民族地區者約有54﹪(設籍在山地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有138,336人,占29.77%;設籍在平地原住民族鄉(鎮、市),有112,812人,占24.28%) 。爰此,基於居住因素,若能於原住民族地區創造就業機會,使原住民族能於原鄉就業,將有助於該些地區長期發展。
(三)原住民族除了失業率較全體民眾為高,原住民族從事之行業,依110年3月之統計資料,多為製造業(15.23%)、營建工程業(15.09%)或住宿及餐飲業(10.45%),屬勞力密集度高之工作,此種工作深受移工政策、產業外移現象影響,而且多屬低技術性工作,缺少技術累積。以行政區域細分,居住於山地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者以農林漁牧業(16.92%)、營建工程業(15.44%)較多,居住於平地原住民族鄉(鎮、市)者則以營建工程業(16.93%)較多,居住於非原住民族地區者則以製造業(22.92%)較多 。近年來,原住民族從事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教育業之比率呈現成長;另外,政府所提長照政策之培育照顧服務員,或學校、醫院及公務機關之就業方案,確實提高原住民族從事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行業之比率。
四、建議事項
(一)善用優惠貸款協助原鄉地區創造就業機會
為解決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經營發展時之資金短缺問題,「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設有經濟產業貸款、青年創業貸款及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等貸款種類,以提供原住民族金融貸款服務。而為因應COVID-19疫情,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委員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方案」,依該會110年6月提出之紓困4.0方案,復就相關貸款提出利息全免延長等優惠。則此種貸款優惠措施,應廣為宣導以促其為族人所善用,協助渠等創業經營所需,進而於原鄉地區創造就業機會。
(二)提高原鄉地區從事農林漁牧者本業外之工作機會
原住民族居住於山地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者,以從事農林漁牧業最多,惟該行業相較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之其他行業,收入較低(依110年3月之統計資料,農林漁牧業每月主要工作收入平均僅新臺幣19,473元 ,為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所有行業中最低者),然因該行業常有農(林漁牧)閒暇期間,故原住民族從事農林漁牧業者亦經常藉此閒暇期間進行其他工作,以增加收入。爰建議考量原住民族原鄉地區之社會特性,可針對從事農林漁牧業之原住民族,提高渠等於農(林漁牧)閒暇期間之工作機會,廣為周知就業資訊,而旅遊觀光活動亦可考量配合該期間辦理,以增加工作機會。
(三)配合後疫情時代原鄉地區發展重點,創造工作機會
因應COVID-19疫情影響,政府雖提出穩定就業因應方案,惟因其屬短期計畫,對原住民族就業技能或長期職業發展,恐助益有限。按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部落景觀優化」等計畫,藉疫情期間優化原住民族各部落基礎設施與環境,以提升旅遊服務品質。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6條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原住民各族群之文化特色,發展文化產業,以開拓就業機會。則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配合後疫情時代原鄉地區發展重點,例如部落文化觀光旅遊,甚或相關社會工作服務等,積極創造原鄉就業機會。
撰稿人:呂文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