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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平台之新聞付費制度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8月 更新日期:110年8月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傅朝文 編號:R01388
一、題目:數位平台之新聞付費制度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公平交易法、著作權法。
三、探討研析
網路時代下,谷歌、臉書、Line等數位平台多數未付費取得報紙等新聞媒體所產製的新聞內容,卻囊括多數廣告收入,影響新聞媒體生存權;報業公會形容這就像「業者請來名廚,煮出五星級餐點,最後卻放在路上任人取用」,呼籲政府正視相關問題,不然在劣幣逐良幣下,未來民眾只能閱讀免費而非好的內容 。對此,澳洲政府於今(2021)年2月間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以下簡稱媒體議價法),要求全球數位平台必須為刊登澳洲媒體產製的新聞內容付費 。
面對此一問題,各國作法可分2類,一種是澳洲政府「市場力模式」,從競爭概念上認定此種數位平台是否具壟斷地位;另一種是歐盟的「著作權模式」,從著作權概念出發,德國、西班牙、法國都有相關做法 。例如德國及西班牙政府在新聞媒體的要求下,分別在2013年及2014年通過新的著作權法案,賦予新聞媒體新聞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 ,得據此要求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簽訂付費協定 。
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表示,數位平台藉由新聞媒體所產出之內容,吸引使用者關注,再藉由廣告銷售方式將網路流量「變現」,在現行法律規範架構下,是否應分潤給內容供應商,須由雙方透過商業談判決定。如需比照澳洲模式由政府介入,以平衡雙方談判力量的差異,則需另立專法因應 。另依我國著作權法第9條與第61條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換言之,依我國現行法制,尚無從要求數位平台就其所使用之新聞內容向新聞媒體付費。
惟學者指出「媒體是民主社會的基礎,特別是在監督政府的力量,如果不讓媒體有合理的生存環境,又怎麼能起到監督作用?」當媒體越來越弱化,對民主社會的侵蝕就會越來越嚴重。因此,學者呼籲,我國政府應該研議立法,以創造合理的媒體生存環境 。
四、建議事項
要保障新聞自由,就必須確保新聞媒體的合理生存權,建立數位平台之新聞付費或其他關於廣告收入分潤之制度性安排,實有其必要,爰提出以下建議:
(一)立法推動新聞付費制度
有研究結果發現,部分歐盟國家所採取之新聞鄰接權雖得以抑制小型數位平台盜用新聞內容的現象,但卻無法成功規範大型數位平台。由於立法上德國採取彈性付費模式,因此造成新聞媒體迫於流量而仍與谷歌等大型數位平台簽訂免費授權協定,無法使數位平台為新聞付費。而西班牙雖採取強制付費授權模式,但最後谷歌等卻選擇直接退出西班牙市場,造成當地新聞媒體流量下滑的狀況。由於數位平台對網路的影響力太大,因此藉由「使用者付費」方式無法讓大型數位平台付費新聞內容 。但近年來此種狀況已經有所改變,例如今年初臉書因前揭媒體議價法與澳洲政府衝突,甚至揚言封鎖澳洲新聞,雙方最終各退一步和解,與相關新聞媒體達成付費協議 ;法國的公平競爭主管機關也裁定對谷歌處以5億歐元罰鍰,並須在2個月內就如何向新聞媒體付費提出建議,否則將面臨更多懲罰 。據此以觀,強化對跨國數位平台之監管,避免過度壟斷,漸成世界潮流,縱然困難,我國至少應開展相關立法準備工作,爭取友邦及國內民意的支持,才有機會逐步落實新聞付費制度。
(二)由政府或公會代表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
學者認為,如果讓新聞媒體直接跟數位平台議價,可能大型媒體會比較有議價能力,中小型媒體、獨立媒體相對吃虧 。據此,建議由政府或報業公會等代表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進行議價,以平衡雙方實力,達成合理之付費結果。
(三)以「著作權模式」推動立法
按新聞付費制度之建立,國外有「市場力模式」與「著作權模式」2種,已如前述。就前者而言,我國公平會雖已決議成立任務小組針對數位平台進行全面性產業調查,惟其坦言光是市場調查就是一大關卡,產業調查動輒1至2年都有可能 。此外,公平會為公平交易法主管機關,主責競爭壟斷事務,有其中立性,也不適合擔任媒體議價的主管機關。因此,建議採取著作權模式,增訂新聞鄰接權,並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經濟部或未來擬成立之數位發展部主管相關媒體議價事務,較具實效且符我國法制。
撰稿人:傅朝文